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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與人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2016

性別與人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2016

「性別平等—香港性別平權二十周年」—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秋季號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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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性別與人權

「人人平等,無所歧視」是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則,見諸國際人權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二條,當中包括人人免受性別歧視。上述兩份公約第三條更訂明男女一律平等享有公約所載的權利。

專門公約,保障婦女

雖然如此,各地婦女仍受各種剝削﹑歧視及不公平對待。因此,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九年通過專門保障婦女權利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由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監察締約國實施公約的情況,包括定期審議締約國呈交的報告,提出關注議題和改善建議。公約自一九九六年起適用於香港。

禁止歧視婦女,促進平等權利

公約旨在消除婦女於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範疇受到的歧視,譬如選舉、參與公共生活、法律、教育、工作、婚姻及家庭等。它既保障婦女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亦要求政府採取特別措施促進實質平等,更著眼於改變歧視做法和風俗。

歧視婦女:基於性別且損害平權的差別待遇

何謂歧視?公約第一條闡明歧視婦女的定義,即「基於性別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已婚或未婚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換句話說,任何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一旦「有意或無意不利婦女」、「阻礙社會確認婦女於公私領域的權利」或「阻礙婦女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皆屬歧視婦女。

消除歧視,政府有責

要消除歧視,須有相應執行部門。公約第二條訂明,政府肩負消除歧視婦女的重任,包括「立法禁止歧視婦女,並採取適當懲罰」、「確保法律保障男女平等權利」及「政府與公共機構不得作出歧視婦女的行為或舉措」。

除了公領域,政府必須消除私領域中歧視婦女的行為,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婦女免受個人、組織或企業歧視」,並「修訂或廢除現行歧視婦女的法例、規則、習俗和慣例」。

採取適當措施,促進婦女權利

即使婦女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仍不足以確保她們於日常生活中享有平等待遇。因此,政府須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婦女發展及權利保障。譬如公約第三條訂明,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其目的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採取暫時特別措施,加快實現男女平等

如性別不平等情況已持續多時而未見改善,政府甚至可推行「暫時特別措施」,以加快實現男女實質平等,確保婦女享有平等機會和結果。公約第四(一)條指「暫時特別措施」不屬歧視,不過這些措施「不得導致維持不平等或分別的標準」,並應在達到男女平等機會和待遇後中止。而出於「保護母性」的特別措施屬必要,不應廢除。

移風易俗,消除歧視

普世人權適用於任何人和地方,文化或傳統習俗並非侵犯婦女權利的擋箭牌。聯合國曾屢次批評女性割禮及家庭暴力等損害婦女健康及人身安全。公約亦訂明政府有責任移風易俗,致力消除延續性別角色定型的社會、文化及傳統,以實現性別真正平等。公約第五(一)條訂明,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的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做法」。

多個公約關注性別平等

此外,其他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亦保障性別平等。譬如《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禁止性別歧視,《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六條確認殘疾婦女和女童受到多重歧視,並要求政府確保其平等權利。禁止酷刑委員會亦關注針對女性的暴力情況。

參考資料
1.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Fact Sheet No. 22: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he Convention and the Committee. February 1995.
2. The United Nations. 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New York and Geneva.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