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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條件——兼與周保松、王建勳兩位老師商榷

自由的條件

——兼與周保松、王建勳兩位老師商榷

冉夷僑

(中國政法大學 國際法學院2008級本科生)

最近,王建勳老師發表了《市場制度有利於每個人的自由》的文章,來回應周保松老師《市場、金錢與自由》一文。

王建勳老師開篇即指出,周保松老師撰文批評“市場自由主義”、質疑市場與自由的關聯、甚至質疑私有財產制度,主張政府干預和財富再分配。王建勳老師的全文竭力維護市場自由主義,認為市場不會削損一部分人的自由,相反“市場制度有利於每個人的自由”,市場自由主義“在邏輯上更加自洽,在倫理上更加正當,在實踐上更加可行”。

在不少學者看來,當今中國的許多問題,源於公權力不受約束、市場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下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因此,限制政府權力、讓市場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是當務之急。在這種“背景”下,強調和呼籲“小政府、大市場”,無疑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我們善意地理解我們的論辯對手,我們至少應該假設他與我們共用同樣的背景理解。同時,即便他“錯”,也不可能“錯”得如此輕易。聯想羅爾斯的學生科斯科爾德在回憶她的老師時,總會提到她的老師上課時的這段話:“我們並不是要去批評這些思想家,而是要將他們的立場解釋到最佳狀態,再看看我們能從他們身上學到些什麼。”解釋到“最佳狀態”之後的論辯,也更有分量。

雖然周保松老師身在香港,也不能說,他對於這種“背景”毫無瞭解。相反,仔細閱讀周保松老師的文章,其中幾處都透露出對於這種“背景”的理解與關切。

因此,我理解王建勳老師對於市場自由主義竭力維護的良苦用心。但是,就其開篇對周文的批評而言,似乎他並沒有很好地理解周保松老師本文的意旨。

在我看來,周保松老師對於“市場自由主義”並不贊同的理由是,它無法實現它所期待實現的目標,即市場自由主義雖然追求“每個公民平等的自由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僅靠市場並不能保證所有人的自由。

其中,周保松老師並未“質疑市場與自由的關聯”。相反,他認為,市場與自由是密切相關的,但是市場並非無時無刻在增加所有人的自由。他的文章並不是要給“市場、金錢與自由”的關係下一個定論,而是希望引發人們去關注或許忽視已久的狀況,即“財富影響自由”的面相。將這種面相納入考慮範疇,進一步的思考就不是在“要不要政府干預”方面著眼,而是對“怎樣干預”思考、對“社會再分配”思考,因為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窮人的“自由”和“社會總體自由”。所以,討論“私有財產”並非質疑私有財產制,論及“財富再分配”也不是主張平均主義,這些都在力圖論證,“財富的多寡直接影響自由的多寡,所以財富的分配同時是自由的分配”,進而提出堅持市場自由主義者必須嚴肅面對的情況:當真正市場至上出現嚴重的貧富差距,而財富又與自由息息相關,社會中的人就會質疑市場自由主義者的理論構想,因為他們的目標並不能通過他們提供的方式有效實現。

因此,與其說周保松老師在質疑市場自由主義,不如說他在關懷自由主義,希望引發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對於直面現狀、勇於檢討與修正,不要停留於“古典自由主義”的教條。在我看來,周保松老師此文有相當的關懷與意旨,也應該得到足夠善意、準確地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周保松老師的字裡行間似乎有這樣一種前置的立場與理解:“自由”值得珍視、非常重要,應該為所有人享有的同時,它只是諸多重要的價值之一,我們不能因為自由價值本身的重要,忽視其他價值的意義,比如本文並未明說的“正義”。以這樣的前置理解去對待自由,與將自由視為牢不可破的首要價值的理論構想,註定差異明顯。

接下來,本文主要從“財富影響自由”這個命題切入。在王建勳老師看來,周保松老師的這一觀點“錯得離譜”。或許是為了討論方便,周保松老師將金錢作為財富的代名詞進行討論,指出了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體間所享有的自由程度會存在差異,即財力雄厚的人比身無分文的人更有條件去選擇,而這種選擇的範圍、程度影響著自由的水準。

在我看來,周保松老師實際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來理解關於自由的一個十分重要問題,即“自由的條件”。

