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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論述,言論就沒有價值

有幾位朋友又問我會否回應攻擊我的文章。我反問他們三個問題:1)什麽時候開始我值得人去花時間攻擊?2)什麽文章?3)它們之中有沒有值得我回應的論點?坦白說,我不想花太多時間去理會這些攻擊;我現在依然是過冬至的狀態,而這邊是26日的上午,或者稍後我會去購物,現在還沒有決定下來。

所謂攻擊我的文章,我祇看到這篇,因爲它在我referrer stat中出現。看了之後覺得沒什麽值得回應的,因爲它沒有論點可言。文章一開始就說我的態度、風格如何如何,跟之前有人批評王偉雄的問題一樣,都是「針對人的攻擊」,沒有論述可言。在此不妨說明,我有時也會點名批評他人,但我的批評祇會針對這人行爲和言論的邏輯是否正當兼有事實根據;他們怎樣說話、態度如何、是否沾沾自喜等並不會成爲我的批評目標。

至於說「並不是所有外國都不需要入息要求」,這人明顯是沒有看清楚我文章是在回應「外國的家庭團聚也是一樣!」 的這個説法。原來説法中的「外國」並非是指單個,它是在說「所有」,亦即是「沒有其他國家是如此」,祇要能找出一個與這個説法矛盾的案例,就足夠證明這個説法的錯誤。我不需要去論證這個國家怎樣,那個國家又怎樣,因爲這跟論點無關,另一個問題要用另一套論述。

再者,難道有一些外國是這樣做就代表你要跟著它們做?時間回到兩百多年前,美國依然有奴隸,「美國也有奴隸」是否能成爲支持維護奴隸制的論點?你不能比它進步?什麽應做,不應做,是要看事件的邏輯、原理和影響,而不是看人家怎樣做。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早就說了香港人在外地所生的子女擁有香港居民權,亦在孔允明案中說了隨意改變《基本法》生效前的規定而產生觸犯人權與偏離立法原意的效果,屬於違憲。真的要討論入息審查可不可行,並不是看外國怎樣做,而是要看香港的法治是怎樣運作,香港法院容不容許你這樣做。單程證是英治時代就已經開始的制度,有它的「立法原意」,而大陸和香港是同一個國家,有深遠的歷史淵源;要提出重大制度的改變就麻煩將這些元素全都考慮上,提出一套完整的論述來。

第三,我從來沒有反對「收回」單程證審批權;我一直在說就算給你有這個權,你也不可能有效的運作,尤其是當你希望用它去限制香港居民在大陸所生的子女與配偶來港,因爲這會違反人權和法治,所以提出這種要求是一件很蠢的事。重點是中共是以違反人權法治的方法去避免香港在人權和法治上出現矛盾。事實上,我很贊成中央更改制度放權,祇不過跟這些人不一樣,我是想看到香港人如何自找麻煩。

如讀者認爲有某些其他論點,有值得我回應的價值,可以在留言中提出(意思是在《山中雜記》網誌中提出,其他地方轉載的,我實在沒有耐性細看)。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