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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墮河後無力寫新文只好貼舊文

21-5-2006

我們的城市,那被稱為亞洲活力都會的,煙花明滅間,是一張空間管理的巨網在漸次收攏、收編。

大街是早已被逐步修理了,路邊小販、大牌檔,猶如新年光鮮廳堂出奇不意在當眼處冒出的一撮蜘蛛網,當然令國際都會的視覺神經為之蹙眉,務必去之而後快。相對來講,小巷的作用,本就是納詬,就像肥皂劇裏貴客到訪時的沙發底或雜物櫃。所以後巷的污水可以照流廢氣照噴,不相干。可惜,(無牌)小販們終究不是過街老鼠,不可能在煙污的後巷裏討得生活。

屬於公眾的空間得以維持一種軟棉棉的設定狀態且不會因任何個人意志的突圍引發失序意外,當然有賴面面向向的規條及有效監察。如果21世紀的香港還能滋養出那城市漫遊者,他/她到街上浪蕩一番,即使不致落得一個遊蕩的罪名,還是會碰到一路的No。No。No。

不准坐在車廂地板上﹗不准在車廂內飲食﹗不准在商場門口佇候蹲坐﹗不准在梯間坐臥﹗不准在長椅上躺臥﹗不准擺賣﹗不准吸煙﹗不准攝影﹗不准……

這些警告標示,絕非裝模作樣的虛張聲勢,而是連結著絕對的權力實踐。那監察之眼,近來更具形實及規模組織︰例如,東鐵派出便衣職員檢控坐在車廂地上的乘客、地鐵組織藍色制服隊嚴打飲食兼衝門的乘客、食環署便衣隊圍捕小販等等。吾等一眾小市民,務必調整對蹲坐、飲食、快步跑、擺賣等行為的「罪惡感」,才能使那緊張的氣氛、嚴密的鋪排,以及所耗費的人力資源,顯得合理。Action﹗ Go Go Go﹗

最近又發現,公共空間的管理,在以休憩為目的的公園,才最發揮得精細極緻。在公園餵鳥固然屬非法行為、在公園載歌載舞固然有機會被刑事檢控,更甚者,原來連跑步的方向也在被規管之列。

月前在維園蹓躂,正欲穿過緩跑徑走到公園中央的那片大草坪,猛然被一名職員喝止︰唔准向反方向行﹗把我嚇好一大跳。半天我才明白過來,原來我向左走了幾步,令職員誤會我意圖逆時針方向走在緩跑徑上。然後我發現,緩跑徑每一路段的入口位置,都有職員把守,專職阻止有意或無意逆向而行的人。我滿腹狐疑踩在草坪上,迎面正好碰上兩個小男孩,被職員阻止︰唔准係草地踢波﹗

走在公園裏,我卻輕鬆不起來,反而有點像潛入紅外線防盜網的黑衣人,一舉手投足都有點神經質,生怕又有個誰撲出來指斥我犯了什麼規,以及我務必改正身體某一種肆意張馳的動能。

看著一群鴿子在上空飛過,我想,緩跑徑上就算有人迎面而行,又怎麼了呢?在限制及監管從缺的時候,難道人們就不懂得跑步了不成?我善意猜想,可能緩跑徑先前發生過嚴重的人撞人或七人連環相撞事件簿吧,所以才一弊顯一法生。可是,這種凡遇事即訴諸規條、律例的思維及做法,到底是一種文明的進步,還是人的退化?

在生活的縫隙中越見滲透的重重規條,若可視為一種表癥的話,就正好反比地揭示了一種對人的極度不信任,甚至個人能力的退化。

正因為我們不相信跑步或行走中的人,有能力閃避迎面而來的人,所以才需要動用人力資源以管理手段,去規限人體行進的方向;正因為我們不相信人具有常識不會去觸摸禽鳥糞便,所以才要全面禁養禽禁餵飼;也正因為不相信存在協調的可能性,所以在公園載歌載舞只有不准許的零和選擇,甚至最後導致悲劇發生。這種思維伸延開來,與考試局建議把「出貓」列作刑事,接軌。在對人失卻信任的另一端,是掌權者責任的輕卸。立例定規,一刀切按章辦事,總遠比因應個別情況作合適處理來得簡便,且不必承擔責任風險。

我並不以為車廂的衛生不重要、衝門不存在危險,也不是漠視跑步人士的安危及居民的安寧。只是,社會的進步並不建立於一個冷冰冰的「禁」字,若把人的手腳腦袋綑綁在安全的規條上,或許日後的下一代,真的不懂得在雙向的路徑上,跑步。把公共空間的使用從規條與禁制中釋放出來,容許活動其中的人施展手腳、發揮應變,才是孕育創意、滋養城市生命力的任督二脈。

動輒訴諸重典來解決問題的,除了可以是亂世,也可以是一個嚴重缺乏想像力的世代。斷估,那個要與國際接軌的大都會,不可能由一群躡手躡腳的「發條人」來打造吧。

如果你從不察覺這個城市的處處規條,那可能是因為你已太久沒有把雙手偏離大腿兩側來行走、太久沒有忽而想引吭高歌的衝動、太久沒有從一致的步速、方向中掉落出來。

假如哪天把手指伸進鼻孔裏狠狠清理一下這種不太雅觀兼不太衛生的動作,也成為一種違規行為的話,我將不知如何來愛恨這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