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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案批上訴許可 無法突圍黃之鋒案和諧論

東北案批上訴許可  無法突圍黃之鋒案和諧論

2014年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13名抗爭者被控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入獄8至13個月。跟早前黃之鋒公民廣場案類近,今日終審法院今早在高等法院法庭開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首席法官馬道立認為新訂立的量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及年齡在16至21歲之間的人應先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兩點,「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最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除因旺角清場案的黃浩銘外,其他12人獲准繼續保釋,並在2018年9月7日審訊。

終審法院之前就「不可追溯」原則判黃之鋒案勝訴,即是如果上訴庭實際頒出新的量刑政策,被告只應受犯案時的量刑政策所限,而不應因此加刑。同時因爲林朗彥及朱偉聰等人在東北示威2014年6月13日時未到21歲,因此就《刑事程序條例》第109A條而因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方式。這兩點亦在黃之鋒案確定,同樣應用於此案。由於這是上訴許可申請,眾人卻需陳詞指上訴理據是可合理爭辯的理據。

眾人最關心的也許是有關暴力及示威自由的判辭。資深大律師潘熙多次陳詞指,法庭必須重申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而避免「當有暴力時示威自由並不重要」的錯誤印象;又指,如果示威是突發的的話,就算有暴力發生,示威自由亦要求刑罰必須符合相稱原則,刑罰不能過重。雖然法官沒有指明何謂暴力,而馬強調香港社會不會接受暴力,但是他亦重申黃之鋒案無意對示威自由造成寒蟬效應,而此點只限不可追溯原則的上訴理據之內。

律師爭辯法理論點無法突圍

但律師代表團未有在其他法律或不公上訴理由突圍其他上訴理由申請。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劉國樑、林朗彥、招顯聰、郭耀昌及黃根源,陳詞指法庭不應視真誠悔意為社會服務令的大前提,比法例明文《社會服務令條例》第4(3)條「信納該罪犯是適合進行工作的人」及「信納可作出規定」兩項規定更多。李認為這是法庭立法。馬道立法官卻打斷李的陳詞,認為這論點在《黃之鋒》案早已處理,並得終審庭確認,不會再重啟討論;但他同意雖上訴庭判辭指沒有真誠悔意是前題,卻不同意這等於它是社會服務令的必須條件(killer point)。

辯方亦提出基於「一罪兩罰」的人權論點。香港人權法案第11(6)條列明,「任何人依香港法律及刑事程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李認為上訴庭在被告完成整個刑期後再覆核加刑,正是「就同一罪名再予科刑」(punished again),並指政府應參考外國立法,立法訂明在刑期覆核啟動之時即暫停執行原本刑期,以避免一罪兩罰。

然而,馬則指出終審庭在黃之鋒案中已經討論過在刑期覆核中一罪兩罰的原則如何應用的問題,而不論黃之鋒案還是此案均沒有人提出刑期覆核機制本身屬違憲的論點。另外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則陳詞指,上訴庭在判詞指其基於一罪兩罰原則而「酌情」扣減了部分刑期,這在原則上並不正確,因為一罪兩罰是人權,而不應是法庭的酌情權。但馬並沒有特別再作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