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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一個人,和殺一頭動物,分別在哪裡﹖

昨日上電視台節目,主持人梁文道兄問了一個我沒有直接回答的問題:「你覺得殺一個人和殺一頭動物的分別在哪裡﹖」

沒有直接回答,主要是因為錄影時間很匆忙,我不想在沒法闡釋的情況拋下一個未必為公眾接受的說法。節目的開首,我們談到了今年上半年上水老伯入屋打狗事件。就讓我再從這件事說起。

話說這名領綜緩的八十歲老翁,因嫌鄰居的狗阿Mike吠聲太嘈吵,趁狗主不在時入屋把牠打至頭骨破裂。事後,老伯被控虐待動物,法官因他年老貧窮,只罰款五百元了事。律政司提出覆核,但昨日粉嶺裁判處維持原判。阿Mike案件審理期間,先後有松鼠狗與都爹利狗因主人疏忽照顧而餓死事件,兩名被告分別入獄兩週與四週,罰款一千元。

這反映了甚麼﹖亂拋垃圾的定額罰款是一千五百元,不論犯者是半山富豪還是板間房住戶,均要接受同様懲罰。可是,一隻狗的生命只值五百一千,連一件垃圾都不如;儘管法官指出「要判具阻嚇力的刑罰」,但刑期明顯與其說法不相稱。難怪警方在輯拿虐蓄犯時往往放軟手腳,因為,這様低的刑量,根本是讓執法人員白做。

法律不外乎人情。打狗老伯年老,又領綜緩,即使是動物權益組織,也並非一定要弄得他傾家蕩產或瑯璫入獄才安樂。但在罰錢與坐牢之外,不是還有緩刑、社會服務令、心理輔導等選擇嗎﹖假如老伯因年紀家境等問題獲得寬容對待,那麼松鼠狗和都爹利狗兩案又如何解釋呢﹖

阿Mike的主人一直鍥而不捨地為阿Mike討回公道;整個審理過程中,她沒有被傳召出庭,沒有機會說明一向的情況,也沒有機會為阿Mike說話。她只能透過請願,向傳媒表達不滿。香港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但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她和阿Mike身為當事者,在法律前仍是沒有發言的位置。

然而,阿Mike依然是幸運的。因為牠有一個勇敢,願意挺身而出的主人。松鼠狗與都爹利狗正是死在主人的手中;更遑論那些沒有主人,死在某些人一時「興致」之下的流浪動物。能為牠們申冤,並且保護其他生命日後免受同様遭遇的,只有法律。當法院也無法把法治精神落實時,這又是一個怎様的司法制度呢﹖

回到開首的問題:「你覺得殺一個人和殺一頭動物的分別在哪裡﹖」也許,殺一頭動物(請容許我暫時撇開肉食素食的問題,日後會再詳談),在某種意義上比殺一個人是更卑怯的,因為被害者沒有反抗與為自己申冤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