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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抗爭 對抗港共政權

積極抗爭  對抗港共政權

有人問:「為何不好好談判而採用抗爭?」其實,是當權者從不願與人民作平等的談判,他們從來單向地要香港人妥協,我們退讓了廿多年,早已退無可退!抗爭是為了爭取對等的談判地位,抗爭絕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公民抗命是公民的主流意見無法在正常機制下得到應有尊重,在不得意的情況下所使的抗爭手段。不合作運動是是弱者向當權者的挑戰,是雞蛋對高牆的對決。抗爭是被壓迫的人向壓迫者的反抗。

公民抗命理論的根據

不合作運動的的理論不完全來自西方哲學家,早在周代,周武王平定天下,商朝遺老伯夷、叔齊為表抗議周武王以下犯上,雙雙絕食而死[1] ;魏晉之交,名士不滿司馬氏篡魏,竹林七賢以退隱山林來抗議[2] ,這些傳統一直影響至明清及近現代歷史的發展。清初的顧亭林、呂留良,民初的王國維等人都是一時佳話。所以有說我們不能事事跟從西方一套,他們實在是昧於歷史,事實上中國人早就有不合作運動的傳統。

當然,具有現代意義的抗爭運動主要來自啟蒙運動時期的哲人。近代西方哲人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提出民事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概念,托爾斯泰(Leo Tolstoy)強調這是非暴力的,以別於武裝革命運動。[3]上述的公民乃指當地的永久居民,此有別於廣義的人民,人民可以是來自任何地區的人,而公民則享有權利與義務的市民,當公民的天賦人權受到當權者剝削,法律又受到建制的操控,人們的意見不受尊重,公民就可以抗爭的手法,奪回我們應有的權利。遵循公義,比墨守法律更為重要。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庭指出:「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有了守法的道德,法律的不公義才有機會被揭露出來,使法制能作出修正。」 [4] 不少法律學者把「以法達義」視法律最高的追求,抗爭不是像某些人所指任何議題也可動軏抗爭,因抗爭背後必須要合乎國際人權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受損下的反抗。

抗爭運動是在當權者「挑戰」了人民的天賦權利下,逼不得已所作出的「回應」,沉默者默許了建制的擴張,進一步侵害了公民應布的權利,抗爭者不過是在被侵犯下所作出的反抗,它不是一般的爭取,而是奪回本來屬於人民的東西。所以,它不是北京官媒說的「在撤嬌」[5] ,這種說法是典型的「權威性人格」(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6] 的論述,當權者往往自視為人民的家長,掌握人民的命運,無視現代文明尊重人人平等,生而有之的公民權利。

然而,傳統中國式的不合作運動是屬於以被動模式,西哲稱為「消極抵抗」(passive resistance)。現當代模式的卻是積極的抵抗運動。透過集結人民的力量,不但可以迫使當權者收回不得人心的決定,從而推動政府民主化,當國家一再拒絕向人民妥協,最終不合作抗爭往往可以改朝換代,終止政府繼續執政。經數百年歷史發展,現代文明認為普及而平等的選擇權,是人類生而有之的天賦人權,現在我們要奪回被人竊去的瑰寶,當然要不惜一切奮勇抗爭,實不應與黑社會奪人財產同日而語。

為何抗爭運動要升級?

台灣民進黨創黨成員朱高正,在德國波恩大學哲學系取得博士,專攻康德哲學,是一位有學養、名望的學人,他是把「積極抗爭」帶進議會。1980年的國民黨仍然實行威權管治,實行人類史上最長的戒嚴令,特務橫行,言論自由遭到打壓,更重要是政治長期操控於少數外省人手上。其實自1949年國府遷台,台灣以戰事為由,沿用南京時代的國會,一直沒有改選,只在蔣經國時才開始增由民選補立委。但上世紀八十年代,國會仍由一班年近百歲的老人控制,時人稱為「萬年國會」,老立委稱為「老賊」。反對派透過增加對方的管治成本,千方百計令建制派感到難以維持下去,逼使其放下權力,還政於民。

