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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例公聽會 民間:唔信就係唔信

版權修例公聽會 民間:唔信就係唔信

公共專業聯盟和IT呼聲2012(IT Voice 2012)於上周四(5月4日)舉辦《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民間公聽會。與會者包括泛立法會議員、法律學者、創作人、科技界人士等,政府亦派出兩位代表到場。內容摘錄如下,公聽會詳情歡迎這裏收看

創作人憂修訂打壓創作

多媒體創作人黃照達,從事政治漫畫、創作用網上圖片再創作。立法前題應是社會是否支持認同它的出現。不論合法與否。條例有沒有幫助再創作、營造公平而有利的環境?對他的影響大。創作人本身已有很多環境顧慮,例如收入、政治立場和輿論,已經很頭痛。現在若涉及刑責,我會驚自己坐窂。大部分市民對版權修訂都不熟悉。民主社會對反對聲音應當寬鬆,條例是否把刀放在當權者手上?他除了反對是次修訂,政府有責任促進社會理解。例如「權益」或「社會認同」對所有人有不同理解,這些聲音應該流傳、在民間發酵和討論。他重申二次創作是很厲害的藝術成就,是一種Collaborative creativity,無人能獨享創意。

音樂創作人周博賢膽心刑事責任,打壓創作。近期跟這件事較密切,每日都有新發現,不同人對條例有不同理解。例如二次創作原來不是新加,其實一直都存在;又原來二次創作和戲仿有分別。自己法律背景,都有疑問,何況市民?6年前諮詢多少民意?有幾開放?諮詢明顯不足,法例應該再研究。

他上周五收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電郵,回應他和坊間對新修訂的誤解。更特地在場內逐一辯明:一)網民不明白超連結是否等於發布,擔心分享要坐窂;二)政府強調不能繞過版權持有人執法,是條例清楚列出還是基於對民、刑事的常識理解?該言論是否純屬定心丸?三)政府無法避開有人以政治動機報案,例如民建聯舉報「禮義廉」恤衫侵權;四)政府重申條例不是針對二次創作,又指以往沒有犯法,將來都不會。他質疑政府為什麼「不調轉講」:過往你犯法,今後都會犯。五)他對如何定義經濟損失和六)政府採取先通過後諮詢有很大疑問。

他稱,政府援引的例子澳洲和英國都是民主國家,情況不像香港。今時今日在香港遊行會被檢控、警察以胡椒噴霧對付、罪名成立、判監。網民對政府的憂慮並不過份,政府實在責任解釋清楚。他更戲謔,如果政府認為自己「I have done my best」,他會以「Your Best is not enough」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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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二和三,文化創作人黃照達和周博賢都應為二次創作無問題,修例會打壓創意。

前傳媒人:民間唔信就係唔信

傳媒人和互聯網業者張寶華,擁有十多年新聞記者經驗,現參與互聯網公司及娛樂公司。因為工司需要,特地找公司律師多次重閱這份修訂。近日有很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向她查詢和討論何謂二次創作,他們不知道什麼情況下會犯法。她認為政府需要同ICP解釋。

對於二次創作的看法,她分享自己的經驗。她是先聽網絡熱傳的《如果我是譚耀宗》,然後才找回原創的《如果我是陳奕迅》聽。一些慈善籌款節目唱歌都要拿版權、拍攝微電影都需要申請版權。但對於二次創作的「把刀太過」。她分析,八十年代一張唱片的確可以為公司「賺大錢」,但唱片公司都要適應新時代來臨。互聯網是新文化,不是宣掦盜版,難以影響公司收入。

現時社會大氣候是對政府信任度不高。「唔信就係唔信」,條例修訂更是瓜田李下,進一步減低互信。政府要不剔除二次創作的刑責,要不馬上擱置。她更直言切勿相信譚耀宗,9月立法會選完就必定讓條例通過。

國際版權保護協會互聯網總監陳振傑指自己非常支持創作,支持草案條例修訂,這是全球化趨勢,香港不應脫節。條例對互聯網絡提供者(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也是好事,因為有安全港。他以台灣導演關錦良為例子,他執導的《乘著光影旅行》中有大量電影片段,他都是很努力申請版權,以尊重先行。刑事化只是想告訴大家侵權不是簡單的一件事。他拒絕回答主持人莫乃光的問題,指自己不能代表全行回答能否接納某種形式的豁免。

