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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與欺凌

直播與欺凌

有報道指有女網紅聲稱因為受到一男網民長期性騷擾,於是邀約對方上酒店房向對方「報復」,並在社交媒體上直播,最後該網紅被警方拘捕。[1]

對於該男網民智商是否有能力say no或自願配合該KOL的要求,我們暫不在這裡討論;但有關行為(女方要求男方脫下衣服及褲子,並有疑似性虐待的行為)被拍攝及直播到社交媒體,究竟是否有法例監管?

首先,有關直播的內容,政府部門是不能預先審查,與公開播放的流動影像(如在劇場中播放的片段或在公共交通工具播放的廣告)或上映電影不同, 後兩者要先交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審批或送檢分級。而在社交媒體上直播,一播出就是公開,最少也會開放給用戶的朋友觀看。

但這類行為並不是「冇王管」的。社交媒體有自己的直播條例去規管用戶使用的行為,持續檢討,以減少企業服務被利用及濫用,出現傷害或散佈仇恨的情況,最少會比政府的行動快一點吧。如Facebook在去年新西蘭基督城恐襲案中,槍手透過直播功能,向大眾即時轉播犯案過程。Facebook不久就限制及收緊網上直播條例,使用「一次封殺」政策,即任何用戶只要違反直播標準一次,就會立刻被禁止使用直播服務一段時間;另外,該公司當時亦稱與大學合作研究自動刪除違規內容功能。[2]及後亦有發表審核報告,對於刪除色情、仇恨言論及自殘自殺等內容的帖文有付出努力。[3]

就直播內容來看,並沒有禁錮、恐嚇或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公眾」對其行為的「觀感」,認為「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話,亦可能被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又稱「有違公德」罪)。「在考慮公眾對被告行為的觀感時,法庭會採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都是違反了這項罪行。」[4]

然而,有一爭議之處是「公眾」一詞: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而互聯網是否「公眾地方」?以往曾有一例上訴得直,終院法官指出「有違公德的罪行須於「實在的公眾地方」作出,互聯網乃虛擬世界,討論區只是傳達信息的媒介,並非實在的地方,不符控罪元素。」[5]但香港現時實在未有針對互聯網罪行的法例,管制網頁不雅和色情的資訊,都得靠多年前制定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政府在每次出現轟動的新聞時,只循例表示會檢討一下相關法例,之後便不了了之。

另外,該網紅直播的內容,即她對那男網民所作的行為,並分享其處於尷尬情況的影像,在網上直播後,可以被廣泛傳播,現在雖然影片已於網紅的社交平台帳戶中被刪除,[6]但網上仍是輕易就可以搜尋到當晚的短片。這其實可視為「網絡欺凌」的一種,就是發佈當時人的尷尬影像,對其聲譽及心靈可能造成長遠及永久的傷害。[7]

所以,如將欺凌資訊傳開並嘲笑當時人,抱著吃花生的心態著實也很不應該。或許大家可以在網絡分享資訊之前,先想一想當事人可能會受到怎樣的影響?多一份同理心,被欺凌者會少受一點傷害。

[1] 〈【Kelly Online】玩SM直播被捕 「搣時潘」宣布永久退出網上工作〉,頭條日報,2020年7月28日,網站
[2] 〈Facebook收緊直播條例 推「一次封殺」政策〉,香港經濟日報,2019年5月16日,網站
[3] 〈臉書半年刪除32億假帳戶及上千萬條虐童內容〉,BBC中文,2019年11月14日,網站
[4]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青年社區法網,網站
[5]〈破壞公眾體統罪 終院曾裁互聯網非「公眾地方」〉,明報,2020年7月28日
[6] 〈直播會網友 叫舔鞋脫衣 KOL搣時潘酒店被捕〉,明報,2020年7月28日
[7] 〈甚麼是網絡欺凌〉,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青年社區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