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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社區電台合法化 香港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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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一項《社區廣播法案》(Local Community Radio Act),進一步開放大氣電波給新成立的社區電台,並且取消了在都會中使用低功率廣播的限制。反觀近日有一個位於觀塘的無牌電台在營運經費拮据之餘,仍致力增添新的節目;而民間電台的訴訟案則纏訟多年;政府對無牌電台的突擊並沒收其發送設備則時有所聞,這反映了在號稱「亞洲國際都會」、經濟自由度指數連續蟬連17年榜首的城市,在言論自由與大氣電波的運用上仍遙遙落後。

香港正在經歷一條很類似美國開放與合法化無牌廣播的道路,因此美國的經驗頗值得我們借鏡。美國曾經在九十年代發生多起因無牌廣播而訴訟的案例,其中最著名的即為Stephen Dunifer的「柏克萊自由電台」(Free Radio Berkeley)。柏克萊自由電台於1993年年初首播,期間亦曾因無牌廣播被聯邦通信委員會(FCC)處以巨額的罰款,並曾申請法院禁制令,但因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疑慮,以及未能證明電台廣播造成任何實際的損害而遭承審法官駁回。然而,最終柏克萊自由電台仍於1998年因法院禁制令而停止廣播。柏克萊自由電台批評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廣播牌照制度僅有利於大型商業廣播公司,因此一直拒絕申請牌照。他們更自認為從事民權運動,希望以行動進行公民抗命,鼓吹社會運動抵抗他們認為不義的牌照制度。在1999年的一宗訴訟案中,同樣屬於無牌電台的Steal This Radio(STR),甚至質疑整套聯邦通信委員會的牌照制度是否合憲。

這些無牌電台甚至受到部分法律界人士的支持。他們同意無牌的微型電台(microradio)必須要適當地監管,並且由社區的自願性團體協助技術支援與管理。例如必須要向FCC註冊,發送設備應符合基本規範以確保其穩定性,並且在可能產生干擾時降低功率甚至關閉等等。可見美國的經驗也並不是完全拒絕來自政府的管理。最終在1999年年初FCC制定了一套合法化微型電台的制度。然而FCC的決定卻也招致一些批評,例如FCC拒絕核發執照給當初發起公民抗命運動的電台。許多美國民間團體則透過寫信、請願、主持工作坊等方式支持無牌電台的發展,並且喚醒民眾對此議題的關注。反對無牌電台合法化的力量則主要來自既得利益團體,例如美國全國廣播者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 NAB),其中由於聽眾競爭的利益問題,商業性電台也屢次指責微型電台的頻道干擾。

現行本港對聲音廣播的規範如同四十年前的美國,僅准許資金充裕者申請牌照;同時,政府亦明知有不少無牌電台繼續進行廣播,卻也只能選擇性的突擊與檢控。美國的經驗顯示政府的打壓根本不可能阻止無牌電台繼續廣播,相反地,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委員已經承認,開放大氣電波對維持美國的公民對話與公眾參與非常的重要。因此香港亦應該思考降低設立電台的申請標準、費用與程序,並且結合民間社區的力量,首先開放微型,功率較低的非商業化頻道,將已有的無照社區電台合法化。此舉不僅將有利於多元意見的表達與共享,也有助於公民社會的發展與成熟,使市民從一個商業社會的資訊消費者轉化為具有責任感的公民;反之,政府若不積極回應,無照電台與社會運動的結合將持續質疑與挑戰政府的管治。

圖片為編輯所加,題為編輯所擬,原題《政府應合法化社區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