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早收到 Isaac的訊息說蘋果電腦與EMI達成協議,EMI所有透過I-Tune下載的歌曲,從五月份開始將會是DRM-free(沒有數位版權管理系統)。從這則國際新聞可以看到,香港的「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裡的建議,多麼不合潮流!
這次為了回應這個謊謬的諮詢報告,知識共享行動專門從國內請來Social Brain Foundation的創辦人毛向輝(Isaac)和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理事長鄧傑(虎兒)來講兩地對數碼時代知識產權的思考。
Isaac首先回應了何謂「數碼環境」。正如莫乃光說, 雖然香港的諮詢說自己是要處理「數碼環境」,可是完全沒有探討何謂數碼環境這個前提,而是簡單地把互聯網視為新的侵權平台,要以新的法例來監管。Isaac指出, 也許,互聯網裡真的存在著惡意的盜版問題,可是,在Web2.0的發展下,絶大部份的活動,都是鼓勵創作、remix、recreate、分享、溝通、交流。這些活動正正是新時代創意的基礎,若政府以傳統的版權觀念去打擊這些活動,整個鼓勵創意的氣氛和氛圍都會被摧毀。胡戈的一個饅頭的血案, 正好是 remix 創意的最佳例子, 雖然他的短片是以陳凱歌<無極>一片剪接而來, 可是內容是原創的, 而短片亦沒有為<無極>一片造成損害, 反而有宣傳的效應。
接著他又問,在數碼時代裡,究竟我們要保護誰的問題:究竟是大型壟斷式的版權持有人?中小型的創意企業家?個體創作人?還有消費者?當香港要發展創意工業時,我們的定位在那裡?很明顯,正如很多亞洲的國家,香港本土不會發展出一些全球性如荷里活、幾大唱片和影業發行商,但卻不乏本地的創作人,所以要思考如何使這些創作人有更多創作的資源。可是目前的版權法,卻完全傾向保護大型壟斷式的版權持有人,而沒有顧及中小企及個體創作人的利益。
要做到尊重創意同時又釋放創作的資源,應鼓勵彈性,如creative commons的版權制度,使創作人可以就著自己喜好與作品的特性去選擇授權的方法(如商業/非商業;可改作/不可改作;姓名標示/不用姓名標示等)。
虎兒則把版權放在一個 copyleft與copyright的光譜中去討論,前者相信知識是全人類累積下來的文明,所有的創意和創作,都是建基於前人的努力,不應被視為任何個人的財產;後者則把所有創作視為產權,不能被侵犯。在這個光譜中有很多可能性,個人可以選擇,而地方政府在立法時亦要有適當的定位。
譬如說,台灣是一個文化與知識的輸入國,所以政府傾向使用較寬鬆的版權制度,並很積極地推廣 creative commons,例如著名的作曲人林強就是採用了cc,讓其他人可以自由改作或重編他的作品。他最後以一個很好的比喻去描寫香港政府的版權法建議:現在你要開一家西餐廳,吃牛排要用刀,因為刀有潛在的危險,所以你把西餐廳設計為監獄,戶客要在籠中進餐!
本地的講者莫乃光則比較關注互聯網的監控問題,目前有很多版權持有人聘請了一些人監控網上的活動,透過某些方法取得 IP資料,要求網絡供應商提交相關的用戶資料。這些私人監控活動,現在沒有法例去限制,當中涉及IP是否個人私隱的爭論。另外, 他亦認為政府要引進 fair use 的條文。
因為場地所限,討論的時間較短,當中最激烈的是有關動漫的討論,尤其是最近亞洲影業封殺叮噹 fans網頁的做法。其實昨天出席的朋友來自不同的領域,包括wikipedian、bloggers、動漫迷、教師、媒體工作者與研究者等等,雖然撞上了「動漫問答大會」和嶺南文化研究系的「未來講座系列」,仍有近百人參與,可見大家非常關注這次立法。這些講座的內容會編寫為回應的文件,於四月底前提交工商科技局,希望大家也能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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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yun 的 "版權無限大, 知識被出賣"
政府的看法
早前工作關係,與負責版權法的知識產權署人員接觸,問及他們有關現時諮詢文件,及其他版權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1.有關再創作問題,如上述胡戈的饅頭創作,他們十分鼓勵,並只他們先付了創材素材(即上述的無極)的版權費,就可以再創作,而創作出來的作品也是版權作品,所以可以收取版權費呢.我再追問, 那麼資金不多的小製作,無力支付版權費, 那怎辦,官員的回應是,無可否認資本小的製作單位較輸蝕,但畢竟香港是市場運作嘛.聽罷眼突兼幾近噴飯.
2.關於本港的授權機構(如ifpi,cash)壟斷,他說如果有有不滿,自然會不參加,或者有新的授權機構出現,這是市場定律, 不用政府干預
3.fair use問題,他說現在的2006版權修訂條例已涵蓋.
枝節的細項還有許多, 但卻自誇版權持有人其實好多建議, 包括延長版權期限等, 而政府都不是所有都跟隨,所以已經好顧及用者利益.
對此, 不知各位關心知識版權問題的人,又是否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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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千帆"翻譯權不應私有化"
Why HK gov't choose to take the lead?
Simply put, HK is not in a position to take the lead in drafting these IP laws. The HK gov't should explain/prove beyond doubt why the HK gov't have to take the lead. (But I don't think they can.) Why not USA? Why not France, etc.?
Frankly, I think the real motive is that the big sharks find the HK gov't very easy to exploit. And this HK gov't seems willing to be exploited. Otherwise, it is hard to explain why HK gov't choose to take the lead.
"Take the lead" is the key of the issue.
Rebecca Mackinnon的報導
Rebecca Mackinnon的報導﹕
Web innovation: Why Hong Kong lags behind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http://rconversation.blogs.com/rconversation/2007/04/web_innovation_.html)
保護版權≠尊重版權+尊重創意
保護版權不是尊重版權(即鼓勵創作和為作者提供合理回報)。版權沒有和不應為投資者提供謀取暴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