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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大外判】學校打算把圖書館清潔 工作交給怎樣的公司? —惠康起底 + 個底咁花 仲想外判!?

編按:七月一日中大即將外判中大圖書館清潔工,承辦商是惠康環境服務有限公司。惠康是典型剝削工人的承辦商,《反對外判圖書館清潔工號外》以下的兩篇文章〈學校打算把圖書館清潔工作交給怎樣的公司?〉將為惠康起底,而〈個底咁花 仲想外判?!〉,則點出中大已屢屢因為外判而鬧出欠薪工殤。前車可鑑,不論校內外,都實在必須停止外判之風。

學校打算把圖書館清潔
工作交給怎樣的公司?
—惠康起底

學校打算把圖書館清潔工作怎樣的公司?一間曾於兩年內合共被勞工處票控13次、一間曾剋扣人工及違反合約遭檢控入獄、自視歧工會條例成立以來第二間被控的公司,而其名稱是惠康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惠康)。

惠康於勞工問題上臭名遠播,屢次做出種種剝削員工的惡行,當中有的更是犯罪!違法!讓我們將惠康以往的罪狀一一數出!

罪狀 1:剋扣假期及工資

2004年10月9日 惠康高層及高級職員等,涉嫌向月薪只有五、六千元的工人,每月扣起八百元,作為協助他們繼續受聘的報酬。

同年12月29日惠康清潔工遊行,抗議自2004年開始被剝削每個月的4日假期,並在沒有休息日的情況下不獲發放全數工資,受害人數達100人。

罪狀 2:觸犯僱傭條例(歧視參加工會活動的工友及剋扣假期)

2004年間惠康高層做出剋扣休息日等剝削行,四名員工於年底加入「清潔服務業職工會」,醞釀追薪、假期工潮。公司得悉後,便威嚇他們簽自願離職信,其後當他們陪同其他工友入稟勞工處向公司追討欠薪及假期後,翌日便遭公司辭退。

2005年10月29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惠康(時為食環署外判商),三項歧視工會成員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十五萬元,該公司較早前亦因十二項無給予員工休息日罪名成立,另外被罰款八萬四千元,合共二十三萬四千元。

罪狀 3: 違反合約及欺騙工友
2001年至2004年間,競投食環署清潔合約時涉嫌詐騙政府,隱瞞將工作外判(注:即判上判),2006年董事總經理等十人被廉政公署拘捕。當時法官並認為工人被剝削,得不到應有工資。例如在荃灣的合約中,工人一直被蒙在鼓裏,每月只收取4,800元工資,比署方合約訂明的少300元,

罪狀 4: 剋扣飯鐘錢及休息日薪
2011年3月 在最低工資實施前夕,惠康更改合約,列明休息日及用膳時間無薪。

學校自行處理圖書館清潔多年,未嘗聽過師生批評圖書館的清潔狀況,校方卻決定以屢次觸犯勞工法例的外判商取而代之,變相引狼入室,罔顧大學的社會責任,實是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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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底咁花 
仲想外判!?

自命高等學府、強調「人文價值」的中大,近年多次縱容外判商刻薄員工,校方缺乏對外判商的監管,彷彿把工作外判了,就不用對每天為學校付出血汗的工友負起責任。這讓我們擔心,校方把圖書館的清潔工作外判後,工友的權益會否得到充分保障。

校方一直監管外判商不力,以下為3個過去引起較大迴響的例子:

2011年4月  新亞飯堂剋扣飯鐘錢 校方近乎零介入
校方對校內數百名外判飯堂員工的「飯鐘錢」問題不聞不問。月初負責經營新亞飯堂的生利集團,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計劃實施最低工資後,取消飯鐘錢,剝削工友應有的薪酬福利。這件事在傳媒曝光後才引起校方和同學的關注。由學生組成的「中大飯堂關注組」要求生利撤回安排,否則中大校方應補貼工人損失並拒絕與生利續約。經過關注組的抗議和新亞學生會的爭取,飯堂才承諾飯鐘有薪。

2011年2月  校方監管不力 建築工友堵路討欠薪
7名負責善衡書院陳震夏館改建工程的建築工人,過年前夕被外判商佳運工程的判頭拖糧兩個多月,生活拮据,迫於無奈在年廿九早上於大學道善衡書院對開,發起罷工堵路行動。他們要求即日取回應有的薪金,工友和到場聲援的同學跟校方和佳運周旋了半天,最後晚上6時多佳運的支票才送到。[註1] 但如此匆匆「解決」問題後,校方並無追究佳運的責任。而且同學事後揭發,原來以前工友曾向校方求助,但未獲受理。

直到3月,有人在新書院建築工程進度簡報會,問及校方經過封路事件後,會否設立機制監察外判工程判上判、工殤等事宜,校方回應:「我們沒有責任及沒有資源做太多事情。」可見校方對於保障外判工友的權益,實在欠缺誠意。
(詳見學生報11年2、3、4月號)

2009年1月 油漆工工殤 校方不聞不問
一名外判油漆工在中大工作時,因3米高工作台翻側而不幸身亡,判頭卻對恩恤安排一再拖延,最後只願付部分殮葬費,而不願付家屬生活費。再者,外判商竟欺騙死者家屬中大不准路祭,而跟校方和死者家屬會面時,更多次把工殤責任推在死者身上。

至於校方,由事發到出殯當日,也一直對事件視若無睹。校方先後以「無預約」及「高層正在開會」為由拒絕接見家屬和同學。直到2月11日家屬及工權會聯同聲援同學到烽火台抗議,校方才正面回應事件,並承諾墊支殮葬費和生活費。而負責監督外判商的EMO(物業管理處),在整件事當中處處偏幫外判商,負責跟進事件的EMO職員亦沒有盡力協助家屬處理死者的身後事。
(詳見學生報09年2、3、4月號)

註1: 這筆錢只包括工友在中大工作的薪金,並不包括他們過去兩月替佳運在其他工場打工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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