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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KC 平權與居英權的問題

CUKC 平權與居英權的問題

Hong Kong Watch 的帖中提到的「曾擁有聯合王國及其屬地公民 (CUKC)的BNO人士,有機會重新獲得CUKC的完整權利。」不少網友關心的是,重獲CUKC完整權利,是否可以獲得居英權?

CUKC由1948年國籍法創設,194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1982年12月31日止。這段期間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 (包括香港)出生的人,一律擁有CUKC身份,不論是否曾經持有相關證件。而CUKC關於居留英國的內容在1962年、1968年及1971年分別由法例修改,排除了此等人士的英國居留權。

以CUKC平權切入,會產生幾個問題。

第一,時間點問題

「重新獲得CUKC的完整權利」,首先就要劃定界限。由於1982年12月31日或以前在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出生的人士,均擁有CUKC資格,所以理論上應定這一天作為時間點。

1981年英國國籍法,收緊了CUKC轉為BC的條件,一般來說,只有在聯合王國及其島嶼因出生、被收養、歸化入籍或登記而獲得CUKC身份的CUKC或英聯邦公民,以及此等人士的子女;以及在法例生效前於聯合王國及其島嶼定居超過五年的CUKC,方可根據1971年移民法的規定擁有居留權,繼而取得BC。

此外,如前所述,英國亦分別於1962年及1968年對CUKC進入英國施加了限制。

如果不希望取消上述進入英國的限制,時間點是否要設於1971年、1968年甚至1962年?如果是這樣的話,符合資格的人都已經幾十歲,是否有能力或意願離開都成問題,而且未必發揮到拯救的效用。 (甚麼會益了藍絲廢老等的暫不討論)

第二,是否只為香港CUKC平權?

如果完全廢止1962年、1968年英聯邦人士入境法及1971年移民法的相關規定,那麼除了香港以外,亦可能出現大批符合資格的CUKC,都突然可以因此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如果只給予合資格的香港CUKC英國公民身份,而不給予其他屬地的CUKC同樣的平權,是否有歧視之嫌?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前英國殖民地已經獨立並有自己的國籍,現在沒有必要給予他們英國公民身份。但若有機會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相信不少人也會希望先取得再算,正如香港人現在關心的一樣。

有人認為,香港現正面臨嚴峻的人道危機,為香港人提供居英權,不僅是英國的道義責任,亦有助拯救或會面臨政治起訴的人。但大英帝國前領土、領地、殖民地等,有不少地方的人道危機,其實比香港更為嚴峻,所以這又回到是否有歧視之嫌的問題上。

故此,若門檻一開,英國面臨的新增人口,可能遠超過BNO平權會帶來的數量。英國正計劃脫歐後引用新的計分制度,控制移民數量,提升移民人口質素。在這個背景前提下,會否真的大開門檻讓CUKC「重新獲得完整權利」?別忘了當初英國就是因為懼怕來自肯雅的大量移民令英國「非洲化」 (Africanization),才急於1968年增訂英聯邦人士入境法作出限制。

又,如果只回復1982年12月31日以前的CUKC身份,而不解除1962年、1968年英聯邦人士入境法及1971年移民法有關居英權的限制,那麼文字上的確是令大家重新獲得CUKC的「完整權利」,但實際上作用不大。

第三,1983年1月1日或以後於香港出生的人士未必可以直接受惠。

1981年英國國籍法於1983年1月1日生效,故此1982年12月31日之後出生的人士,不會取得CUKC身份,只有BDTC身份。所以即使以CUKC方式平權,他們亦未能因此而直接受惠。

如果他們父母有CUKC,尚可以 by descent 的方式將CUKC身份傳給下一代,繼而通過平權而受惠。但1982年12月31日後出生的人,上一代不少是逃離中共魔掌來到香港的人,他們於中國出生,根據規定不是CUKC,亦即他們的子女只能因香港出生而獲得BDTC,而不會有CUKC。

此外,如果因CUKC平權而獲得的BC可以傳給下一代,那麼因此帶來的人數,可能比只給原CUKC平權更多。帶來的人口越多,獲英國社會接納的成數其實只會越低。

所以,CUKC平權,以及因而取得居英權,所面臨的技術、法律、政治、社會問題,遠比 BNO 平權來得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