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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化思維才最可怕──性傾向歧視法研討會後感

五月份某星期天筆者出席了某教會舉辦的性傾向歧視法研討會。研討會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由社工陪同一位同性戀者和一位同性戀者母親分享他們的心路歷程。分享非常正面,當被問到對其他人的期望時,分享者開心地表示他們需要的就是聆聽和接納,另外亦對於坊間的抺黑言論感到委屈。如果不同教會也願意邀請同性戀者分享,定有助消除或修補彼此間的嫌隙。

分享過後進入第二部分,由支持和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嘉賓演說。其中一位嘉賓是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筆者出席研討會也是想請教莊律師對人權的理解。話說今年一月,報章報道基督教國際學校(ICS)要教職員簽署「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聲明書,莊律師表示ICS的造法涉嫌歧視,更指出「《教育條例》列明,若學校管理不令人滿意,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將之除牌[殺校]。」[1] 然而,教育自由和家長教育權是國際人權標準和本地法律的共識,從《世界人權宣言》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等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的人權法,均肯定家長擁有對子女的教育權。[2] 連莊律師在2012年反對國民教育指引時也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列明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符合其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當時他援引了這些公約,得出的結論是:「政府推行任何道德教育,必須尊重家長選擇權。」他再以英國中學的性教育為例,指出「家長有權為子女退修性教育選修部份。可見英國家長仍可按其自身信仰,替子女選擇是否接受部份道德教育。」


不同人權之間應取得平衡

但為何在ICS事件,莊律師好像忽然(選擇性)失憶似的?完全忘記了家長擁有對子女的教育權,竟指ICS歧視,甚至可導致殺校。筆者希望可向莊律師請教他對人權的理解,可惜,答問時間反應熱烈,縱使超時逾句鐘,還是輪不到筆者發問。

可是,研討會之後,雖然未有機會向莊律師請教,但筆者似乎對莊律師的看法多了一分了解。事緣反對立法的講者舉出外國蛋糕師傅拒絕製作同性婚禮蛋糕而被控告的例子,表示性傾向歧視法會導致「逆向歧視」。莊律師回應謂(大意)雖然同性戀者可光顧第二間餅店,但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性傾向歧視條例可保障同性戀者獲得平等對待云云。

筆者心想,我們不是要爭取歧視別人的權利而反對性傾向歧視法,而是最怕這種對「歧視」僵化的理解──總之對同性戀者作出較差對待便是「歧視」,理應受法律規管(豁免除外)!其實,兩種基本權利互相衝突時有發生,很多時都交由法庭裁決,1984年Caldwell et al. v. Stuart et al.一案,加拿大最高法院就曾經指出天主教學校要求老師在其私人生活中遵照天主教的教義是屬於「真誠的職業需要」,並裁定學校的解僱不構成歧視。[3] 但莊律師對這些尊重宗教自由的裁決視而不見,堅稱教會學校拒絕聘請同性戀老師即是不容於社會和法例的歧視。蛋糕逆歧是另一例子,蛋糕師傅不是不為同性戀者服務,事實是他一直有賣蛋糕給同性戀者,他只是拒絕為一個他不認同的婚禮做結婚蛋糕,難道他連這個自由也沒有嗎?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不也是各人權公約肯定的基本人權嗎?


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的研究是政治決定還是科學實證呢?

其實是這種僵化的思維最可怕。筆者再說多一個例子,最近有學者利用邏輯,推論出維護家庭價值的人士好應該支持同志平權。[4] 他的論證非常倚重一個經驗事實:兒童在同性配偶的家庭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與在異性配偶的家庭毫無分別。他的根據,就是學界一直以來的研究都顯示同性家庭撫養的孩子,表現與異性家庭的孩子沒有顯著分別的結果。而該學者因為這些研究結果「已經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便深信不疑,即使這結果與我們一直的認知(常識)──孩子需要父母,背道而馳。

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必會尊重證據之餘,也尊重常識。當兩者有衝突時,小心驗證到底是尚有其他因素未被考慮,還是常識有誤;尤其是有很強經驗支持的常識──譬如孩子需要父母,這常識由人類千百年來反省己身都共同分享的經驗支持,若要推翻,豈不應該要求相對強的證據嗎?其實,一直以來,也有聲音質疑這些支持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的研究並不科學,但卻一直不為學界所重視。2013年,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做了一項研究,使用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數據的20%非公眾使用樣本做統計分析,結果發現數據顯示同性雙親家庭的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5] 當進一步分析男同性戀家庭和女同性戀家庭分別對男孩和女孩的影響時,更發現處於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孩尤其不利,比起一般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女孩,竟然只有15%的高中畢業率!

