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星期「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諮詢文件的諮詢期就完結了.
一直以來,政府的諮詢工作都靜稍稍地做,而且關卡甚多,填少了一個身份證又不算數,只會主動邀請一些友好企業與團體給意見;所以,我們發起,一人一表的行動,希望大家下載以下表格(doc),填好後電郵(co_review@citb.gov.hk)或傳真(852-28694420)給工商科技局,並把副本電郵或 cc 給我們,我們將會於諮詢期完結前(四月廿七日),把所有的意見交到該部門,即時要求點算和回條收據.詳細安排會再公佈.
希望大家都能提出要求政府重新進行諮詢,因為整個諮詢文件均沒有提到公平使用,亦沒提到在地化網絡上流行的彈性授權,更沒有反映消費者和網絡使用者的意見.
亦因為這原因,我們於四月一日搞了一個公眾諮詢會,場刊可於這裡下載(pdf),以作回應諮詢文件的參考.以下為場刊的部份內容.
更多的資訊見:www.openknowledgehk.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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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受這次立法所影響的社群
Blogger、BBS壇主、網上歌/影/動漫迷會和網民
上/下載刑事化會影響廣大的網民,尤其是目前網上點對點聊天功能越發達,分享檔案是網上活動一個重要的部份。
定額賠償會影響一些以轉載舊新聞以作公民討論素材的論壇,歌/影/動漫迷的分享活動,亦會大受打擊。較早前叮噹迷的網站被封的情況會更頻密的出現,因為定額賠償變相鼓勵一些利益沒有受損的版權持有人不合理地到處追討賠償。
一般消費者
諮詢文件的第二章,以保護版權為名限制傳送科技的使用,實際是剝奪了消費者權益。譬如說,我們現在可以以DIY的方法把某些CD歌曲變成手機鈴聲,又可以以紅外線、藍芽、P2P、virtual server、ftp等的檔案與朋友分享。未來這些做法就可能因為這些法例而變得非法,甚至刑事化。
獨立創作人
雖然諮詢文件一開首說保護版權是為了創意工業的發展,可是相關的法例其是在保護大企業為主的版權持有人。在互聯網的世代,創作與消費互相重疊,很多用戶會於網上取得一些圖片和影像資源去再創作、remix或衍生。以事事以企業利益為先的版權概念來管理互聯網,結果只會打擊創意。若要推動創意,政府應該推動彈性版權,而不是以刑事化或罰款等苛法恫嚇獨立創作人。
科技開發者
互聯網科技發展迅速,當中包括點對點的傳送、快速下載方便讀者存取網站資料、新的傳送技術、新的媒介形式(如MP3)。政府針對性地打擊BT點對點、上下載刑事化、限制傳送技術使用等建議,最後只會打擊香港的互聯網科技開發和使用,使香港的科技發展滯後。
老師和教育工作者
目前的教育改革鼓勵學校按學生的需要,多搞「校本課程」,使用「現實」材料而非課本資料。很多時候教師都會使用網上資料/圖像自製教材,若下載刑事化,老師不單無法安心運用各種資訊,又或要花大量時間取得作者授權。結果老師要麼難逃法網,要麼教材貧乏。
圖書管理員
圖書館管理其中一個工作是「格式轉換」(format shifting),如把VHS 轉成DVD,又或把網上的影像變成CD或DVD以供外借。把傳送技術的使用視之為侵權,看似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實質限制學生學習的機會。
媒體工作者
一直以來媒體工作者都關注香港的言論自由,近年香港的主流媒體出現自我言論審查的情況,網絡成為爭取言論空間的另一個重要空間,與傳統媒體產生了良性互動。雖然這些版權諮詢沒有直接涉及言論查禁,但當中的過濾機制和提供用戶使用者資料的條文,未來絕對可以引伸到其他範疇,如色情、誹謗、國家安全等。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
若政府立法要求ISP設立簡易通報機制,移除/過濾侵權網站,又或提供用戶資料,變相是迫使ISP執行審查和侵犯用戶私隱。除了侵權的問題,記錄和審查用戶上網記錄的開支,隨時轉嫁到ISP和用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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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何回應諮詢文件?
