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烏坎:住屋權與表達自由密不可分

(圖片來源: VOA)

烏坎只是在中國南方一個小小的村落,但卻總是發生大事:2011年,烏坎村村民不滿村委會私下變賣土地,上訪多次而問題仍未獲解決,觸發村民大遊行,要求公開有關賣地記錄及帳目;當地政府未有回應訴求,村民抗爭持續,竟然令村政府官員連夜集體逃亡。

烏坎村民自組臨時理事會,與市政府談判;後來及至12月,一名被當局拘留的村民薛錦波離奇死亡;當局企圖推說他是心源性猝死,但疑點重重;最後村民爭取到與廣東省委副書記對談及接納其要求;後來,村民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維權領袖林祖戀為村委會主任,成就了中國首個「真普選」。

有評論指,當時烏坎村民歡迎外媒採訪其抗爭[1],成功引起中外關注,是抗爭成功的關鍵。然而,能有「真普選」的,獨有烏坎村;孤掌難鳴,5年來,歸還土地方案未落實,有抗爭者被陸續秋後算帳,較為開明的省級官員亦被捕[2];於是,政府徵地賣地,又再死灰復燃;縣政府於未經烏坎村委及村民同意下,批淮地產商進行17萬平方米的房地項目。村民大為不滿,身為村委會主任的林祖戀亦發起村民大會及組織上訪,希望當局正視有關問題。但村大會尚未召開,林祖戀就被帶走。[3]

烏坎村再度風雲色變,觸覺敏銳的記者自然希望去尋求真相。而當地鎮政府官員被記者追問相關問題時,情緒激動,並且襲擊記者;當局亦封鎖烏坎村,阻止記者入內。有記者成功突破封鎖線入村,得到村民掩護,更識穿政府各種企圖將記者引出村的把戲,而留在村中報導村民抗爭實況;當政府未能阻止記者採訪,就開始對記者抺黑,指其「鼓勵村民上訪」[4]。

村民為保障自己的適足住屋權,對當局處理感到不滿,行使自己的和平集會權利和表達自由權利進行示威,本應理所當然,但當地政府卻企圖阻止,更將林祖戀拘禁;他亦未能定期與家人和律師接觸;更甚的是,6月21日,汕尾當局舉行記者會時,更播出林祖戀供認自己收受賄賂的片段;片段遭外界質疑是「被認罪」。亦令人憂慮其有否受到當局不人道對待。[5]

政府公然阻礙市民行使表達自由,然後對媒體進行操控,報導或播放其自編自導自演的「新聞」。市民自由接收資訊的權利,亦受到剝削;在難以得知事件真正的來龍去脈時,一般市民有時也很難想像自己的權益可以受到怎樣的侵害,也難以預先對有關當局進行質詢和監察。到真正面對時,可能就如烏坎村的情況,一切已成既定之局。

在以往多次的收地爭議中,所涉及的是市民適足住屋權;適足住屋權,受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另一方面徵收土地,不止是純粹的土地業權的轉讓和賠償,受影響的居民往往需要改變生活方式、其社區支援網絡亦會受到破壞;適足住屋權本身,不只限於有瓦遮頭,更包括尊重尊嚴、生計、兼顧居民生活方式、社區網絡、文化身分表達、免遭迫遷;亦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獲取資訊和參與公共決策權。不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很多基本生活需要的權利,都需要於表達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等公民和政治權利得到保障和尊重的情況下,市民才能有效捍衛。

烏坎村的例子發生在中國,對市民言論自由的控制會較為極端;但即使在香港,當選舉制度本身亦向財團傾斜,政府和財團便擁有較大的話語權,而唯有在民間社會保持更多的自由,小市民才較有力量守護自己的權益。在近年菜園村、馬屎埔、新界東北等收地或重建的事件中不難發現,在新聞自由空間和集會自由空間都漸漸收窄時,市民能為自己爭取權益的空間,就更加之小。

參考資料:
[1] 天下雜誌:從烏坎村看廣東奇蹟
[2] 端傳媒 (2016年6月19日)現場:五年之後,烏坎村土地抗爭紅旗再起
[3] Amnesty International: CHINA: VILLAGE LEADER DETAINED AHEAD OF ASSEMBLY
[4] 蘋果日報 (2016年6月21日) 官方阻採訪 港記者見招拆招
[5] 蘋果日報 (2016年6月21日) 律師解讀:林祖戀片多個信號顯示「被認罪」
[6]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屋權》。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