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給為「衰十一」歡呼過的人

給為「衰十一」歡呼過的人

六名少年男女在長洲東堤租住渡假屋,其中兩對少年情侶,因為曾發生性行為,前日被警揭破,繼而以「衰十一」罪名拘捕。在網絡上,有許多抱著「食花生」心態的在傳閱報導;自然也另有一群衛道之士,鼓掌叫好,哈又有四個失德之人落網了。然而少年少女的命運,他們的想法與自我,還有這一串法律運作的背後的問題,則鮮少有人關心。

不打算糾纏於性權是否人權的問題,因為我們也很難對此否定:否則大概要把自慰的、看咸書的,都予以制裁。值得討論的,其實是「衰十一」(《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法例的基礎。「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能以雙方自願作為抗辯理由,即是假定了青少年-尤其是少女-對性沒有責任能力,所以也沒有性自主權。但這個權利又是因什麼理由,而轉移到家長、法律代理人,以至法庭身上呢?一個被女孩認可的男孩,社會是以何資格替她說不呢?甚至當女孩的家長,可以循民事途徑索償,不就是把「貞操」當成財產,成為一種變相的交易?

當香港法例處理相關情況時,從來不援引性自主的概念,在涉及強姦、性侵犯的法例上,條文會提及「同意」「不同意」等字眼。然而當問題來到「衰十一」,法律背後的理念理貫性消失無蹤,同意與否不再重要,性自主概念的重要性突然被抹去。而觀乎台灣,他們的相關法例就是叫作《妨害性自主罪》,在法律理念基礎如此清晰之下,更新和進步才有可能。

過往許多社會人士在討論未成年人性問題時,非常樂意把少女拉進保護傘之下,然後一臉慈容地,講述少女的所謂「自願」其實是多麼的曲折。他們會說,少女因為「無知」而不懂得保護自己,又或者其實只是「半推半就」,但礙於兩個人的關係,女孩的拒絕沒有受到尊重,故男孩始終就是施害者,理應受罰。對於這種說法的上半部分,我其實非常認同,但結論則大相逕庭:正因給此,我們的焦點應該從年齡問題,轉而關心性關係之中的權力平等;社會資源應該用於調查、了解及和解,而不是一味不問因由的刑罰。

看到許多人說,「他們還這麼小,知道自己要什麼嗎?知道愛情是什麼嗎?」。香港社會在這方面真是保守得奇怪,為什麼我們能接受14、5歲的孩子,可以有極大的科學、體育成就;為什麼可以接受同樣年紀的少男少女,來領導香港的政治運動,卻完全不認同他們可以處理自己的情慾?

如果看到這裡,你已經在破口大罵,「黎汶洛你這不是沒道德嗎、不是在支持戀童癖誘拐嗎」,我希望你可以冷靜看看接下來的建議。如果社會有天真能討論青少年性自主,檢討「衰十一」,重要的是確定法律背後的理念,在討論法定年齡的問題上,要拿出社會分析、生理與心理上的科學實證,而不能單靠主觀認定。在台灣,亦有「妨害性自主罪」227-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指的是未成年人因好奇或相愛而發生關係,有如兩小無猜,若女方不提告起訴,法庭可按此例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果法律只考慮保護、或者世俗道德,而沒有將年輕人的感受和自主性,放在眼光之中,只會把青少年情慾進一步推向地下化。屆時社工、師長等,完全不能介入問題,剩下的只有警察和執法系統,只會令未成年性問題更加嚴重。我希望所有為「衰十一」法例歡呼過的人,都可以試著在這個角度思考。

最後感謝葉蔭聰的提醒,或許因為是選舉年,許多政治勢力對這麼敏覺的話題,寧願默不作聲,但若果我們也是如此,又怎能說服別人相信年青世代是進步的新力量?

攝:Yuemei Zhang(https://www.behance.net/yuemalz

相關報導
6男女童匿長洲東堤 兩男「衰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