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選擇性執法 讓網友回家過新年!(年廿九行動呼籲)


昨晚連夜拜託太平紳士勞永樂今早探望網友鍾亦天,以轉達大家對他的支持,希望他不用害怕徬徨.

據勞永樂說,目前鍾亦天沒有律師幫忙,在監房裡也不知道如何才能上訴保釋,但他非常感謝網友的支持.我們明天會盡量安排律師,幫助網民保釋,讓他能回家過新年.希望各朋友能到場支持.

行動時間:二月五日(年廿九)早上十時正(勿遲到)
集合地點:荔枝角地鐵站恒生銀行

聯署及行動聯絡人:林藹雲 (97424440)
聯署請 email至:inmediahk@gmail.com

行動聲明:

抗議選擇性執法 讓網友回家過新年!

為了阻止藝人私房照於網上流傳,警方採取「殺一儆百」,以非正常的程序,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1月31日逮捕其中一位網民鍾亦天,指其擁有十二張相關照片,並於上星期日上載其中一張至本地論壇。2月1日,屯門法院裁判官,指事件「嚴重」,否決保釋要求,被告即時還押拘留八個星期至3月28日。2月2日,再有四名網民因擁有相關照片被捕,警方指他們相信四名網民會發放相關照片。

雖然現行的法例賦予警方執法的權力,可是整個事件的性質尚未清楚:究竟相片是真是假?事情是誹謗?是盜竊?還是侵犯私隱?警方並沒有搞清楚情況,而選擇以淫審管制條例去執法。可是,管制條例的立法精神,並不是去壓制言論,而是控制不同資訊的流通方式,所以第一步是要由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相關的物件分類。

可是,警方並沒有這樣做。到目前為止,那些照片是二類不雅還是三類淫褻還不清楚,但網民已身在牢房!

若照片是不雅,則只要貼上警告字眼就可以合法流通;若照片是淫褻,則要證明擁有者有企圖發佈該物品。可是,警方只以網民「欠債纍纍」、「身無分文」為理由來推斷鍾亦天有企圖發佈那些照片。

一直以來,網上都有「可能」不雅或「可能」淫褻的物件,一般的處理方法是通知互聯網供應商移除訊息,若決定要追究,則要先送審,香港獨立媒體網「齊貼hyperlink」一案的處理手法也是先送審,再決定是否起訴。這次由警方主動策劃的「非常」處理方法,明顯是選擇性地不按程序執法。

領導是次行動的警務處長鄧竟成,高調及不按程序地利用「淫褻及不雅品物管制條例」來打壓網民,讓市民清楚看到,本來已千瘡百孔的淫審制度,極容易淪為行政與執法機構選擇性地主導一切,嚴打網絡與言論自由的私器。

警方是次行動更是嚴重挑戰法治之舉,此例一開,無疑使香港墮落為無法無天的極權警察城市,動搖香港作為法治城市、國際自由大都會的核心價值。

我們要求

1.立即讓鍾亦天保釋,讓他回家過新年!
2.警方應該先調查清楚事件,若涉及誹謗或嚴重侵犯私隱,應以正常途徑向法庭取得禁制令,並呼籲所有市民銷毀手上的複製品。
3.全面改革淫審制度與法例,以免警方和行政部門濫用去打壓互聯網及個人!
4.警務處長鄧竟成要為多次違反人權與這次擾民的警察行動負上所有責任,立即下台!

行動呼籲:

我們將於二月五日(年廿九)發動集體探監行動,抗議警方選擇性執法,爭取讓網友回家過新年!

發動聯署團體:

香港獨立媒體網

回應

警方疑找藉口拘留網友

警方疑找藉口拘留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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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 02月 04日 星期一 12:27AM

警方繼續調查網上藝人不雅照片的案件,警務處 助理處長黃福全表示,除了追查發布人之外,最重要是調查照片的淫褻程度是否觸犯法例。黃福全又否認有加大警力調查今次涉及藝人的案件,他指,有受

害人報案,警方就會展開調查。他又表示,案中首名被捕人士同時涉及另一宗詐騙案,所以法庭批出八星期還押期,等警方有多些時間搜集證據。

最刻人憎的是那批藝人和警察

那批藝人不知所謂,遊手好閒, "杯葛他們的出品!!!".
那批警察更p.k. 無事搞事, 昨天遊行,有位警察問菲庸,"這班示威者是否block your activities??" 之後, 便用鐵馬分路...用公眾的力量打示威者..真係好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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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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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俊彥

支持!!!!!

SUPORT SUPORT!!!!!