一)重新諮詢
因為這份文件的草擬只諮詢了版權持有人和ISP,而沒有互聯網使用、知識生產者和公眾的意見,故此政府應重新草擬新的諮詢文件,把不同意見納內諮詢範疇。
二)彈性授權、公平使用
應考慮把creative commons等彈性授權以法律條文本地化,並引入針對互聯網的公平使用條款。
三)刑事化部份
反對針對個人、非謀利、教育團體的上下載刑事化。
四)限制傳送科技與轉存
捍衛消費者使用權,反對給予版權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
五)通報ISP執行過濾與用戶資料部份
要在有足夠證據和法院賦權的情況下才能要求ISP移除/過濾網上內容或提供用戶私人資料,以平衡版權持有人與市民的利益。並要設立公開透明的上訴機制。
六)定額賠償
反對定額賠償,維持現有機制:版權持有人要證明自己具體的損失才決定賠償金額。
回應
到現在為止只有 182 份意見書
大家請盡速填好意見書, 四月廿七日齊齊交到工商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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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今天南華早報
A consultation on curbing internet piracy has received a limited response, with just 182 submissions lodged. Critics say the consultation has failed to engage internet users and are calling for it to be rerun and for greater efforts to be made to publicise the issue online and through traditional channels.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Copyright Bill, due to come before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is year, would criminalise unauthorised downloading and uploading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on the internet.
They also include measures requiring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to record their clients' internet activities - and hand over records for prosecutions - and bringing in statutory damages for infringing copyright.
A total of 177 individuals and five groups have submitted comments on the proposals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igital media in the first four months of the consultation, which ends on April 30. But the issues are being hotly debated on the internet, with discussion forums on the proposals receiving tens of thousands of hits and responses.
歡迎團體 / 網站 / 網台加入
希望能互相壯大聲勢, 目前是 inmedia, 中大知識產權小組, blogyou, 人民開咪
亦希望星期五當天有不同的 stake holder 能講兩句.
請於星期四中午前回覆.(要出新聞採訪稿)
my email response to the consultation
敬啟者:
作為消費者和網絡使用者, 我強烈要求政府要先徵詢各階層和社會群體, 才重新提出諮詢文件. 目前諮詢文件的範圍, 主要在保護大版權持有人的利益, 沒有充份考慮網絡和數碼產品消費者, 使用者和生產者的利益, 有些建議甚至乎侵犯了我們的私穩和威脅我們的言論自由.
回應第一章, 即上下載刑事化部份:
反對針對個人、非謀利、教育團體的上下載刑事化。
回應第二章, 即數碼存送技術部份
捍衛消費者使用權,反對給予版權持有人透過任何一種傳送科技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權利。
回應第三章: 即要求ISP簡易移除或過濾機制
反對任何簡易的移除或過濾機制, 另要設立公開透明的上訴機制
回應第四章: 即要求 ISP 提供用戶資料與版權持有人
反對 ISP 向版權持有人提供用戶資料, 要先得執法和司法機構調查批準後才能進行.
回應第五章: 即定額罰款部份
反對定額賠償,維持現有機制:版權持有人要證明自己具體的損失才決定賠償金額。
反對惡法,令資訊倒退!
反對惡法!
支持先生的行動!誓保資訊自由!有任何遊行一定參與!
可否轉貼?
希望轉載到更多地方讓人加入!!
當然歡迎, 並多謝宣傳
其實我們希望更多團體 / 網站加入這些行動, 若希望合辦, 請於星期四中午前通知, 並聯絡我們 openknowledgehk@gmail, 讓我們可以加入新聞通知裡.
大家要合力, 很多控制我們自由的法律, 就在不知不覺間落實...
