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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諮會欠了東北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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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諮會昨天討論新界東北發展環評報告時,主要集中討論一條魚、一個鷺鳥林、土壤中含砷和補償種植等四個主要問題,即使有委員注關到發展會影響到現有的村民和農戶,向顧問提出一些例如復耕、搬遷等的問題,亦有委員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在理論和書本上是會包括社會影響評估,這一切都被主席和在坐的所有委員認同這是現時香港環評制度所欠缺的一部份,這亦非現在環諮會所能討論或處理的問題,故此,我相信即使他們有不滿,仍為這個環評報告大開綠燈。

我細閱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發現在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有以下的段落:

4.2 環評報告的目的及內容
4.2.1 任何規定的環評研究,其因項目而特定的研究目的及詳細範圍,須列載於署長所發出的研究概要內。典型的研究目的可包括下列:

(b) 確定及說明可能受擬議工程項目影響及/或可能對擬議工程項目引起不良影響的社群及環境的要素,包括天然及人造環境以及相關的環境限制;

4.2.1b確實有說明「項目引起不良影響的社群及環境的要素」,社群community中文明顯說明是社會群體,英文可能是生物種群,如珊瑚群落coral community,究竟環評報告內容是否需要包括社會影響評估呢?若果大家花少少時間,看看不同的環評報告,會發現報告有很多的共通點,這樣的千篇一律,是因為工程的本質過去都是一些填海項目、鐵路、公路,大部份都是在無人居住的位置興建發展,影響的當然是野生生物群落,怎會有社會影響這個部份呢?可惜,現在這個超級項目,影響的範圍巨大,影響的人文社會因素明顯不過,但顧問或環諮會審議時仍因循使用舊有的一套,這合理嗎?

另一段:

4.4.3 評價剩餘環境影響:剩餘環境影響是指實施了緩解措施後餘下的淨環境影響,並已計及背景環境狀況以及因現存、已承諾及計劃中的工程項目而造成的影響。在評價剩餘環境影響(即實施了緩解措施後餘下的淨影響)上,須考慮下列因素:

(a) 按下列因素而定的剩餘環境影響重要性:

(v) 受到不良影響損害的社群或環境的大小:會損害較大數量人群或較大範圍生態系統的不良影響,須視為更為重要;

社群從這一段中明顯是指出是人群,即是說香港環評條例中是有明文規定要考慮評估發現對該區的人文及社會影響,新界東北發展報告明顯忽略或違漏這個部分,而環諮會委員沒有要求項目倡議人提交這方面的評估,同時,讓報告有條件通過,這是一個極大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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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諮會插曲:過百人上到33樓會議室,迫滿了接待處和電梯走廊,十分焗促,這不知要維持多久,我走入電梯想到樓下透透氣,剛好有一批古洞北的公公婆婆也想暫時退下,我便帶他們到樓下,有些就在大堂席地而坐,有些不太方便,不知如何是好,我便帶他們到戶外公園有遮陰、有坐位的地方休息。

看著他們為自己居住生活的地方,遠道從東北來到灣仔,那種陌生,那種無助,我真的只能幫這一把嗎?當知道環評通過,他們可能要被迫遷,因那「城鄉共融」的發展計劃,把他們連根拔起的時候,我心裡一酸,為甚麼這個環評制度是這麼不知所謂,那一個又一個活生生的人與地,連一條魚、一個鷺鳥林都不如, 因為牠們都起碼有搬遷和補償的措施。公公婆婆的將來如何,請讓環評通過的委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