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文章整理】香港的法治夢

【文章整理】香港的法治夢

13名東北案抗爭者以及3名公民廣場抗爭者身陷囹圄之際,香港社會正進行史無前例的法治討論。一併討論閱讀,就讀到文章所編織的我城故事。

整理:K

就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抗議本身的法律觀點

專長刑事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周兆雋及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黃啟暘就指,上訴庭給予阻嚇性這判刑元素極大比重,而較少考慮3人的犯案動機並不合理,而且此案並沒有涉及嚴重暴力,三人的刑罰過重。周兆雋又另外撰文提到,考慮到香港示威整體上比其他地方和平,我們需質疑香港法院是否有充分理據以阻嚇性刑罰重判示威者。

另外,法夢「腸」認為,「上訴庭指任何集會只要屬違法或出現暴力行為(不論是否由法庭面前的被告人做出),即自動喪失集會自由的保障。這是錯誤地理解集會自由的範圍及政府尊重人權的責任。」「如果(黑社會的)曬馬與為了表達政治目的的集會示威,在法律上沒有分別,那法律就很有問題。」

「基層工人」及法夢擔憂刑期標準從此大大提高抗爭代價:「15個月是一個起點,如果案件再有其他因素,例如被告有前科之類,對控方來說…,覺得可能會期望一個高過24個月的刑期,…律政司…可以把這些公共秩序案件帶上區域法院做公訴。」這不僅僅意味着刑期「水漲船高」,而假若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也意味着更複雜的程序和更高昂的法律費用,這並非許多社運人能夠承擔。

不過,江樂士接受端傳媒書面訪問時則指出不一樣的觀點。他認為原審裁決有「明顯錯誤」,在這兩宗案件中,動機不應該是判刑的主要考量。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則稱,「動機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是求情理由中的一個考慮因素…法官並沒有忽略考量被告動機,但是考慮的比重佔得很低。」譚允芝則強調量刑指引的必要。「當然他們的追求是崇高的,但也不是人人都同意他們的手法,同意他們put others at risk(讓他人置身險境)、罔顧法紀的手法」。

【法夢技術文】整理926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的法理要點
什麼人訪問什麼人﹕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判刑過重?
從外國案例出發,為何上訴庭在雙學三子案判刑過重?
公民抗命案件七問: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了嗎?

香港出現的是憲制漏洞

在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作出聯合聲明呼籲不要對法庭判決提出沒有根據的抨擊之時,法律界也提出很重要的倡議:香港公共檢控應該要獨立出來。九七回歸初期,律政司司長的職務由特首委任的公務員擔任,而2002年開始高官問責制改革後,律政司司長成為政治問責官員,但其轄下本應獨立的刑事檢控專員並沒有獨立出來,而是繼續下屬於律政司。不過,在英國及威爾斯,2009年開始已經實行將刑事檢控專員獨立出來。

2011年起,江樂士與資深大律師吳靄儀等人開始在香港倡議獨立的刑事檢控專員制度。「不幸地,此提議在2011年於立法會討論時,被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反對。」江樂士說:「而之後的事件反映這是愚昧和短視的,並且為他的繼任者袁國強帶來很多問題…… 如果檢控是由非政治代表的刑事檢控專員負責,公眾對檢控決定的公正性會比現時更有信心,因現時提出檢控的是處於行政機關及身兼行政長官法律顧問的政府司長。」

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戴大為撰文認為,香港按中英聯合聲明一國兩制的政治制度下,即使有法治保障,卻沒有民主社會的憲法工具捍衛此制度。一旦政權強硬打壓公民社會,它不但沒有克制用權,更欲以借此教訓香港。「難以知道律政司背後的想法,但正如國際社會所憂慮,香港是否已經步其他威權政權後塵,將政治犯塞滿監獄?律政司行使檢控權的時候,又是否有所克制?」

按上週五的梁游宣誓案的上訴許可,似乎我們在人大釋法面前,同樣也是缺乏任何工具去捍衛港人的政治權利。代表梁游一方的彭力克勳爵(Lord Pannick)
提出重要問題「法庭是否有空間在詮釋人大釋法之時,加入或者刪去字句等等,以確保人大釋法符合憲法人權的相稱原則。這可以令宣誓者有重新宣誓的機會?」

然而,首席法官馬道立及李義法官明言,「人大釋法的權力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劉港榕》案終審庭已指明該權力是廣泛而不受限制。這個問題在人大釋法本身已有答案,在字面上他並沒有任何有關人權法上比例的要求。這個也跟過往《基本法》第158條下的人大釋法一樣。」