Yan KWOK

(可是我明天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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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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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人權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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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斌彬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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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賢

勞永樂的訊息

勞永樂醫生於2008年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鍾亦天先生,逗留約15分鐘。

鍾先生表示在收押所並沒有受到不人道對待;衣、食都受到可接受的照顧。他拘留於單人囚室,但可與其他受拘留人士接觸,每天亦有户外活動時間。

鍾先生目前最擔心是家人因此事產生的極大不安和焦慮。現透過勞醫生感謝家人關懷,感謝廣大網友支持、鼓勵,亦感謝法律界及社會各界對他面對異乎尋常的嚴苛待遇杖義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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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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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樺

我聯署

周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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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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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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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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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ialui

對主流意見勁有保留

第一, 裁判官不准保釋未必超越法律所給予的權限, 最理想都係盡快為佢覆核不准保釋既決定, 動輒話司法不公, 係咪搵電腦判案就會好公平? 當務之急, 始終係幫佢搵律師

第二, 對於市民大眾關心的案件, 全世界警方都會加以重視, 女童馬德琳失蹤, 歐洲多國警方都大規模尋人, 其他失蹤者家人係咪應該要遊行抗議? 如果質疑警方對平民百姓的案件唔重視, 可以voice out, 但不等於要俾人感覺"佢地衰, 所以唔好理佢"

第三, 林藹雲係電台要受害者勇敢站出來, 但問題係社會氣氛不可能讓她們毫無後果地站出來! 得個講字而無配套, 分分鐘比而家既形勢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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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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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輝

另請大家幫忙將消息轉發自各大討論區及新聞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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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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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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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ymh

抱歉,沒時間來。

鐘先生願您得到公平對待

Adrian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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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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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本大輝

感謝.

小心「選擇性執法」

看著此事發展,只覺得可悲 - 可悲的是管治香港一眾高官、特別是執法人員、政客、傳媒編採高層尤至反對人仕的愚蠢和無能,大家對未來日子能否樂觀,從對「選擇性執法」(selective enforcement)此慨念的錯誤理解就可見一斑。

雖然「選擇性執法」一向被認為是在極權人治制度下统治者的管治手段,是法治(rule of law)的反面,亦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所不能容忍的;但實際上,就算是在有成熟民主法治的國家,選擇性執法不單是經常發生,而且是有必要。法律是死的文字,執法是通個人按程序、常識、常理去實理,最終目的是要用有限的時間、人力、物資達到維持社會安定。

當然就一些危害他人生命、人生安全、財產的極嚴重罪行不能因人手資源有限而有法不執,但法律中大部份的罪行都是管些小過小失,除非因為某些有時跟性的特殊因素, 對整體社会民生的影响極微,就對此類刑事行為執法,是必然有選擇性。

更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是不能無選擇性地執行;就算是能全面執法,對一個公民社会的傷害更大。這次淫照事照的執法,是錯在這一點,把一個在法律和執法之間不能「說白了」的「選擇性執法」灰色空間全面填平。

任何一個有理性、有責任感的政府和其下的執法機構,都要董得如何收放、在什麼情况下就某類罪行要嚴緊或是要寬容,而且在處理事件上不單是有法有理可依,合情合理才能服眾,這是「基本功」,做不到的就談不上有效管治。

所以按小弟之見,今次事件不是警方有「選擇性執法」,而是警方為了這次的風波嘗試去「沒有選擇性執法」,見人就抓,並且在過程中為社会帶來更大的不安,演下去不只是白色恐怖,更嚴重的是直接動遙港人對警方的信任,最終到港府的管治威信。

續者可能覺得本文頭段的話氣重了一點,但這是有感而發的:為什麼說警方的手法愚蠢?聽一下警方「二哥」今天中午的發報,說道警方沒有「選擇性執法」,並加上日後有非名人遇上同一事件,警方會同樣處理。這不是「Stupid」是什麼呢?是不是日後每每有人為了向舊男女朋友報冤把當日「發傻」拍下的激情照片上載,警方就會動用十多人的調查小組去在一週內抓十多人?

傳媒更因窘,到今天仍只會問是否因為名人就高調執法,是否抓一個回去為了殺雞儆猴;為什麼沒有人問當事件沒有涉及勒索等更嚴重罪行,警方為何不把事件當成私人糾紛處理?為什麼現在才有人提為什麼當事人陳氏可立刻跑回北美而不需接受問話或最少協助調查,而是在外面四去抓人?「二哥」上午在電台說下一步会接觸陳氏,下一步?

那麼政客及反對人事?看看本站登出他們示威的照片;另外我們要知道,從執法效率的角度,能達到「殺雞儆猴」是高手的做法,即是說警方能用最可能少的力量達到安定社會,是「pre-emptive」,只要依理依法,是市民之福。沒有點出真正問題,大家說警方是在「殺雞儆猴」,是在贊許他們嗎?

話說到此,失禮。

聯署

林美兒

I sign

陳巧盈

Sign

Catsondbs

聯署

郭思言

聯署

林森

聯署

袁智仁

聯署

Nick Chan

聯署

雷永錫

聯署

孔慈恩

回莫

"當然就一些危害他人生命、人生安全、財產的極嚴重罪行不能因人手資源有限而有法不執,但法律中大部份的罪行都是管些小過小失,除非因為某些有時跟性的特殊因素, 對整體社会民生的影响極微,就對此類刑事行為執法,是必然有選擇性。

更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是不能無選擇性地執行;就算是能全面執法,對一個公民社会的傷害更大。這次淫照事照的執法,是錯在這一點,把一個在法律和執法之間不能「說白了」的「選擇性執法」灰色空間全面填平。"

.........

