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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追究 非法武力驅逐議員

報警追究 非法武力驅逐議員

6月6日朱凱迪、范國威、許智峯、鄺俊宇及譚文豪5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留守立法會會議廳時,行管會主席梁君彥涉嫌發出違法指令,強行逼迫保安員武力清場,其間保安員多次推撞鋁梯,令朱凱迪、許智峯兩位議員險象環生,生命備受威脅。因此今日范國威、許智峯、鄺俊宇及譚文豪4位立法會議員前往灣仔警察總部報案,以保障立法會議員應有的權利。

身兼行管會成員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表示當日已在緊急會議中指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2) 及8(3)條,行管會無權管制議員在立法會內逗留的權力;而強行清場的保安會觸犯特權法第19a條「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即屬犯罪」,惟當時梁君彥自恃保皇黨人多投票,強行指示保安執行違法命令。

同日梁君彥向記者解釋特權法僅保護開會時的議員,但譚文豪指出在特權法第2條釋義中,界定「會議廳範圍」的定義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而無論第19(a)條、第8(2) 及8(3)條,其條文均使用「會議廳範圍」。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清楚理解特權法保障議員的權力為「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而非梁君彥所說的「僅開會期間」。而由於6月6日曾召開立法會大會,即當日會議廳屬於「會議廳範圍」,行管會主席梁君彥所頒發的「行政命令」不能抵觸正式的香港法例「特權法」,因此屬於違法命令。譚文豪直斥「以武力驅逐議員是完全違法,而當日發出指令的梁君彥、投支持票的保皇黨,以至執行任務的保安員,都絕對有機會負上刑責,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並呼籲保安員要了解法例,以免為虎作倀、誤墮法網。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表示特權法的訂立是保障議員在議事廳自由發言的權力及人身安全,若然議員在議事廳處理公務都會受到如此粗暴對待,將來梁君彥便可肆意以行政命令驅趕議員,而議事廳將淪為保皇黨的私人俱樂部。

新民主同盟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則指審議《逃犯條例》是行政機關與立法會的角力,行管會及秘書處不應違背政治中立,以違法且粗暴的方法武力驅逐議員。當日議員們已明確向保安員指出議員受特權法保障,保安員依然搖動鋁梯企圖令朱凱迪、許智峯兩位議員跌下。如此做法對兩位議員,甚至保安員的安全都構成巨大威脅,情況完全不能接受,梁君彥亦不應再發出違法指令。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認為行管會的指令既不合法亦不合理,議員在辦公之處做份內之事,並未阻礙任何公務會議進行,遭受武力對待並不合理。行管會應公開交待當日會內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以證明其指令是否公允不偏不倚,否則巿民會認為行管會、秘書處也是為政治服務。

備註:
特權法第8(2) 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權利,須受議事規則或立法會所通過用以限制或禁止享有此項權利的決議所規限。」

特權法第8(3) 條
「為維持會議廳範圍的保安、確保在其內的人舉止行為恰當、以及為其他行政上的目的,主席可不時發出他認為必要或適宜的行政指令,以規限非議員或非立法會人員的人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廳範圍內,並規限上述的人在其內的行為。」

特權法第19(a)條
「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