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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規管 政策清楚

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規管 政策清楚

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向商經局局長蘇錦樑叫陣,要求與蘇當面就流動電視爭議對質。究竟立法會議員如何看這件事,讓我們看一看吧。

現時爭論的是第47號頻道。香港政府於2010年2月公布「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開放特高頻頻帶內一條頻寬為8兆赫的數碼頻道678~686兆赫,亦稱為47號頻道(期限至2025年8月30日)進行競投,結果由中國移動香港以港幣1億7千5百萬投得。該頻帶在二零一零年六月的拍賣中被指配。2012年2月,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正式推出,消費者使用支援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的流動裝置,即可接收UTV流動電視節目。

2013年12月20日,香港電視網路宣布完成對中移動香港全資子公司CMHKCL收購,作價港幣1億4220萬。

零六年早表明流動電視不受《廣播條例》規管

事情可追追溯到2006年11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當時的立法會議員曾鈺成議員向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問,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回應:『根據現行的《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 562 章)的規定,只有下列電視節目服務才屬於必須領取牌照的廣播服務:

(1) 擬供或可供由超過 5 000 個處所(住宅或酒店房間)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本地免費或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2) 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的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及
(3) 擬供或可供酒店房間或不超過 5 000 個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流動電視服務」不屬於上述《廣播條例》中須領取牌照的廣播服務。』

當時政府明白到流動電視標誌多媒體匯流,可在節目的內容和編排上給觀眾更多選擇。一些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意大利、日本和南韓,業界正把相若的技術作商業應用。該技術正在迅速發展中。當局有意發展流動電視市場,為商營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鋪路。

政府遂『在2007年年初進行第一輪諮詢,旨在就本港引入和規管商業流動電視服務徵詢公眾和業界的意見,並集中於4項主要規管事宜,即頻譜供應、頻譜編配、頻譜指配及發牌安排。在2008年年初進行第二輪諮詢。流動電視頻譜拍賣將於2009年年內進行。』

零八諮詢確立「科技中立」

第二輪諮詢,大多數回應者都接受建議的框架。根據諮詢結果,政府答允「按市場主導、科技中立和利便規管的方針,擬訂了推行框架。」

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根據建議的推行框架《電訊條例》(第 106 章)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在香港發展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

發展框架表示對流動電視的「內容採用較寬鬆的規管政策。現有的串流類流動電視服務與建議中的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應同樣受一般法例規管。換而言之,我們不建議修訂《廣播條例》。」

發展框架亦注意「一旦在技術上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可接收流動電視,例如在住宅透過固定室內大型顯示屏(例如電視或電腦)接收,視乎法律意見,這項服務可能成為《廣播條例》下須領牌的服務。」

流動網絡的準營辦商,須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或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新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周年牌費合共約 670 萬元(包括定額費用、頻譜費用、基地電台費用及顧客接駁點費用)。

假如流動電視頻譜指配予現有綜合傳送者牌照持牌人,周年牌費估計約為 67 萬元,因為持牌人已為現有牌照繳付定額費用及顧客接駁點費用。

至於現時引起爭端的廣播格式問題,發展框架則建議:『我們應採取市場主導及科技中立的模式,讓市場選擇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技術制式。』

《電訊條例》下的相應附屬法例於2009年2月6日刊憲。

為此,政府在2011年12月新開了一個職級為: 總電訊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 1 點 )的職位 , 規管科主管,其直屬上司為通訊事務助理總監,其主要職務之一為:『 因應相關頻譜政策的實施,規管公共流動服務、寬頻無線接達服務和流動電視服務』。

在立法會的『研究發放頻譜供擴展第二代流動通訊服務及流動電視服務的附屬法 例小組委員會』的討論內,看不到現時主流論述的所謂『法規不與時並進』、『法例模糊』等關注。

事實上,包括公眾諮詢、立法等過程需時三年,合乎一般的政策周期。第47號頻道批出至今只有四年,就算現時檢討政策,也需數年後才見成效。

王永平從2006年1月24日至2007年6月30日當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即現時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前身,有份參與此事,明白箇中因由,應該能幫助市民了解目前的羅生門。

標題及小題由編輯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