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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糟糕 檔案法刻不容緩

新聞自由糟糕 檔案法刻不容緩

曾蔭權年代,香港一次過燒毀了三楝國際金融中心(最高一楝)高度的文件。我們還有多少檔案能存留後世?(圖:維基百科

六月初,立法會曾通過「捍衛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無約束力議案,並獲得部分建制派人士支持。可惜議案未能為本地傳媒從業員打下強心針。反觀,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前日發表《烏雲壓城 - 香港言論自由面對新威脅》,形容這是「新聞自由糟糕的一年」,它們亦上載短片,記錄過去一年本地記者或機構面對的暴力威嚇多達18宗,促請特首梁振英履行承諾,盡快訂立資訊自由法、開放免費電視市場及檢討發布訊息的方法。

目前香港只有1995年制定的《公開資料守則》,公眾及傳媒理論上可透過守則規定以索取政府局方及部門的資料。可惜這只是套行政程序,政府人員仍能以各樣原因拒絕交出資料(或聲稱沒有相關資料),申訴專員在本年首季已接獲17宗投訴。再者,上述守則並未能確保官員願意多發放資訊,更無法逼使特首及官員面對傳媒,向公眾問責。記協爭取多年的《資訊自由法》,就是把無牙力的守則變成法例。不過,《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要「拍住上」,才能監察政府施政,為社會存留紀錄。

何謂《檔案法》?它包括以下四方面:

  • 針對公職人員,不是商業或私人機構,要求政府人員在公事過程立檔存檔、產生檔案及歸檔
  • 具專業管理(有國際標準),須確保檔案完整、可靠及可以使用 (complete, reliable, usable)
  • 公事過程完結後,部門或許暫時無用,對新聞可能無價值。但這些是公事過程的「證據」,需要保存,對後世或許有用。故要規定把檔案送往檔案署。若鑑定有保存價值,如歷史、文化價值,則會送入歷史檔案館作永久保存。
  • 進館檔案規定若干年後一定要開放,可按國防、私隱、保安等因素劃定不同開封期。通常民主國家傾向封存期愈來愈短,有的可短至15年,或按社會要求提早解禁。

本年獲得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的《Argo 救參任務》,就是按照美國中央情報告(CIA)的解密檔案改編。1980年美國秘密從伊朗救出六名人員,檔案直至1997年解禁,作為CIA 五十週年慶祝活動之一。 香港回歸後,《檔案法》遲遲未落實,前特首曾蔭權更於搬遷政府總部期間,官員銷毀近1,100米,即三楝國際金融中心(國金)高度的文件。香港回歸50週年,屆時政府除了放煙花和舉辦港人無興趣的文族文藝晚會,又可以拿出什麼有價值的歷史檔案來慶賀?難道真如鄧小平所言,「香港會五十年不變」,「馬照跑,舞照跳」,連慶祝活動都只是飲飲食食,毫無歷史和文化向度?

回到記協的發佈會,記協批評梁振英政府上場後11個月,以182次以書面聲明或官員網誌代替完整記者會,較上屆曾蔭權政府多出8倍,官員經常不回答記者問題便離開。官員落區時則較多安排「聯合採訪」,令記者難以就迫切議題即場發問。官員外訪時亦沒有事先告訴傳媒,本地傳媒反要靠外地報導才得悉事件,剝奪本地市民知情權。最令人憂慮的,是梁振英向《信報》特約評論員練乙錚發出律師信,指其文章誹謗,「反映他容不下批評」,削弱新聞自由。

無量度、誠信破產、不尊重市民知情權,視傳媒追訪如無物的政府,市民能相信他們會妥善保存官方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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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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