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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恒: 賴昌星案,中國應反思其引渡機制

本來已經基本定案的“賴昌星遣返案”又起波瀾,加拿大法院蘭邦法院法官認為“保證賴昌星不會面對危險或受到酷刑對待,賴昌星被遣返可能為他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雖然中國政府已經保證,引渡賴後,將不會對其執行死刑,但是加聯邦法院仍舊有此疑慮,這不僅不讓人感到深思。

自1999年,中紀委開始偵辦“遠華走私案”開始,賴昌星逃亡加拿大以來,他在加拿大已經避難7年。在此期間,雖中國政府一直要求將其遣返,但是都因加拿大引渡法中規定的“不得引渡到有死刑威脅的國家”,加聯邦法院擔心其回國後會被處以極刑而一直拒絕中國政府的要求。

其實不久之前,中國人大就批准了與西班牙的引渡條款,同意對依法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不判處死刑,以換取把疑犯引渡回國。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在引渡越境罪犯的態度上開始發生改變。

筆者認為,這與前些時候以來呼聲一直很高的廢除死刑的人大提案不無關係,在中國加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後,在人權方保護面應該會得到提高,而在西方國家認為,死刑是對於人生命權利的一種粗暴剝奪,所以在死刑問題上,中國與某些西方國家一直心存齷齪。

當然,中國現在廢除死刑並不是一個很好的時機,但是筆者認為大可以從引渡犯人身上開始放鬆,一來可以減少外逃犯人申請避難躲過中國司法制裁的可能性,另外也可以向那些以中國死刑說事兒的某些西方媒體表示態度。

但是賴昌星案,中國政府表明了不會處決他,加聯邦法院還是認為將其引渡後賴會有危險,要對其一再進行風險評估。這說明我國政府在與加溝通管道上還並不是很暢通,而且中加之間沒有成文的引渡條約,上文提到的與西班牙之間的引渡條約是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的第一個引渡條約。

中國現實情況下,不斷有罪犯潛逃國外尋求避難,政府應該對歷來的引渡機制反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