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昂山素姬與羅興亞人的命運

昂山素姬與羅興亞人的命運

@YE AUNG THU/AFP/Getty Images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昂山素姬,身上肩負著緬甸人民和國際社會對她改善緬甸人權狀況的期望 –曾經,她是人權捍衛者的一個標記,也是緬甸人民的希望。然而,自去年她帶領「全國民主聯盟」 於選舉中獲勝,「以自己方式」成為國家顧問而掌握實質大權後,其對國內少數民族羅興亞人的多番言論卻使不少人「大跌眼鏡」。一向打著希望各種族能和平相處的旗號的她,在羅興亞人遭受緬甸軍政府多番暴力打壓後,卻否認緬甸軍隊作出了違反人權的行為[1],使外界更擔心羅興亞人的處境。

信奉回教的羅興亞人多年來在以佛教為主流信仰的緬甸飽受壓迫 [2]。 近日,緬甸軍政府對羅興亞人作出新一輪的武力打壓。事件始於2016年10月9日在若開邦的多宗邊防人員被襲事件,當局估計襲擊由羅興亞民族的激進分子所策劃,於是便打著調查襲警事件的名義,在若開邦展開反暴動行動。可是, 緬甸軍方在「調查」中使用的武力遠超於所需的程度 - 包括任意拘捕羅興亞平民、法外處決、強姦婦女等等。

不合比例的武力「調查」

國際特赦組織早前透過與羅興亞人訪談及根據衛星圖片分析,於12月發表調查報告,揭示緬甸軍方不符比例的「調查」行動;報告亦指出,緬甸軍隊很可能已經觸犯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危害人類罪在國際法上享有「絕對法」(jus cogens)的地位[3],是國際社會公認為不可違反的法律 [4] 。 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7條,危害人類罪是指任何國家作出或容許「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的謀殺、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酷刑、強姦、基於族裔和宗教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逼害及強逼人員失蹤等行為 [5]。今次事件中,緬甸當局在沒有證據顯示羅興亞族的平民百姓與連環襲擊事件有關的情況下不分皂白地射殺他們、透過焚燒他們的建築物和其他武力威脅逼使他們逃離緬甸、對被捕的羅興亞人施行酷刑、強姦婦女、基於羅興亞人的族裔和宗教剝奪他們的出入境自由和獲得人道援助的權利,以及拒絕向被捕人士的家屬提供被捕人士的下落等行為,足以構成危害人類罪[6]。

孟加拉不願承受的負擔

絕望逼使羅興亞人逃至孟加拉,但是孟加拉政府卻對他們的苦難無動於衷。拒絕接納他們之餘,還拒絕為境內的羅興亞難民提供人道援助。逃到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只好在極度惡劣的環境中生活,飽受飢寒交迫之苦。雖然孟加拉並不是《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但是按照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中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principle)[7], 接收羅興亞難民乃孟加拉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 也就是說他「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8],而現時孟加拉在羅興亞難民一事上所採取的政策已經違反了他在國際法上的責任。

慘遭緬、孟兩國如氣球般拋來拋去的羅興亞人前路茫茫,而身為諾貝爾和平獎得獎者的昂山素姬卻因為種種理由而選擇袖手旁觀;即使羅興亞人與緬甸歷史上時有紛爭,也不應以此為由,對一般平民的生存權利受侵害置若罔聞。昂山素姬既為緬甸領袖,希望她不會負和平獎所拜託,盡快為羅興亞民族帶來轉機。

參考資料:
[1] Amnesty International, “WE ARE AT BREAKING POINT” Rohingya: Persecuted in Myanmar, Neglected in Bangladesh (19 December 2016)
[2]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死於壓迫,還是葬身大海?-羅興亞難民的悲歌 (6 November 2016)
[3]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2001) UN Doc A/56/10, art 26 para (5).
[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27 January 1980) 1155 UNTS 331 art 53
[5]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187 UNTS 90/37 ILM 1002 (1998), art 7.
[6]同 [1]
[7] UNHCR, UNHCR Note on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November 1997
[8]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