請問:
最minimum 的監管,大家有沒有proposal.
因為沒有時間想這些問題,
過去引用別人的東西,是基於尊重別人的創作,
若大家有此proposal,寫簡單寫出上來,這樣我可以用此寄給政府部門.
唔明
其實現在的監管已很嚴, 如 BT 刑事 case 是針對個人非商業的行為.
當然上載版權作品不對, 但可以民事處理, 計算損失要求賠償便是.
見到了,
我會用你上面email那五點,
自己再加多一點,過份保護知識產權,會窒礙創作.
其實它為了什麼要加強刑罰,是否只為了保障創作的收益呢?
我的"其他意見"
What I add in my response is as follows. Please comment.
其他意見:HK government is not in a position to make these legislation before other much larger developed countries do. The HK government must justify and fully convince the general public that
(A) it is necessary, and
(B) HK is really in a position to make such legislation first.
But in fact, the HK government has failed to do so. (If the HK govt., which is not a general elected one, chooses to push forward this legislation regardlessly, its credibility will be damaged further.)
I will wait for comments from you first, and then send it tomorrow.
跨國企業的策略
Terry 提的意見點中一些問題, 兩星期前, 跟南韓搞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的朋友討論, 他們在美韓 FTA 裡也有相關的條文, 要求 ISP 提供用戶資料, 可是, 這些建議, 在美國是被駁倒的, 卻被納入了美韓的 FTA, 這是因為國際貿易的議題被大財團的 lobby machine 佔領了. 這些 "國際" 協議, 在轉口後, 到最後會變成迫美國修改相關法例的借口.
香港最離譜, 在沒有很大國際壓力下, 就恥作勇者地把很多不知所謂的財團建議納入諮詢, 若沒有人反對, 他們就靜稍稍地通過.
不過我覺得跟大國的做法, 只能是一時的策略, 不同國家 / 地方應有以地方的經濟發展考慮的版權法, 譬如說台灣, 他們自知自己是文化入口國, 所以過嚴的版權, 對自己的知識與創意產業, 是有害無益的.
香港的問題是完全沒有主體, 一方面又說自己要搞創意工業, 又不懂得為自己的產業定位, 只會想像把自己變成荷里活到處出口文化, 所以把別人一套準則都食了, 還沾沾自喜, 說自己夠國際化, 真的很白痴.
諮詢
剛電郵了諮詣表格回去﹐阿藹兄﹐我抄了你的回應﹐應該沒有侵犯版權吧。:)
more about U.S.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港大新聞系的 rebecca 寫了一篇 blog 提到美國的相關法例 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 該法造成很嚴重的 censorship 問題, 美國法律專家 peter yu指出:
...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over-enthusiastic emulation of the DMCA. In the U.S. the DMCA has been prone to intentional abuse by those who want to silence critics and whistle-blowers.
詳細看:
http://rconversation.blogs.com/rconversation/2007/04/digital_copyrig_1.html
thanks, H
:)
Wiki
我正在想,可否用Wiki方式設計一個更好的版權法。現在的Forum或資詢,負責人都可以選擇性閱讀,但Wiki讓建議者直接參與。事實上,在這個互聯網時代,全民參與不應該就只局限於全民抗議,不應該把影嚮整個香港的事宜交托于一小撮政客/公務員/活躍分子手內。
不平等條'例'...新五四運動?
In effect, the HK government is asking us over a million of internet users for a fight, because it is an unjust law.
May 4 is coming soon.
明天的交表行動
短短四日的網絡動員, 到現在己收到近三十份意見書, 很詳細的回應. 政府的文件很多技術語言, 要看完已很高難度, 要寫意見真不容易...
明天的交表行動, 我們會約 2:30pm 在金鐘地鐵站, 因為是 office hours 估計可以參與出席的人數不多. 若有時間, 請加入.
話時話, 自己以個人提交己寄出好幾天到, 到現在還未收到工商科的收條回覆, 明天一定要他們即場發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