一個人的自由取決於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自由的“外在條件”,即這個社會是以一種什麼樣的方式來安排,使得一個人有許多扇門向她敞開;另一方面,自由的“內在條件”,即這個人是否真正有能力選擇從哪扇門經過。簡而言之,一個人的自由取決於向她敞開的選擇項的範圍以及她在這些選項中作出選擇的能力。

周保松老師討論金錢的多少對於自由有影響,或許就是在這個意義上闡述的,即將金錢多少作為一個人能力強弱的某種程度的表現,一個人金錢多即可在某種條件下增加她可選擇的範圍與程度,進而增加她的自由,因為我們有這樣的前置理解:自由是需要條件的。想必周保松老師不會不知道“天賦人權”,也不會理解不了自由在觀念意義上不由“分配”得來,在這裡,討論自由的方式不是借助理念宣導、歷史發生學,而是透過概念分析,即當我們談論自由的時候,說某人自由地做這做那,或者自由地以這種或那種方式生活,意味著什麼。那麼,我們必定遇到這樣的問題:一個人的自由是有條件的,這裡的“條件”不是與“絕對”相對應的意思,而是說具備什麼樣的要素,才可以保證一個人能夠自由。

針對自由的外在條件,我們可以問,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說一個選項對於某人而言是可供選擇的。要回答這個問題,似乎可以轉換為這樣一個問題:什麼時候,一個選項是不可選擇的?

很顯然,一個人被捆綁或是在監獄時,我們會說這些人有極少的自由,因為身體限制不允許她去做原本可以做的事情。因此,身體上的妨礙會導致自由受限。需要注意的是,在這裡是從概念上分析這個情況,而不能去問是什麼導致這個人遭遇捆綁和關進監獄,如果她是因為犯罪而關進監獄,那麼她的自由就應該受限。這種理解既不是進行概念分析,也增加了許多新的條件。

除了身體上的限制之外,當選項附著各種制裁、威脅時,這個選項也會變得不可得,尤其是法律作出了限制。比如,國家將“不系安全帶定位違法”、“只允許攜帶醫生的處方才能買一些藥品”等等。

由此可見,身體上的限制、選項附著制裁和威脅都會削弱自由。請注意,這是客觀描述,與人們是否認同、會不會有爭論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存在廣泛爭議的問題是,當一個選項是有成本的時候,某人因為成本原因而在選擇時卻步的情況。需要限定的是,這裡的成本並不表現為懲罰或制裁的形式(上文已討論)。舉個例子,比如一個身無分文的人有在香格里拉大飯店就餐的自由嗎?周保松老師因為金錢的理由而認為自由受限,而我關心的是,我們可以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如果說“沒有”,因為事實上那個人不可能在香格里拉大飯店吃飯;如果說“有”,因為唯一對她構成威脅的是她自己缺乏財力,而不是香格里拉大飯店的主人或任何其他人有意不讓她在哪裡吃飯。然而,我們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它真的重要嗎?

事實上,如何回答這個問題關係到我們思考個人自由與政府關係的方式。原因是,在政府推行政策的時候,有一部分政策是需要把資源從一部分人手中轉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特別是從經濟狀況好的人手中轉移到經濟狀況較差的人手中。我們需要知道的是,這種做法是否真得增加了受益者的自由,或是減損了貢獻者的自由,或是二者都是,或者都不是。

如果成本是一個問題,我們能否說,當成本達到一個值之後,人就不再自由了?再思考這樣一個例子:比較兩個人,其中一位是中等收入者沒有五萬元去海島度假;另一個同樣收入的人需要做一個手術緩解痛苦,需要的花費同樣是五萬元。我們在表述這兩個人的遭遇時,為什麼會使用不同的語彙,即當我們面對第二個人時,我們會說,他沒有做他需要的手術的自由,而面對第一個人時,我們通常會換另一種說法,我們會說他有度假的自由,只不過消費不起?

