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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普選的法治基礎

自首與普選的法治基礎

攝:Manson Wong

雨傘運動佔運部分大致告一段落,作為眾多參與這場公民抗命的巿/村民之一,我選擇了讓公命抗命變得更完整的一步—「自首」。當然很多人會問為何需要自首?自首的作用在何處?自首與普選之間有何關係?在一一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想先解釋公民抗命和遊行及示威之間的異同所在。然後再進一步解說公民抗民的法台基礎,在先了解香港民主選舉爭取的簡史的脈絡下,才能掌握及理解雨傘運動的法治基礎從何而來。

先談談的就是公民抗命和參與遊行及示威到底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即兩者之間存在的相異之處。兩者的相同之處都是為著表達訴求及反映對制度和當權者的不滿,與此同時向公眾帶出相關議題的訊息,希望透過參與讓公眾對議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及討論,另一方面則是希望以這些方式來爭取更合理的權益或制度上的改變,讓社會變得更加公義。異者之處在於,前者是在可能觸犯當時法例的情況下,透過以身試法的方式,進一步突顯現行制度的不公義及荒謬性;後者則未必觸犯到當時的法例下進行。

就本人對公民抗命與普選之間的關係,同樣走不出「法治」的尊重。雨傘運動發生是基於香港巿民對普選的渴求,民主普選不是近年或回歸後才爆發的訴求,回看中英兩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討論香港回歸時,已經提倡「民主回歸」的方向,往後的「八八直選」、0708雙普選及2012雙普選,足見民主普選的訴求已植根香港超過三十年,從參與雨傘運動的人數可見,更是深種於眾多的妳、你與我的心底裏。從基本法的層面來看,當中的條文已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需要達致普及而平等。可惜在去年中共的「831決定」,便是是徹徹底底違反基法本所提及的普及而平等原則,因為候選人要取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票,更不堪的是把候選人的人數限制在兩人,明顯是踐踏及違反基本法,嚴重地違反法治精神。

參與公民抗命後選擇在場被拘捕或自首,參與者為自身可能觸犯的法例,走出來負上有可能承擔的刑責,正正是呈現對法治尊重的一種方式、精神與態度。這種做法與現時特區政府和中共,所提出的政改方案,對法治的不尊重,明顯出現極大對比及反差。

我選擇自首就是彰顯對法治的尊重,作為參與雨傘運動之一員,作出這個決定並不是勇氣與否的問題,而是我到底對自身及後代是否會付上應有的責任承諾和承擔。然而到底中共及特區政府要到何時,方可拿出一份勇氣,對許下多年的民主普選承諾作出承擔,真真正正提出一個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尊重香港珍而重之的制度基石—「法治」呢?

回看現時已有不少雨傘運動的參與者在警方的「協助」下被「預約拘捕」,讓公民抗民得意完整,相信有不少參與者像我一樣,並未得到警方的「協助」,當中對公民抗民的理解定必有與我相同或不同的人士,相同的人士希望你們能集結志同道合的參與者,一同到警署自首,讓公民抗命得以完整;不同想法的你,亦希望嘗試重新了解及思考自首的可能及作用。

最後這段說話給每位參與雨傘運動的參與者,姑勿論你持哪一種觀點,我相信中共及特區政府若一直未有提出一個符合普及而平等的選普方案,相信我們定必堅守參與雨傘運動的承諾,以各種各樣的方式繼續爭取當日參與的目標,記著這八個字「毋忘初衷、堅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