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什麼叫做「浪費警力罪」?

 什麼叫做「浪費警力罪」?

什麼叫做「浪費警力罪」?

最近警方多次引用「浪費警力罪」,什麼叫做「浪費警力」罪?浪費警力罪出自香港法例第 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1(2)條。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2)
If a person causes any wasteful employment of the police by knowingly
making to any person a false report tending to show that an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or to give rise to apprehension for the safety of any
person or property, or tending to show that he has information material
to any police inquiry he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2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6
months.

留意「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

此罪行的作用,以前多用作對付虛報、亂報警、多次濫用 999 的無聊刁民;對於「迪迪尼案」,一位網民「以言入罪」,亦只因該網民選擇認罪;如果該網民選擇不認罪,警方能否對於一宗單純在「網上吹水」,卻沒有實際任何行為的案件入罪?我們目前仍不知道。

從法例的字眼可以看出,法例的目的是針對「虛報」與「濫用」,而不是單一的事情「浪費警力」;假設七一大遊行有人不願散去,警方可否用「浪費警力」罪來拘捕示威者呢?從法例條文看來,見不到這樣的使用空間;反之,如果有無聊人,虛報那些示威者對市民做成危險,反而明顯觸犯「浪費警力」罪。

昨天從電視上聽到警方在皇后碼頭的廣播:「或者會對他人構成危險」--指示威者可能對其他市民構成危險,林忌對此大為不解;要知道一個人企在皇后碼頭上蓋,跳下來死的是自己--自殺也;下面亦沒有人,是誰認為站在碼頭上會構成危險呢?是誰報警呢?那如果明明沒有危險,卻說成有危險,是否這些虛報者才是「浪費警力」呢?站在碼頭上蓋可有觸犯任何一條法例?如果沒有的話,虛報這些人「犯法」的,才是「浪費警力罪」的原兇吧?不知道律政司會否考慮起訴這些「虛報者」--那些指示威者對市民造成危險的人?

夠竟是誰虛報「示威者對市民做成危險」?難道是地政總署報警?難道是林鄭月娥局長?律政司會否考慮控告這些人浪費警力罪呢?

原刊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