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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鄉郊之2 有一種政策行之已久,叫容忍

香港的鄉郊之2 有一種政策行之已久,叫容忍

我在鄉郊做CONSULTANT時,有一個個案。在非常近元朗巿中心的一條村有個非常大的車身製廠。它在這裡開業時,身處的地盤原為一種叫「未決定用途」的地帶/ZONE。即基本上容許做所有村民喜歡在鄉郊從事的行業,工廠、貨倉、貨櫃轉運場、垃圾回收場,You name it。在那種地帶上,基本上只要向城巿規劃委員會申請,你所申請的用途普遍都獲批准,而在鄉郊的規劃指引下,明確定明這我上述的用途為「臨時用途」,批淮期通常只有三年。三年後申請人需要再向城規會續期。而當我要接手處理這車廠的續期時,政府已把該地盤改為「其他指定用途(鄉郊發展)」,即是說主要用來建低密度樓房的。

地盤的旁邊已變為地盤建屋。在這種情況下,城規會亦有指引,我上述這些用途,包括車廠,通常不會獲批准。就算批准,都不會多於三年,而之後不會再獲批淮。若車廠老闆想繼續開業,要不找地方搬,要不就是未經許可發展/Unauthorised Development。規劃署有權檢控。

以上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去說明政府在鄉郊規劃上,由1980年Milhado Case中大伏後的主要政策基調:在大覆的新界土地上,先拿回執行及檢控權,再用一系列的用途地帶及指引,相對寬鬆地處理已大概成局的不理想發展,同時只容許有時限的批准,方便各地方因未來的需求改變來調度各地方的規劃意向。

我叫這個政策基調,叫容忍/tolerance。即原則上不同意你現況的發展,但在政府未確定發展意向時,容許你現時的發展。但隨時會改變,而改變當刻你要接受,因為我原本就不認同你的發展狀況(否則你的所有批准應該都是永久才對)。

這令我想起菜園村及因發展新界東北時受影響的那些在政府土地上為村的村民。沒錯,他們身處的土地大部分都屬政府(你認為政府有膽拿原有所屬的土地嗎?)。背景是戰後(我指的是國共內戰)大量的移民擁入香港,有一部分就是在新界的這些原屬政府的土地上建屋耕作為生以至成村。這當然會令你聯想所謂的逆權侵佔,政府因解決移民問題採取折衷的容忍政策,不主動去清理那些本是違法的村落及發展,時日一久,就不能收回本可收回的土地。

但我翻查Roger Nissim Land 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法例定明,政府土地的行使收回權長達六十年。怎樣算政府的執行權都理應未過。我因工作的關係,跟規劃署處理東北發展的的一個高層閒談,她解釋了1970年左右,政府對那些建在政府土地的農民屋畫上號碼,作為統計用途,人稱的紅字屋。1992年左右,開始實行收回紅字屋時安排搬遷公屋,或以恩恤金的形式遣散清理那些原屬非法的樓房及村莊。整個過程就是政府一貫的容忍政策。

但公民意識提高的同時,卻沒有提高對政府施政套路的認識,把容忍視為合法,或fait accompli/既定事實,再把抗爭路線變為四個字的口號「不遷不拆」,那位高層就感嘆一句,「那就即甚麼都不用談了」,subtly的說蠻不講理,而我利益申報,我同意她的講法。

某些有觸覺的環保圑體,再把口號升格為「我有我規劃,洗X你多事」,就更奇怪。英國遺傳下來的規劃傳統,就是所有土地的發展權/Development Right,你可視作把土地規劃的權力,是國家/政府所有,否則規劃這種集體行為根本沒可能成事。所以我一向講,在發展/規劃上,大眾想要抗爭,當然可以靠宣傳,但不可久專業。找過專業的行家講一講上述的背景,再定路綫,會來得有效。因為,我上述的知識,不是ROCKET SCIENCE,個個行家都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