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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空置稅?不了!

設立空置稅?不了!

香港應否設立空置税(是對空置達一定時間的房屋徵收的稅項)已討論多年,最近再次成為城中熱話,究竟空置稅是好是壞呢?今次從中學生也會學過,由亞當斯密夫(Adam Smith)提出的徵税原則來看,希望從一個簡單易明的角度來分析。他提出了四個徵稅原則,1.公平2.明確3.方便4.經濟。而香港的空置稅又能否符合這些原則呢?

其一,明確原則。要定義「空置」其實很困難,長期沒人住,但放滿物品算不算?到海外長期旅遊/留學又怎樣計算?裝修中的單位又算不算?試想想,如果算的話,一手樓或真的有需要大裝修的業主一定會不滿。如不算的話,肯定有很多業主寧願每年花數百元找人來在牆上油兩油油漆,當作是裝修來走法律的漏動,避過交稅。可以想像單是定義空置已經是那麼困難,如果還要再要討論稅項的金額、誰來交稅,業主還是租客?會是怎樣。因此,假如真的要推行空置稅定必會帶來很多不同的意見和分歧。

其二,經濟原則。這原則是指政府收稅所涉及的行政費應降至最低。根據政府資料,香港在2017年約有150萬個私人永久性房屋單位,亦有約80萬個公屋單位。香港有這麼多個房屋單位,要動用多少人力物力來巡查空置單位?要證明一個單位是長期空置,不能靠估,需要花大量人才長期及定期巡查單位,亦不能像抄媒氣錶一樣,在單位外檢查。可以想像,要長期及定期巡查香港這二百多萬個單位,而且要入屋檢查,要花上多少時間?要聘請多少人?到頭來,花上的行政成本有可能會比收到的税款更多。那麼,真的值得設立空置稅嗎?

至於公平及方便原則討論的空間不大,不花太多的篇幅來說。然而,從經濟學上來說,政府對市場有太多的干預不一定是好事。假如政府真的要解決房屋問題,空置稅是不是一個正確而有效的方法呢?又有沒有其他對市場影響較低的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