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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ABC…D,讀陳弘毅教授的「政改ABC 」(二之二)

(繼一之二)陳教授又用ABC的順序性指出我們可以先選次好的B,然後再一步步的邁向最好的A,不應為了爭取遙遠的A而否決眼前的B,但我們選擇拒絕B卻不完全是因為我們非A不可,而是B本身其實是個比C更虛偽的選擇,這個「次好」的選擇在當前人大的框架下根本就不存在,因為現在的所謂B,不過是包了層漂亮外殼,骨子裡卻是C的D,這有點類似政府說會尊重言論自由以容許人民喜歡說什麼就說什麼,條件卻是限制資訊流通與加強對資訊的審查,這樣將資訊自由流通與言論自由分開來說,不單沒有改變打壓言論自由的意圖,還用「言論自由」作為籍口去進一步侵蝕言論自由,這某程度上比全面封鎖言論自由更惡劣,因為這是以欺騙群眾的手法去剝奪人民的權利,所以不選B不是因為要追求更好的A,只是我們不想選擇比C更差的D。再者,為什麼說到香港「目前政治的困局、亂局持續下去,社會繼續內耗、停滯不前...」要付代價的賬總是算在反對者的頭上?一個巴掌打不響,那些爭拗與內耗,難道政府及建制派就沒有責任?難道政府在公共的措施與政策上充滿政治傾斜的考慮不也是拉了香港向前發展的後腿?政府以為我們都變成順民(順服的人民)就可以事事亨通的同時,政府又可否做個順民(順從民意)的政府?

陳教授隨即解釋,為什麼有人覺得B比C更差,他說(1)認為方案產生的候選人將會是不受市民歡迎的候選人是過於武斷,因為這只是其中一個最壞的可能性,但之所以有這種想法不是因為我們天生特別悲觀,或是要嘩眾取寵為反對而反對,反而是因為以往我們對選出來的特首有過於落觀的期望,以致之前的特首及政府,對維護與平衡一國兩制的實施,幾乎全都走了樣,在前科可監,與當刻政治環境越來越向「一國」傾斜的環境下,我們又憑什麼可以落觀起來?我反而覺得,如果這是武斷,那還期望提委會的運作可以提供美味可口的蘋果和橙是過於天真了,難道我們還可以期望暗角打鑊,連屈打成招都出埋的警察會變回公正不阿的好公僕嗎?(2)陳教授又認為「這個『高門檻』的制度設計的目的並非是要由中央完全決定哪兩三個人當候選人,而只是要盡量降低那些中央不願意任命為特首的人(與中央『對抗』者)出選的機會」,教授又說「香港不像北韓,香港是自由和開放的社會,市民在充分了解各候選人後可自由決定投票給誰、或投白票、或不投票,所以最終當選者有多少選民真心支持,乃公諸於世的選舉結果,這結果是港人民意的真正和自由的表達」,既然能如此相信香港人有了解各方意見然後自由表達的能力,為什麼不將那個把關的責任直接開放給選民?是不是中央覺得香港人缺乏智慧,攪不清我們現在歸屬中國這個現實而會選一個不獲中央信任的人去當特首?為什麼只信任那1200人的提委?這是否反映了中央不信任港人?這種不信任選民智慧的做法又算不算是尊重民意?

陳教授又將不停在變化的民意簡單地斬半,量化出有250萬市民樂於接受方案,以致有「27名泛民議員平均每人勾銷掉9萬多想投票的市民的投票權」這罪過。我們先不談這種斬半的量化會否簡化了民意的取向,就用同一個方法我也可以量化出有另外200萬(民調顯示大約四成)市民是不接受方案的,那議員們通過方案,又是否勾銷了這200萬市民的意願?為什麼想投票的市民的一票就特別神聖不可侵犯,不接受這個欺世盜名的制度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抑或我們就這樣簡單地算一條比例式,然後講一句小數服從多數就是道理的全部(如通過方案要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贊成,按比例民意是否也應該要三分之二來算)?我可以繼續用差不多的方法去質疑提委會的代表性,每個提委又有何能力或者授權可以代表超過4000人的意見?其實如果政府真的在乎民意,與其不斷在玩數字遊戲,為什麼不索性舉行一次公投,在民意如此分歧(這是林鄭也得承認的事實)的局面下來過真正的民意對決?若果真的是大多數市民接受方案,那泛民任何的反對就再沒有民意基礎了。

最後,陳教授認同參選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彷彿同時認同「愛國愛港」是參選特首一個必須要有的門檻限制,然後將「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發展的困境」歸咎於泛民的抗議。問題還是回到什麼才是「愛國愛港」從來都只有中央或其所指派的提委可以話事,這種沒有公認標準,甚至可以是非常主觀的門檻限制與公民的基本參選能否合理的地行使是否有抵觸的可能?其實在一國兩制之下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的,我們質疑的是,為什麼衡量「愛國愛港」會變得如此小圈子?而在小圈子之中,「愛國愛港」這個「條件」會不會變成了操控出閘的手段?那令香港人擔心民主發展會陷入困境的,究竟是泛民的抗議,還是小圈子式的「愛國愛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