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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歧視」: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

--小曹

論述戰的開始

社會運動除了透過動員群眾在建制外引發或抗拒改變,還是一場論述的爭奪戰。論述爭奪戰就是企圖為爭議的議題提供一個有利於自己的分析框架和意義,藉此影響社會運動的結果。經常被運用的技巧包括比喻、挪用及標語等,把議題放置在特定的類別,誘導群眾依一個隱含的議程來思考。「逆向歧視」便是一些本地原教旨主義基督教會,挪用美國、澳洲等地在平等機會政策爭論中一個充滿偏頗的詞彙。要理解「逆向歧視」如何被挪用,便需要簡單回顧美國在推行平等機會政策的歷史。

平等機會的概念

美國的平等機會法背後的精神與香港現行三條平等機會條例相似,就是禁止歧視被法例列為保護組別的人士(如婦人、非裔美國人等),讓她/他們在就業、居住、教育及醫療等項目上享有平等機會。這項法例所體現的平等機會概念,就是為長期處於社會弱勢的組別移除制度上、不能單憑個人力量便能克服的障礙。但是,清除制度上的障礙並不保證弱勢組別便能在就業、居住、教育及醫療等項目上「隨心所欲」。平等機會必然意味著一定的開放性。情況就如讓運動員能在公平公正的比賽中賽跑,而所依據的標準就是賢能制度(meritocracy),運動員的成敗取決於個人能力。

積極行動/政策在美國

與香港平等機會法不同的是,早在1965年由林登‧詹森總統(Lyndon Johnson)簽署的11246行政命令,促使美國聯邦政府推行最大規模的積極行動/政策(affirmative action/policy)。積極行動/政策背後的理念,是糾正阻礙弱勢組別在積累爬升社會階級能力的歷代歧視。林登‧詹森在同年的一場公開演說中為積極行動辯護,指「你不能為一位被鎖鏈綑綁多年的人鬆綁後,帶她/他到比賽場地的起點,並對她/他說『你現在可與其他人自由競爭』,而且相信自己這樣做是完全公平」。

一個被誤解的政策

對積極行動的最大誤解就是以為它強迫大小公司在聘用職員時要預留特定百分比給弱勢組別,即使她/他們的能力或學歷比白人遜色。基於這種誤解(或是故意的曲解來達致政治目的),有些白人開始使用「逆向歧視」來表達她/他們的不滿,指責積極行動有違賢能制度和平等機會的原則。事實上,積極行動要求取得聯邦政府價值多於5萬美元合約而員工人數同時多於50人的公司(建築公司除外),在120天內制訂積極行動政策。這些政策包括釐訂公司附近適合現有職位的弱勢組別人口在勞動市場的比例(availability pool),並比較弱勢組別在各職位的員工中的比例是否等同或高於勞動市場。舉例說,位於A城擁有60人的公司在取得價值多於5萬美元的聯邦合約後,發現在A城中擁有職位B所要求的學歷或/和能力的非裔美國人是20%,遠遠高於現職弱勢組別在公司的人口比例(舉例說5%)。按照積極行動政策,這所公司需要訂下時間表來達致20%的目標,並邀請社區組織轉介合適的非裔美國人。但是,積極行動政策並不強迫該公司必定在指定的時間內達到預定目標,只要證明公司曾積極地嘗試便可(in a good-faith effort)。而且,法例亦規定為了達到目標而聘請能力/學歷並不符合職位要求的弱勢組別是違法行為。故此,若公司在積極邀請弱勢組別應徵空缺職位後,又或是屬於弱勢組別的應徵者並不適合,空缺的職位仍然可以由白人填補。一般而言,積極行動政策的重點是目標(goal)而非配額(quota),賢能制度和平等機會仍然是聘請的考慮原則。

配額制只是極少數

較為爭議的部份是在法庭頒令下所要求的配額制度,懲罰那些擁有長久歧視歷史的公司。這些配額制度會在公司各級職位中弱勢組別的人口比例與勞動市場相等後取消。而法庭在強制推行配額制度前會採取最嚴格的憲制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 criteria),在涉及迫切性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會頒令配額制度,作為糾正歧視的措施。

配額制受重重限制

美國其他的積極行動/政策諸如種族加分制(種族在入學申請時作為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特別為弱勢組別而設的奬學金(透過奬學金來糾正弱勢組別在高等教育裡的低度代表現象)及支援弱勢組別經營商業的基金等措施,都在不同程度受到法律訴訟的挑戰。配額制在積極行動/政策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限制。

「逆向歧視」:所謂何事?

企圖把積極行動/政策說成是配額制,並以此證明「逆向歧視」的存在,根本就是在混淆視聽。而本港一些原教旨主義基督教會以「逆向歧視」來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案,是抽空了「逆向歧視」在美國的社會脈絡,挪用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嘗試調動大部人對積極行動/政策的誤解和附隨的恐懼,來動員反對聲音。事實上,現行三條反歧視的法例均不設有積極行動/政策,而正在/準備進行諮詢的種族歧視及性傾向歧視法案也沒有這項建議。

參考書目:

Pincus Fred (2003) Reverse Discrimination: Dismantling the Myth. London: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按: 小曹(十分一會), 回應<邊緣者的聲音,誰有權遏制? - 進一步剖析榆林事件>一文及相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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