台灣的經驗說明了抗爭必須要令對方付出代價,才能取得成效。過往,香港的反對派,鮮有使用積極的不合作運動,民主派採用的大部份是表態式的示威,三數人拿著橫額抗議(實際上是示弱),可是這種模式根本不能對政府構成足夠的壓力,迫使其進行真正的民主化改革。

當一法不行,就要運另一方法嘗試,學術上稱為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此即中國傳統文化所謂的「窮則變,變則通」。很可惜在泛民主派領導下,香港的民主運動三十年來一直走不出表態的模式,當權者既然沒有受到實質的挑戰,當然不會無端讓步,在立法會內,泛民主派儘管一再表示不如何不同意,但仍然不採取實質的行動,阻止不合義的法案通過。香港人一直抱有向北京跪求乞取的心態爭民主,可是廿多年來寸尺不進,所以籍和平暴力的公民抗命作典範轉移,此既符合歷史潮流,亦是形勢使然的舉措。黑社論動軏以暴力作奸犯科,此與爭取公義的抗議截然不同。

不合作運動必須建立在路徑深化的基礎之上,即當權者不肯向人民妥協,就必定要令行動的威力擴大。過往的民主派,是採用橫向發展的模式,即換個不同議題,作同樣的反對姿態,並沒有作深度發展。是故,必須要一步一步把運動的激烈情度作縱向的拓展,給予建制的壓力日益加重,才能令對方疲於奔命,建立談判的條件,若政府最後不願面對現實,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革命往往就在此時發生。

有人說今日你為爭取某議題而犯禁,他時另一批人也可以如此,社會就再規矩可言。此說看似成立,其實不然,以堵塞公路的模式抗爭,是因在建制派挾功能組別自重,不尊重民意,屢次強行通過不得民心的政策,香港一直沒有合義、合理、平等的代議政制,當人民意見不受政權重視,就必須以行動來爭取合乎國際人權公約的選舉制度,建立合乎現代文明標準的議政平台,此後人民可透過公正的機制表決,不用無端「迫上街頭」。

近三十年來,中共高舉「向前看」的主旋律,實際上是不講道德,唯利是圖,穩定既得利益,壓倒一切倫常綱紀。若只以道德來迫北京政府回應香港的民意,歷史已經證實是徒勞無功。故此,某一形式的抗爭運動只能視為一階段性之手段,一旦失敗,反抗情緒升溫,應有更激烈的實際行動,令政府進一步增加其管治成本,使其難以執政。當公民抗命無功而還,是否能夠集結民眾力量,正面與「特區﹞小數利益管治集團正面對決;若再失敗,是否有進一步之行動,用民意來取締與眾為敵之不仁政權。

改變社會關鍵小數

隨著軍事科技的高速發展,揭干起義式的抗爭所付出的成本愈來愈高,一是人命傷亡;二是會失去大眾的支持;三是即使革命成功後,社會裂痕的機會極大。所以,非暴力的抗爭是有其必要,既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之上,塑造正義與專制的對決的形勢,是公平與特權的對抗,籍以吸引廣大群眾的同情,即南非民主運動中高舉的「爭取廣大的第三者」。

憤怒小數,可使山崩地裂。任何國度裡,總會有一群人對社會、對現實感到怒不可遏的人,反正政府沒可能滿足所有市民的訴求,在民主的社會,儘管這些人對執政者諸多不滿,但他們不須以激烈的手法抗爭,取得公眾注意他們所關注的議題,因為他們大可等下一任政府上場,未來的願景沖淡他們的憤恨。

保守的政體裡,憤怒小數不能合理地期待透過選舉改變現實,他們在建制內不斷被邊緣化,年復一年,這些聲音愈受忽視,正常的機制不能反映小數人的意見,政 府更對他們視若無睹,甚至打成生事者,不事生產的刁民。其實,愈是如此,只會迫使這些憤怒小數以更激烈的方式表達意見。