公民抗命案件七問: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了嗎?
法夢:【法庭速報】梁游宣誓案終審庭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Professor Michael C. Davis: With Hong Kong’s young faces of democracy in jail, is civil society being put in chains?
立場中譯文

兩套法治觀的衝撃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得法律碩士及哲學博士王慧麟認為,這次反映的是兩套法治觀的爭奪發展,問題是香港人是否接受新加坡式的發展。「殖民地式法治觀念,以及與國際人權接軌的法治觀念之直接衝撞。前者的發展方向,正慢慢地走向新加坡式的威權「法治」;後者是與國際開放城市接軌的法治體制。」

他毫不諱言,認為英國本來所帶來的法治觀只是為了控制殖民社會:「香港在開埠時,英人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確立社會秩序,所以從印度引入警察,從其他殖民地的法制經驗,以嚴刑峻法處理社會秩序…當然,注重社會秩序的結果,就是一套完整的監視人民及嚴苛的公檢法制度。這種以「拳頭」建立起來的法律體制,英人在各個殖民地大抵都一樣。…這就是一代又一代香港人熟悉的「法治」觀念。」

殖民理論大師、香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退休副教授羅永生亦有同樣的提醒,指法治制度及普通法法制,就如新加坡一樣有為政權服務的工具性:「如果在非西方世界,「法治」是一種「現代性」的體現,不可忘記的是,它往往同時是一種「殖民現代性」。香港和新加坡都分享着源自同一個殖民宗主國的法治體系,如果新加坡可以把這體系挪為威權主義所用,那為什麼香港不可以?更何况,在香港法治體系頂頭的是一個一黨專政、黨政不分的中國共產黨。」

反思以前1990年代的「亞洲四小龍」論爭,現時驀然回首,發現「原來香港的法治系統,既能與人權、自由的價值扣連,也能與安全、穩定、秩序等保守價值連結。香港法治體系既沒有自主自足的防護罩去保衛和促進前者,對不義的政府權力作出制衡,那它作出的所謂「平衡」和「仲裁」,自然難以避免偏向保守,間接成為政府打壓異見的司法工具。」

王慧麟:平行時空的法治觀
安徒:威權法治說雙城

我們需要法律社會學的討論

法律一直被視為法律專業壟斷的位置,然後法律系統不外乎社會分工下的制度,每位法律學生的專業教育中第一課都是:什麼是法律?他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為何?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及博士生蔡玉萍、黎苑姍就作出社會學批評的嘗試,對司法制度的問責性護航,強調法庭「不單要秉行公義,還要使之有目共睹」。

「指出司法機關及法律人員的政治面向,非為貶低法律人員的專業操守或否定實踐法治與公正原則的可能,卻是讓公眾理解司法制度在實際操作中並不能完全超越個人的政治取態。兩案判決後,坊間批評香港司法機關不再獨立甚至揚言「法治已死」,我們認為現時未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官判案受明顯政治干預,而「法治已死」亦言過其實。」

蔡玉萍、黎苑姍:法律制度基石 乃自人民信心

思考我城 下一步往何處走?

法律界有法律界的爭扎,石永泰在指「雙學三子」被判囚是「求仁得仁」的言論出來之後,呼籲袁國強解釋為何要提出刑期覆核。袁國強在明報中就撰文指「所有這些覆核理據只涉及法律議題。無論是檢控部門提出覆核申請或是上訴法庭處理覆核的階段,政治因素從來不是考慮範圍之內。… 3名被告被定罪和判刑,完全是因他們的違法行為,而非他們的政治主張。」這些討論又是否足夠?

戴大偉認為香港缺乏憲政工具去捍衛民主自由,但他寄望的是公民社會奮力反抗,抵抗北京強硬打壓。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助理教授葉蔭聰如此提醒我們:「法治裏有保護我們的工具,也有黑暗裏的細節,寸土必爭。換言之,無論是法律教育、法律專業及學術培訓、法律的公共論述,還是法律界專業階梯、裁判官法官任命等,都是廣義的政治鬥爭場所。」

羅永生及王慧麟等學者建議大家研讀新加坡的法治案例,思考和辯論自身作為一個沒有民主的殖民社會的事實。社會學家的位置也是必不可少,認為法律制度作為社會制度本身是有其局限性,我們如何建立一套有效檢討法制的社會學工具,而不致於每每有不公案件發生就大喊法治已死?

周日話題﹕命運自主的法律戰場
袁國強﹕上訴庭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判決──回歸事實

Ex-Bar Association head wants Hong Kong justice chief to clear the air on jailing of activist t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