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對Uber 模式不應再有疑問 合法化才能讓市場健康發展

對Uber 模式不應再有疑問 合法化才能讓市場健康發展

圖:uber facebook 專頁

文:前線科技人員/宋安來

Uber 是否合法,民間仍然是眾說紛紜,但執法部門已經急不及待「放蛇拉人」,企圖制止 Uber 模式在香港發展 [1]。爭議勢必進入司法程序,而座擁 500 億資金的 Uber 絕對不是省油的燈,其律師團隊早已摩拳擦掌,等待「法庭見」的一刻,他們已發短訊通知所有司機,無論如何會提供全面法律支援 [2][3]。

問題的根源,是《道路交通條例》第 52 條,禁止私家車取酬載客,以確保的士為唯一合法的點對點公共交通工具。Uber 是否違例,只能待法庭判決。但政府絕對有權修例,合法化 Uber 模式以助市場健康發展。只是政府一直以來拒絕開放市場,認為透過發牌制度進行嚴格監管,市民才會得到理想服務,但這想法是否依然正確?

科技令的士發牌制度失去原有優勢

過去因為未有流動互聯網,在路邊「截的士」差不多是唯一找車的方法,而這種方法又真的要配合發牌制度的嚴格監管才能運作良好。監管有幾個目的:一、按錶收費,因為乘客無法量度路線的實際距離;二、劃一標準服務,因為乘客無可能在街上比較不同車款,更無從得知司機的服務質素;三、限制的士數目,因為如果的士太多,便會出現大量空車「兜客」,浪費路面資源。

可是今天智能電話普及,情況變得非常不一樣。以電話裡的電子地圖計算車資,絕對比「咪錶」可靠,因為司機無法在你的手機上「做手腳」。乘客透過網上平台按各自需要配對司機,及透過用戶評分來確保司機的服務質素,令劃一標準服務由優點變成了缺點。同樣地,有了網上配對,司機便不用再「兜客」,對於善用路面資源,這絕對比發牌制度更勝一籌。

的士發牌或許還有一個目的,就是透過法例迫使司機提供無差別服務,讓傷健、長者和帶著嬰兒的人等都能夠得到公平對待。Uber 雖然不受同等法例約束,但公司仍有設立相似條款 [4],犯規的司機會被除名。同時,因為網上評分容易和透明,不受政府監管的 Uber 司機,比起受政府監管的的士司機,反而會更守規矩。

按以上分析,我們實在看不到 Uber 模式的載客服務,有受特別限制和監管的需要。相反,的士發牌制度的原意,Uber 都能輕易達到,並且做得更好。這些都是移動互聯網科技的成果。明顯地,的士發牌制度經已過時,我們若繼續默守成規,只會阻礙創新和損害消費者利益。

Uber 模式並不會完全取代的士

雖然 Uber 模式能夠取代發牌制度並達至更佳效果,但並不代表的士將會被取代,因為兩種服務仍然各有優劣(例如:的士服務太單一化、Uber 對短途收費較貴)。因此,如果 Uber 模式的出現會導致的士業的嚴重萎縮,我們便要擔心。可是,這可能發生嗎?

的士牌價高昂早已深入民心,意味著極度的求過於供。容許 Uber 營運沒錯是會攤薄的士的營業額,但其實只是讓市場供求更趨平衡。的士的營業額降低,並不會令的士司機的收入減少,因為的士牌是「無彈性供應」,「供求法則」會逼使所有損失都轉移到牌價之內,直至的士牌照變得一文不值,司機才要開始承擔損失,司機的數目才會開始減少,的士業才會萎縮。按現時 700 多萬的牌價,相信我們距離這日子還有很遠。而且,我們不要忘記的士專用石油氣是免稅的,的士比 Uber 模式的車輛,在運作成本上有一定優勢 [5]。

合法化才能引進競爭和帶動創新

現在的最大問題是無人肯定 Uber 模式是合法還是非法。雖然執法部門已有所行動,但並不代表法庭會同意其觀點。律政司對跨國企業,現在很難說誰的勝算較高。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冗長的司法程序和嚴厲的執法,阻嚇到的絕對不是座擁 500 億資金和專業律師團隊的跨國企業,而是想加入競爭的本地公司。

如果政府不主動修改條例,明確地讓 Uber 模式合法化,希望加入競爭的本地隊伍必然會卻步,投資者將不願意投資,而司機亦會避免使用任何未有完善法律團隊護航的新晉平台。到最後站得住腳的只會是財雄勢大的 Uber,或者更不幸地會是一些有政治背景能得到特殊庇護的公司。這對香港的創新環境、創業氣氛和消費者利益,絕對是百害而無一利。相反,如果 Uber 模式能儘早合法化,將有助引入競爭,推動不同平台優化價格和創新服務,令消費者得益。

司法程序不是釐清法例的最好方法

除了以上阻礙競爭的問題外,透過司法程序來釐清法例的另一個問題,是突如其來的判決必然會引起市場混亂。所有持份者,無論是相關企業、的士司機、Uber 司機,都要被迫在判決當天消化判決所帶來的影響,這對他們來說必然是具大的衝擊。所以,政府應該盡快展開修改條例的程序,透過諮詢讓社會和各持份者可以建立新的共識,並定出時間表讓各人能夠有秩序地過渡到新的營運模式之中。

Uber 模式的合法化,不應再有疑問。為了創新文化,為了消費者,為了本地企業,政府應該盡快展開 Uber 模式合法化的討論,而不是待兩年後的《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完成後再算 [6]。

[1] https://www.e123.hk/ElderlyPro/details/413100/71
[2] https://www.crunchbase.com/organization/uber
[3] http://unwire.hk/2015/08/12/uber-2/hottopic/
[4] https://www.uber.com/legal/non-discrimination-policy
[5]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prob_solutions/impr...
[6]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7/28/P2015072706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