自1997政權移交以降,在穩定與維護既得利益者的大前提下,貧富問題推至極點,官商勾結,社會矛盾凸出,憤怒社群的人數日益壯大,由原來以的數十人,變成如今的以數 萬人計,以及他們背後無之不盡的支持者,這些人的行為愈趨激烈,衝突次數也不斷增加。

雖然大多數在建制下過著穩定生活的市民,對這些激烈示威者並不同情, 甚至討厭,但人民仍然無法透過真正反映民意的選舉改變現實,而這些邊緣人在建制下一日痛苦過一日,最後到達「臨界點」,那肯定會應驗了《老子》說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的境況,抗爭就會升級到香港人難以想像的地步,事實上,走在最前線的抗爭不必得到大多數人支持,只要有三數萬人,堅決與政府為敵,不怕被捕,無畏入獄,甚至效法反對世貿的農民般組織起來,則足以迫使政府退讓,正視民意,加快改革的步伐。

政治角力的過程中,建制中人認為應對這些人士加以打壓,嚴厲對待,把動亂消滅於萌芽之中,但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壓力越大,反抗必然越大,當政府大舉收緊執法尺度時,他們就更能取得更多人的同情,而憤怒小數的影響力就會不斷擴大,除非像北韓那些極權政府鎮壓他們,否則這些人只會繼續激烈抗爭,直至山崩地裂,一發不可收拾。

影響他人怎麼辦?

開明的公民社會往往容許罷工行動,儘管它往往會為大眾帶來不便(尤以交通行業為甚),但民眾對於罷工者往往不會多加否定。易地而處,今日你反對別人的維權 行動,有朝一日你的權益受損,行動也難獲他人理解,孤立無援,所謂「他朝君體也相同」。故從功利的角度,沒有理由不支持別人的罷工。

從良知的角度,孔子有云「見義不為,無勇也」。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Max Webber)提出理性可分為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與價值理性(value rational)兩種,前者為建制派常高舉的對效率的追求,講利益最大化,後者則以超越功利而追求道德倫理,即真正民主派所堅持者。故此,當他者的權益受剝削,即使不參與其中,為了實現價值理性,我們也沒有諸多反對的理由。然而,我們既接受以工業行動來爭取行業的合理權益時,何以當人們提出佔領道路來迫使政府還我應有權利時,卻有些人大聲疾呼,批評佔領行動會影響別人生計,又說「你有你反對,但不可阻住我搵食」云云。

若按罷工的準則,反對的理由絕對不攻自破。罷工行動不過是為了個別群體的權益,而佔領行動卻是為了全港市民的福祉。也許佔領者並不代表你,但在民主社會可以藉全民公投或代議政制博弈,奈何我們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不能行使這天賦的權利,故佔領行動就是為此而努力,所以公眾大可不同意佔領者的政治立場,卻不可反對他們的行動,請記着「今夕吾軀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的道理。

惟不合作行動往往違法,所以便不應支持?上文談到「以法達義」,法治可分為「形式義」與「精神義」兩種,前者是工具,而後者是目的,故精神比起形式重要得多。當形式不能確保其精神得以彰顯,則大可效法聖雄甘地、昂山素姬等人,以公民抗命爭取公義。

從傳統中國文化而言,「武」[7]的定義是止戈為武,當溫和的手段久久也不能爭得合理權益,則無妨作範式轉移,「將欲止戈興仁,為百姓請命。」當然,武力革命並非上上之策,但積極的抗爭行動,可一改二十年來港人被動式爭取民主的悶局,圖開一新局面,即使非參與者,又何妨不樂觀其成?