當Allen回顧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時,發現之前的研究全都有方法學上的問題,包括樣本數量細、取樣偏差(snowball sampling)、研究都針對女同性戀家庭,幾乎沒有男同性戀家庭的研究等等。對於學界長期研究的結果顯示「沒有分別」的結論,Allen表示:「這當然不是一個科學結論。一系列的弱研究設計和探索性研究不等於累積有進展的研究……第一,幾份文獻重覆又重覆使用相同的資料庫,縱使他們可以調查不同問題,他們卻傾向總結相同的結論。……一個相關的觀察是幾位研究員的顯著角色。Charlotte Patterson是52份研究裡,其中10份的作者之一;Henny Bos 6份;Nanette Gartrell 5份;Judith Stacey及Abbie Goldberg 4份,另有幾位3份。通常他們彼此間共同研究。……作為經濟學者從旁觀察心理學、社會學及女性主義研究,這些修辭式的論文令我感到驚訝。……最後,幾乎所有論文進行平均值、Chi-squared,或其他測試程序的簡單差異[比較]。這些程序僅當概率樣本的條件符合才有意義──而這些論文從來不是。……這些修辭方式的目的是甚麼?答案只能是,這些研究的目標聽眾不是科學的群體……而是那些將會,及實際上決定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權利的律師、法官及政客群體。」[6]


「知識僵C」

更加可怕的是(沒有最可怕,只有更可怕 XD),並非個別知識分子的腦筋如此僵化,缺乏求真求知的精神,而且是很多受過高深教育的專業人士都出現這個毛病,包括法官們。2010年美國法官Vaughn Walker審理「八號提案」(Proposition 8)時,便在判辭中指出:「孩子發展良好並不需要由一位男性家長和一位女性家長共同養育,而且同時擁有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家長不會增加孩子發展良好的可能性。」[7] 這位法官的看法似乎印證了Allen的觀察。到底有多少學者、律師、法官對這些可疑的研究從來沒有批判思考或考察不同的意見,就深信不疑,欣然接受呢?

網上常聽到批評指「基右」(泛指持保守立場的基督徒)缺乏思考,差不多將「基右」貶為「頑固」、「無知」的同義詞,然而,看來左派也不乏這些「知識僵C」吧!另一方面,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或同性「婚姻」,正是看到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差異之處,以及有關法例所帶來的深遠影響,因此反對以公權力(立法)將這極仍具爭議的價值觀強加諸於市民身上。


附註:

[1] 〈基督教國際校涉禁教師同性戀 要求簽聲明 違者可終止合約〉,《明報》,2014年1月24日,頁A02。
[2] 關啟文、康文生,〈基督教國際學校要求合符聖經的行為標準=歧視? 支持多元社會 捍衛教育自由〉,載於「關懷.啟示.文化」──關啟文個人網頁。取自: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3/blog-post.html.
[3] Caldwell et al. v. Stuart et al., [1984] 2 S.C.R. 603, http://scc-csc.lexum.com/scc-csc/scc-csc/en/item/5292/index.do.
[4] 梁啟智,〈因為家庭價值支持同志平權〉,《明報》,2014年5月24日,頁A20。也可在以下網址瀏覽:http://www.e123.hk/ElderlyPro/details/324470/74。瀏覽日期:2014年5月26日。
[5]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嚴格來說,研究的結論只是「在2006年與男同性戀和女同性戀家庭共住的兒童,比較與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同住的兒童,只有65%高中畢業率」。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只是一個人口情況的snap shot,並沒有推論同性家庭不宜撫養孩子。
[6] Allen, D. (2012). More heat than light: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ame-sex parenting literature, 1995-2010. Working paper, Simon Fraser University. (pp. 25-26)
[7] Jeffrey, T. (2010). Same-Sex Marriage Judge Finds That a Child Has Neither a Need Nor a Right to a Mother. cnsnews.com. Retrieved from http://cnsnews.com/news/article/same-sex-marriage-judge-finds-child-has-neither-need-nor-right-m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