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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死因庭系列之二】醫療事故中「死於不幸」與「死於自然」的分別

【解析死因庭系列之二】醫療事故中「死於不幸」與「死於自然」的分別

文:小巴@法夢

2013年7月,一名病人在浸會醫院接受肺部手術,手術後不治。死因庭於2016年10月裁決該名醫生為病人注射過量麻醉藥中毒,令病人死於對麻醉藥的不良反應引致冠狀動脈閉塞,裁定病人死於不幸。

2013年5月發生的瑪麗醫院換錯心臟案,死因庭在2017年3月裁定死者死於自然。乍看表面,很多人都對此判決為之詫異。究竟死因庭裁決是甚麼?

死因庭判決,顧名思義就是裁定死者的死因。裁決結果可包括死於意外、自殺、合法殺人或死因不明等等。

通常在涉及有關醫療事故的死因聆訊中,主要都是爭議該死因是死於不幸或死於自然。裁判官或陪審團亦可提出建議防止類似死亡事件發生,例如建議在診治有關病人時,作出手術建議改善有關醫療制度。

死於自然的例子包括死於疾病-如癌症、心臟病發等。舉瑪麗醫院換心案為例,因爲死者最終感染嚴重真菌性肺炎病逝,其死因與換心後接受抗排斥治療導致抵抗真菌的免疫力下降的病人無異,所以死因庭裁定其死因為死於自然。

死於不幸則包括因合法的行為導致意料之外的死亡,例如在診治其間導致一些併發症的發生,而該併發症並非在一般治療情況下會自然發生的。在之前提到的浸會醫院麻醉藥案中,法庭就考慮到醫生為死者注射遠高於指引的麻醉藥達致中毒,導致病人急性心臟病發,在意料之外不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