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權利和義務的終點站

權利和義務的終點站

在周日解放軍駐港部隊舉辦的青少年軍事夏令營閉營致詞中,梁振英講到香港人「談權利的多,談義務的少」,「反思個人擁有權利的同時,應該履行對群體的義務和奉獻。」

權利和義務這面兩面幣從來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得清。但在香港這個特殊語境下,筆者認為梁振英這樣講不但有失公允,甚至是混淆視聽。請容我說明。

很多時候,權利沒有應否之間的迄界線。例如基本人權或政治權利,政府應該要毫不猶豫地賦予每一個公民。要公民爭取這些基本權利,一句到尾,就是政府失職或失道。

安全食水,中央承諾的普選等議題上,與其說個人權利的爭取,倒不如說港人正正履行對群體的義務,背負上建立公平公正社會的公民責任。港人爭取的,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的得益,而是每一個香港人都能夠享受的權利。認為社會要反思這些「個人權利」的人,必須反思這些權利實質有何影響?說到底,影響只有一個:損害少數人的特權。多年來,港人絕非盲目爭取一些少數人的「個人權利」,而是一個富裕社會中,有尊嚴的人都必需擁有的基本權利。

由此可見,在論及社會「談權利的多」的同時,政府是否必須反思已盡了社會責任?為什麼個人權利在香港那麼匱乏,必須港人要走上街頭爭取?無容否認,社會個體之間又要談權利,又要談義務;但這種兩向性的關係不同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單向權利關係。政府賦予公民基本人權是一種無可推卸的責任,個體間的義務責任是確立互相平等關係的基礎,兩者都是向心於建立公平社會,發揮個人和社會的真正自主(autonomy)和價值。

每個人的權利都不是孤立的。要權利受到尊重和保障,就有義務尊重和堅持別人的權利。根本上,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從不獨立存在。你要堅持自己權利,卻不尊重甚至剝奪別人權利,個人之間就稱「霸道」,政治上就稱「獨裁」。盱衡歷史,從來沒有經不起道德洗禮的理由可以合理化這種不對等關係。

歸根究底,權利和義務相互交織出的社會秩序,其終點站都不過是公義下的美好生活。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言,政府有一種「權利授予」(enabling right)的責任,目的在於維持追求個人利益和實踐個人義務的公平環境。沒有權利,只有義務,人就會成為社會的奴隸;只有權利,沒有義務,社會也再不是社會。今天香港的深層次矛盾,一切源於一個字:「公義」。沒有公義,再多的奉獻也是徒然。再多的「感動香港人物」也救不了香港。如果香港的領袖真正希望港人多履行對群體的義務和奉獻,就應該反思如何保障港人權利,令港人真正關心香港這個家,為有真正未來的香港付出;而非令港人成為只能活在政治鳥籠中的「社會奉獻者」。

作者Facebook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lexdiscuss

(圖片:無綫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