或許可以這樣理解,昂貴的假期屬於奢侈品,它的分配可以合乎情理地留給市場,沒有人有任何義務為她提供這個假期。相反,國家有義務確保每個人得到充分的衛生保健,無論是通過公共服務的方式,還是通過調整健康的保險市場。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做出一種選擇的成本會不會對自由做出限制,不僅取決於成本有多大,而且要看成本是如何產生的,以及是否應該有其他人應該為成本的存在負責。仔細閱讀周保松老師的文章,也蘊含著這樣的思考,只不過是下一篇文章所要探討的問題。

周保松老師在文中還質疑了這樣的觀念,即政府做得越多,人民自由就越少,而這種觀點恰恰是市場自由主義者堅持的。在我看來,首先,政府確實會限制自由。但是,需要追問,限制自由都是沒有正當理由的嗎?答案未必如此。有時候的限制是有正當理由的,比如開車系安全帶、騎摩托車、非歧視(國家要求旅館經營者無種族偏見地服務)等等。與此同時,需要看到,政府行為也可能促進自由,理由是,它給人們提供了一些由於成本原因而本來無法進行的選擇。當然,有一點需要注意,我們要留心,政府有沒有在敞開一些選項的同時關閉了其他更重要的選項。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政府行為增加選項,進而增加自由的外部條件這個情形。

轉向“自由的內在條件”,即一個人需要有真正選擇的能力。什麼是真正選擇的能力呢?或許,我們還可以從反面思考。什麼情況下的選擇並非真正的選擇。比如說,那些為衝動或癮癖所控制的人(忍不住要入店行竊者、要得到再一次注射的癮君子),雖然在做決定的一瞬間會聽從自己最強烈的渴望,但是在時候反思時,他們知道這些並不是他們想要的。所以,真正的選擇意味著當事人並非是基於衝動而被激發。再比如,一個孩子無論什麼時候都聽從她的媽媽的想法去做事,但是我們很難說這個孩子有做事的選擇,因為真正的選擇要求某種獨立性。簡而言之,真正選擇的能力需要非衝動的、獨立的作出。

我們或許會問,怎麼樣才能增加自由的內在條件?方法或許是,增加大量的可替代選擇。這樣做的好處是,人們不會想當然地以為某一種信念或生活方式是必然正確的。所以,如果一個政府想增進自由,可以通過鼓勵社會的多樣性做到這一點。具體的政策可以作為例子來說明這一點。如果一個政府的教育體制的設計目標,是為了鼓勵學生對自己從父母那裡繼承的、現有社會當中吸收的信念與價值,進行批判性地思考,同時要求學校招收來自不同社群的學生,而不是只允許某個群體入學,那麼他們就會接觸不同的信仰與文化價值。當然,社會當中的人千差萬別,有的善於獨立思考、有的則似乎天生順從,而關心的重點或許不在此,而在於政府應該為那些想要選擇的人提供必要的有利條件,否則在制度框架下生活的個體,並非都能夠有效地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正如前文所說的,追求自由需要條件。

因此,自由的條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天賦人權”、“自由平等”這樣的理想很重要,也具有道德感召力,然而,當個體生活在制度框架下的時候,我們面臨得是活生生的問題。如果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過上一個屬於自己的幸福生活,而自由又是不可或缺的時候,理想的制度設計當然是促進所有人的自由,而問題就是,市場自由主義是否如她所宣稱的那樣可以回應人們的期待。

不可否認的是,自由在當代社會具有很高的價值。然而,個人自由又必須以各種方式加以限制,因為還有許多合理的社會目標要求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比如為了保護環境,制止亂扔垃圾、實行嚴格的垃圾分類。每一個時代,每一個國度的人們都會在自由與其他價值之間尋求平衡,但是這種平衡到什麼地步?有沒有一些領地是完全正當不可侵犯的,無論限制自由之後會帶來多好的結果?或許,這些都是存在廣泛爭議的問題,而正是這些問題給予我們更好地關心自由,關心我們的共同體當中的個人。

在處理自由的條件這個重要問題上,周保松老師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然而單純以金錢作為討論分析,似乎力度和面相都有欠缺。王建勳老師則沒有很好地從周保松老師行文地思路來理解周保松老師的關切,只是從一般的論述層面對自由至上的觀點進行反駁,缺乏對於關鍵問題的概念分析。

當然,或許根本的分歧在於,兩人對於“什麼是一個理想社會”、自由在理想社會當中的價值位次的理解有相當大的不同,只是反映在了對自由問題的討論上而已。

(本文參考了David Miller, Political Philosoph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和Alan Werthermier, Liberty, Coercion, and the Limits of the State,特此說明。)

201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