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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的決定是神聖不可侵犯嗎?

最近很多建制派人士如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譚惠珠和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等常常說人大常委會有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是莊嚴的「憲制性」決定,不可以挑戰。譚惠珠更在NOW新聞台的節目「時事全方位」上說「衝擊人大的決定有反效果」。究竟人大常委是什麼?它的決定又是否神聖不可侵犯?

人大常委,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57和58條,人大常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與全國人大一樣,行使國家立法權,亦負責解釋法律(《憲法》第67條第4 款)。可見人大常委性質上是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legislature)。根據《憲法》第67條,再配合《基本法》第158和159條,人大常委可以解釋《基本法》。而且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和人大常委在2004年4月6日對《基本法》附件的解釋(註1),任何對香港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都要得到人大常委批淮(釋法後「批淮」與「備案」機乎無異),可見人大常委無疑掌握了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

話雖如此,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神聖不可侵犯,不可以挑戰呢? 從法律上來說,人大常委的權力並不是絶對的,根據《憲法》第69條,人大常委要對全國人大負責,而《憲法》第62條亦規定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撤銷人大常委不適當的決定,可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以被人大推翻的。再看深一層,《憲法》規定全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而且全國人大都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那麼港人作為中國公民的一分子,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示不同意見,也不可以嗎? 不要忘記《憲法》第41條規定所有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譚惠珠說「衝擊人大的決定有反效果」,是否在說人大常委將會不惜違反憲法,打壓異己?

就算不從憲法方向爭論,單從政治學基本概念出發,也會發現譚惠珠的言論根本恐嚇有餘,理據不足。人大常委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代表全國民意,理應向全國人民負責。人民向其提出批評意見,甚至挑戰其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都是應該虛心聆聽和接受,絶不能打擊報復。況且眾所周知,現在的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都不是經由自由公平和富有競爭性的選舉產生,共產黨大多透過黨組織控制選舉,這樣的產生的立法機關,認受性成疑,人民對它更加無需要太過尊重。

譚惠珠身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不但沒有為港人向中央反映意見,反而以言論恐嚇港人,說什麼衝擊人大的決定會有反效果,張文光說她「左毒上腦」,絶不為過。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就《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200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