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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是法治問題,但不是香港的法治問題

人大釋法是法治問題,但不是香港的法治問題

攝:Alex Leung

人大釋法這件事,一般香港人可能會認為損害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云云,但這個是真正的問題嗎?一般人怎樣想說一回事,那些大律師、法律教授也都這樣想就只會顯示香港的法律教育與政治知識有多大的問題。

「一國兩制」並不是香港獨有。英國的蘇格蘭、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國的路易斯安那都是歐陸法系的轄區。就算是採用不同法系,在刑事與憲法問題上它們都得遵從聯邦–國家級法律與國家最高法院對法律的解釋。這是因為憲法適用於整個國家兼所有地方級政治體,地方級政治體的自治權力來與使用不同法系的權利均是來自一個國家的憲法。香港的「一國兩制」更具體劃分香港法律與中國法律兩個體系,但在憲法問題並不脫離上述原則。

因主權移交而制定的《基本法》,其法源就是中國憲法,所以香港法院審理有關《基本法》的問題時必須考慮到中國憲法的條文與意義,亦即是中國憲法的影響力早已滲入每一部香港法律裡,因為所有香港法律的法源都是《基本法》。所以,香港的司法獨立又好法治又好,去到最終都必然是建築在中國憲法上。不過一般法院處理的問題不涉及憲法,所以一般人不察覺就是了。司法獨立只是行政法、刑法與民事訴訟上的獨立,只有問題一涉及憲法,尤其是與主權有關,這就不可能獨獨是香港法律體系的問題。

《基本法》從中國憲法中延伸出來,這就是一國的前提,所以香港的任何政治行為都不能違反中國憲法,亦即是損害或否定中國主權,違反就會視為無效與不合法。如果中國憲法與《基本法》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能對《基本法》提出解釋,這個行為就自然地合法—符合中國與香港的法律規定。反過來說,說人大釋法損害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就會與上述的法律邏輯相矛盾,故此法院不會亦不可能接受這種說法。

既然人大釋法合法,那它是如何損害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呢?在憲法的問題上,你說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你不同意這個法律規定,那你就只能提出香港與中國是兩個互不重疊、互不隸屬的政治體與法律體系。那就是兩個不同主權,你這樣說就是提倡港獨了,而這個不是法律論述而是政治主張。當然,如果你是要提出這個主張,你要進入中國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受《基本法》與中國憲法所約束,就真的是挺耐人尋味了。

所以,要從香港法律體系角度上反對人大釋法這個合法行為在法律與政治邏輯上是一條死胡同。既然《基本法》來自中國憲法,你不可能單說《基本法》與香港法律體系的法治,因為法治這個概念是一個法律體系是否正當、合理的思想根源,而《基本法》又源於中國憲法,你怎麼能夠只是治理大河的支流以圖河水清澈?

你要說法治就得固本培元,在源流上說清楚法治的問題。中國憲法容不容許政治體建立健全、公平的法律體系?假如我們認同中國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律,為什麼作出解釋的不是最高法院?人民大會是一個政治機關,而人大常委只是這個機關的部分,為什麼這些人能夠代表國家解釋法律?他們有什麼資歷與資格,作判斷時是否中立和公正,又是如何保證?中國憲法的條文在大陸部分有沒有得到尊重、保護和實踐?沒有的話,人大常委會到底是如何保護中國憲法與國家法律的尊嚴?

如果要經常擺出義正詞嚴的臉孔,那就請一臉義正詞嚴的說清楚真正的法治,真正的問題是什麼,請提出一套嚴謹而完整的論述來。而不是現在這樣傻呼呼的、空泛的說什麼自由、香港的司法獨立、香港的司法獨立等聽起來大義凜然卻經不起邏輯推敲、毫無法律與政治知識的說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