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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否權力抬走區議員?

警察有否權力抬走區議員?

(題及圖為編輯所加,圖片取自吳兆康Facebook專頁

看見這一幕,覺得有點搞笑及荒謬,畢竟我們都沒見過警察可以在區議會拉走議員,所以就看看些資料。

影片中,我們就看出幾個問題:

(一)記者可否旁聽?(從影片中見,兩位都是記者,我認得出他們)
(二)警察有否權力進入區議會?
(三)警察有否權力拉走議員?

在立法會,我們都見不到這個情況,因為立法會有保安,而《基本法》亦清楚訂明立法會是獨立的立法機關,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5條亦保障立法會議員在開會期間免遭逮捕,即使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行為不檢點,被主席勒令離場,都是由保安拉走。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4條,立法會人員(包括保安)是擁有警員一樣的特權,故此,立法會無須有警察,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警察不得進入立法會,但警察一般都不會進入立法會範圍,涇渭分明。

相反,區議會沒有在《基本法》下寫清楚是甚麼職能,似乎純粹是地區諮詢性的民選機關,亦沒有相關的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觀乎《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61條,區議會只是向政府提供意見和承擔一些「已獲撥款」的項目的機關,監察力度很低,不能與立法會比擬。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8條,各區區議會可訂立常規,各處鄉村各處例。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區議會常規範本》會讓各區區議會參考、修訂,訂出各自一套規則。基本上,大致都一樣,但部份規則經各區區議員商討後,都稍有不同,亦有所增減。

中西區區議會現用二零一零年七月的常規

回答問題一,我們要參考常規第47條(1)(第31頁):「除非主席於徵詢各議員的意見後另作決定,否則區議會的會議或會議的任何部份,須公開讓公眾( 包括新聞界)旁聽。 」明明可見,主席若沒有先徵詢各議員意見作出決定,就必須公開會議。到底有否徵詢各議員意見?作出甚麼決定?有否議決?從常規看,是保障我們市民大眾,包括新聞界的知情權。如果,當日會議是討論有關《基本法》宣傳活動的撥款,那麼為何要趕走傳媒?為何公眾不可以知道區議會有否善用公帑?

回答問題二及三,據我簡單查找,其實無論是立法會還是區議會,均沒有明文規定警察不得進入,我們未見過有警察出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而他們也乖乖待在外面,應屬慣例,照理亦不是越權。同樣,權力上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拉走議員,但其實,區議會作為民選機關,區議員代表人民,有其尊嚴、獨立的性質,警方照慣例不應隨便進入議會範圍,更何況是拉走議員?我理解,區議會現時沒有特權法讓隸屬於區議會秘書處的保安人員都擁有如警察權力的特權,但既然一般行政機關都不應以警力干預議會,那麼警員亦不應進入/拉走議員,更不要說那位議員並非犯刑事罪,而只是被主席勒令離場。

根據中西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15條(2)及第47條(3),出席或旁聽區議會會議的人士妨礙會議,那麼主席當然有權趕走他們。但會議主席亦必須解答為何不容許新聞界採訪?從事件中,我們不但可見區議會無甚權力,在行政機關眼裡,區議會充其量只是諮詢機構,並非甚麼獨立的民意機關,沒有實權;我們亦見保皇黨自甘墮落,不但不敢公開會議,解決不了區議會內務的事,就要請外援,容讓警方干預議會,介入清場行動。所謂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連區議會主席都沒有尊嚴,區議員就更加沒有尊嚴,被警方強行抬走。我們每四年選一次區議員入去就是被踐踏的嗎?

是否時候去想清楚,到底區議會的職能和發展應當如何?(這點容後有機會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