真正民主必然本土

真正的民主社會必須立足於本土,可是本土非必然屬民主,沙文主義也是本土,凡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沙文主義乃因拿破崙的將領尼古拉·沙文(Nicolas Chauvin)而命名,其底蘊是建於仇恨他者,並自視高人一等,且具有強調的排外情緒,而這些通通是現代文明崇尚理性的大敵。沙文主義(Chauvinism)實出於仇恨,此為人性的黑暗面,其邪惡性比起建制派有過之而無不及,可見提倡族群排斥的人絕非真正追求民主的人士。

再者,香港的「土共」也是本土,他們卻是民主的叛徒,是既得利益的維護者,是阻礙民主進程的千古罪人。相反,真正的民主當然是立足於當地的人民,人民有權決定自身的發展而不受他者左右。當年台灣當局倡議公投,大陸官員譏諷應以兩岸人民共同決定,這是完全違反人民自決的原則,即是「非自主自治領土上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故此一旦實踐民主,政府乃由人民組成,符合林肯提出民有(of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三點準則,既然享有民治,就可達孟子所說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境地。

由是觀之,爭取本土權益必然要以民主方式,而不可用「現實政治」(Realpolitik)的一套,此詞乃發源於19世紀的普魯士,其實是統一德國的卑斯麥(Bismarck)奉行「鐵血政策」的理論根據。說穿了,就是只講效果,而不在乎手段是否正確,故有人要說「暫時無法兼顧」,實際上是放下道德,追求自身團體的利益,此正是華夏文化講「捨生取義」、「殺生成仁」的對立面,絕非中華道統之正溯。若以現實政治的方式追求,往往造成嚴重的社會撕裂,嚴重的族群對立,後果一發不可收恰。抗爭運動必須站在道德高地之上,這才能感染更多人投入運動,誠如南非民主之父孟德拉所言:「壓迫和被壓迫者一樣需要獲得解放。」

南非的經驗說明用民主的方法爭取本土權益才能令社會避免動盪,此成了當代社會運動的典範。反過來說,非理性的抗爭對社會的危害,往往比起建制對人民的威脅更嚴重,歷史告訴我們這甚可能造成違反人道主義,犧牲弱勢,剷除異見,在切身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有些人主張暫時放下道德,他們正是反民主的沙文主義者。法國大革命以來的歷史發展,一次又一次的證明了這說法,雅各賓如是,法西斯如是,毛澤東思想也如是。故此,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是交易成本就合理的一套,也是現當代不二的抗爭方法。

結語

著名社會學家享廷頓(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1995)把1970年代至1990年代的抗爭運動定性為第三波民主運動,其特徵是以和平演變為主要手段,有別於從前的武裝革命。2011年北非爆發茉莉花革命,稱為第四波民主運動,香港屢次錯失與國際潮流接軌的機遇,是因過往的反對派沒有完整的論述,啟蒙社會思潮。歷史一次又一次證明用非暴力(至少是低暴力)的抗爭手法才能取得大眾的理解,令民意轉向,甚至得到國際的同情,香港人素以溫和見稱,暴力抗爭非但不會吸引市民支持,更會失去國際對香港作為受害者(被北京打壓)的同情,故非暴力民主運動實在是香港抗爭運動唯一的出路。

1)《史記‧伯夷列傳》太公曰:「此義人也。」扶而去之。武王已平殷亂,天下宗周,而伯夷、叔齊恥之,義不食周粟,隱 於首陽山,采薇而食之。

2)《晉書‧稽康列傳》所與神交者 惟陳留阮籍、河內山濤,豫其流者河內向秀、沛國劉伶、籍兄子咸、琅邪王戎,遂為竹林之游,世所謂「竹林七賢」也。

3)江蓋世、王康陸:《展現民力:非暴力的理論與實踐》頁20。

4) 戴耀廷:《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制度的價值》(香港:香港教育圖書公司,2010年),頁57。

5) 《環球時報》:〈香港一些人用尖锐声音和行动“撒娇”〉2013年7月2日。

6)「權威性人格」即是在家裡父母自然是兒女的表率。在村裡,長老自然成為眾人的領袖。在國家裡,以吏為師,官員成為人民的模範。「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對長上服從,對智者信服,對國家信懶,這大概是傳統農業社會的文化特色。

7) 《說文解字》楚莊王曰:“夫武,定功戢兵。故止戈爲武。”文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