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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成為言論自由陷阱

去年十一月,青年薩伊德(Khaled Said)在埃及第二大城市亞歴山大港懷疑被警察打死,有目擊者把相關影片及事發經過放上網,在Facebook發起「我們都是薩伊德」頁面,引發全國群眾怒火,匯集成打倒總統穆巴拉克的力量,抗議他三十多年來壓制人權及自由的暴政,最後,經過十八日的抗爭,穆巴拉克被迫下台。

互聯網的潛在威力不容忽視。不過,我們不在埃及,我們在澳門,但是,如果你獲得一名權傾朝野的A司長的犯罪證據(就像當年的歐文龍),又或者是警察知法犯法,你會選擇報案?選擇告訴新聞媒體?還是會像埃及人一樣在網上公佈揭發?

在澳門,有人會對澳門的執法機構不信任,覺得官官相衛,所以不敢報案。有人認為,太多報章與電視台都是官方喉舌,不敢得罪高官。於是,你想傚法世界各地的網民,把資料在互聯網公佈,這實在方便多了……… 可是,因為你在澳門,你可能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今年一月,澳門政府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公佈了一份名為「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文件,列出一些指引,更列舉例子說明。按照指引,你在互聯網揭發A司長便是犯法!不單如此,只要細看這份文件,你會發現,幾乎每天在互聯網上發生的事,都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原因之一,是該辦公室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實在太闊了,在不少地區(如香港),「個人資料」限定在「私隱」(privacy)範圍。可是,《注意事項》除了把辨認個人身份資料、私人生活、病歷資料等列為「個人資料」,還包括所謂「敏感資料」,包括「世界觀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團或工會關係、宗教信仰」、「種族和民族本源」等。《注意事項》還清楚說明,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或已公開,否則個人不得公開任何「敏感資料」。

換言之,假如某位本地高官是外國政黨黨員,或信奉某宗教的原教旨主義,這消息本來是有新聞價值,也關乎公眾利益,但若你在互聯網上公佈,便是違法的。而且,懷疑「某人從事不法行為、刑事或行政違法行為,以及判處刑罰、保安處分、罰金或附加刑決定」,皆屬一般市民碰不得的「個人資料」。

雖然《注意事項》指出,新聞機構可以得到某程度輍免,但若你自認是公民記者,或經營泄密網站,或者是想「爆料」的熱心市民,你都被《個人資料保護法》牢牢卡死了。

無論一個國家的法制如何完善,制度如何民主,也總有執法機關無法申張正義之處,政府也會有腐敗問題,民間總不時擔當監督作用。而且,就算是新聞媒體也無法獨攬監督工作,更何況媒體有時亦會被政府或大商家收買,自我審查。而這些情況在自由及民主不充份的國家,言論自由及媒體自主遠遠未能得到保障的地方,更是如此。因此,在互聯網興起的年代,公民便可填補這個空隙,利用新媒體新平台,發帖到論壇,做博客,傳微博。最著名的例子便是近年中國大陸的公民記者報導,以及「圍觀」網民,對官員瀆職、暴力拆遷,甚至是拐賣兒童,都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

當權者及有財有勢集團,如何利用手上的資源及網絡,控制澳門的報章,早已不是秘密。而澳門最大的電視台澳廣視,在不少市民心目中,已與「河蟹」劃上等號。加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無形金剛箍,澳門的言論及媒體空間實在令人擔憂。但澳門政府似乎還嫌我們太自由了,所以,還要以「個人資料」名義,多加一件緊身衣,而且強迫每位網民穿上。

對每一個小市民來說,爭取澳門的言論自由,該由反對這份《注意事項》開始,及爭取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

《論盡澳門街》2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