這個說法也不是全無道理. 不過, 就當真的有必要去"選擇", 那他們"選擇"對了人嗎 ???? 如果真的要"選", 那最應該選始作俑者 --- 我指的是第一個發放的.

警方的言論更莫衷一是!!! 最初又說鍾先生不是(必未是)源頭(也許指第一個發放的人, 或最初得到照片的人), 現在又說他是"首批發放者"!!! 就算他真的是"首批", 那即不是"首個", 也不算始作俑者. 而且, 若是"首批"的話, 那即是不一止他一人. 那他有何代表性要"選擇"他呢????

而且, 用"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 這兒阿靄都表明過多次 --- 手續上, 要先經由淫審處評級, 要評為淫褻級別才不可向任何公眾人士發布. (不雅加警告十八禁就得) 現在警方 "選擇性" 繞過正常程序 "執法" !!!!!

聯署

李俊妮

陳紫珊

聯署!!!!

陳嘉琬

Sign

Francis Chan

對聯:
衙門胡亂抓人法治亡
官司縱容混蛋民心失

橫批題: 清源正本

聯署

此外,香港的警察真要接受公民教育,惡補人權法知識。

聯署

Al Poon

可否報導一下鍾亦天案的最新狀況?

鍾亦天是否已經得到律師代表?

加入聯署

何柏存

最新消息

今天與勞永樂一起探望鍾.
之前安排了一位律師與他詳談, 解釋他的權利和保釋上訴的方法等等. 其中最快的方法是高院上訴.

可是, 昨天警方高調開記者會, 說鍾不是只因為違反淫褻不雅而被拒絶保釋, 而因為其他原因(50萬的咭數), 他擔心事情會越來越複雜, 會被堆砌更多的罪名. 現在要先消化眾多訊息再決定保釋的安排, 若他有可決定, 可以接觸福利官通知記者.

可以寫信比鍾亦天

地址: 九龍蝴蝶谷道5 號荔枝角, 鍾亦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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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聯署
李維怡

團體聯署
影行者

照片來源

照片來源已真相大白,除了警方處事手法有問題外,主流傳媒炒作,也是讓小事成大事的原因。淫審法的規例是否過時?該由誰來執行?哪些是警方的權力?法律是否有需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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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華

我是鍾亦天的親人

i visited him yesterday, mcuh early than your visit~! i left there even early than the gathering time you announced~

i didnt know you will organize such an action, but pls consider your action may cause more damage to him. i show him newpaper when i visited him, and he upset about the news. pls dun put your good intention on him~

our family is organizing legal support to him, and you have to believe we all want to help him, so pls let us help him without disturb from outside~

and thx for your concern to him, if you have time, you can say a little prayer to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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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冠榮

about the visit

我是跟勞永樂一起去探他的, 是特別安排. 蘋果日報所報的, 其實勞永樂探訪完後也向記者說了, 只是蘋果日報引述了我.

除了勞與我外, 他亦跟一個律師見了一個小時, 之前一天又見了涂謹申, 都給了他很多法律意見. 但他要考慮的東西很多: 家人, 警察, 自己和他的案件與整個事件的意味.

老實說, 他需要很好的律師去保護自己, 而涂謹申等, 應該可以在這方面幫助他.

我反對濫用警權。

我反對濫用警權。有罪歸有罪,但不等如可以亂用法律。

這次的淫照事件,網民反應的背後原因:

1. 警方多次包庇有社會地位的人,直接地暴露了警方作為統治階層工具的本質

2. 警方以錯誤的罪名和誤導市民的方式,而非公正地依照發法律來檢控疑犯

警方現在所做的,就是試圖以被捕人士本身的問題來掩蓋其錯誤:” 疑犯是因為商業罪案被捕的” ,但如果是商業罪行,為甚麼要以發佈淫褻物品來檢控?而不是以商業罪行來檢控?

以警方的邏輯,如果藏有也犯法,那最初的擁有者:陳冠希不是更要檢控嗎?

我不是說疑犯就沒有犯法,但法治的精神就在於法律不會更不應懲罰未有作出犯罪行為的人,如果疑犯管有淫照,同時他犯了商業罪行,而且他欠了不少錢,以法律角度來說,檢控的罪行應是商業罪行,而不是透過猜想他窮,而且他有可用作要脅他人的照片,就假定他會要脅他人,進而以發佈淫褻物品為罪名作出檢控,並不准保釋,拘留兩個月。這就是香港人所珍惜的” 無罪推定” 原則。

以程序公義的角度來說,這次是一次警方從根本上違反法治的行為。

回歸以來,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多次口口聲聲說要尊重法治精神,但香港和中央政府多次作出違反法治、違反人權的行為,從人大釋法、阻止遊行進行、拘捕集會人士,到警察、富商駕車超速被放生、皇仁生非禮無罪,是誰不尊重法治?香港人還要忍多久?

“艳照门”事件香港见闻

“艳照门”事件香港见闻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122378.shtml
很好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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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 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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