陳淑莊:政府承諾如「呃鬼食豆腐」

民主黨副主席及前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單仲楷同樣質疑政府掌握民意有多少。重提政府在2001年的慘痛經歷,即使通過版權修訂條例,數月後因反對聲音太大而再擱置。他形容新修訂失了版權持有人和使用者的平衡,傳播權加入刑事可能為使用者帶來新風險。他認為政府「少修少補」不能全完解決問題。再者, ISP沒有「安全港」情況下也安全了這麼多年,相信法例延遲生效亦問題亦不大。所以民主黨希望政府收回法例,重新諮詢。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形容政府提出的「先通過,後諮詢」是「呃鬼食豆腐」。即場展示2004年7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紀錄:當時立法會會期同樣接近結束,政府答應先通《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然後會作第二階段諮詢。政府到現仍然沒有兌現承諾,如何信得過?她質疑政府諮詢是真還是假,又言泛民早期已要政府豁免二次創作,但政府沒有聽從。她直指澳洲沒有法律字眼界定惡搞或諷刺式的二次創作,法官審案時亦會參考字典解釋。再者諮詢6年前開始,現在資訊科技發展已經一日千里,這修訂未必緊貼時代步伐。她更透露公民黨收到大量大公司遊說,指版權修訂「好急好趕」。這豈不再次証明本地和美國情況無異,版權持有者(既得利益集團)往往是令版權條例愈加嚴苛的始作俑者。

不過主持公共專業聯盟主席莫乃光回應,近日美國商會態度不是太強硬,正遊說(和政府)相反的立場,ISP(對是否豁免二次創作)都有商量餘地。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雪菁在席上提出創作言論,她道大家要豁免二次創作,因為它是犯法。但若法例中它根本不犯法,又何需豁免呢?她引用3月26日發現最新修訂,指政府悄悄多加新原素,寫明有超乎輕微的選失和是否代替原作品,兩者符合才會有刑責。二次創作大部分都沒可能代替原件,所以不會犯法。但她亦補充,即使修訂如此,亦要看市民覺得有沒有列明豁免的需要。

張寶華即時回應,條例大眾看不懂,難以分辨是否犯法。卻可能因害怕而打壓言論自由,香港損失更大,倒不如豁免。

政府重申修訂保障版權人權利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昕然更正李雪菁,指她留意的新修訂在2月28日已經存在,然後把整過修改過程簡單覆述一遍。重申修例主要為了「科技中立傳播權利」。侵權刑事化自1997年已存在,檢控要素是牟利和損害版權人權利。強調條訂條文沒有出現「二次創作」字眼,重彈以前沒犯法,將來亦不會的老調。

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曾志深發表短短講話,稱條例沒有增加海關執法的權利。另指出政府律師提出檢控前都有酌情權,而且本地法治以寧縱毋枉為原則。

台下發言時,二次創作關注組成員表示,台上嘉賓發言內容不同,但政府的回答卻是一樣。又指台上兩位官員和張錦輝的說法又不同,市民難以辯明。(讀者不妨重聽香港電台2012年4月30日的《千禧年代》,亦有聽眾致電問及「領匯」例子,但答案不盡相同。)他亦不明白政府急在哪裏,並補充律政司同時是政治問責官員。陳景輝提問大家樂、領匯被惡搞,的確有經濟損失;另外,若把《如果我是陳奕迅》改成《如果我是Mr. Rubbish》諷刺原創者,會否被告呢?黃世澤直斥政府諮詢條文寫得像垃圾一樣。他又舉例在美國即使造成經濟損害,都可以敗訴。另一觀眾市民是對政權無信心,不信政府。他問周博賢若一首歌利潤為100萬,他會分到多少(周不回答)。這觀眾希望借此說明版權條例是傾斜版權持有人,協助他們賺取更大利潤。民間人權陣線黃浩賢質詢檢控政策。公安條例原本是檢控黑社會,結果拘捕遊行人士。小市民一旦被補,若判罰數千元便能了事,大多認罪,而不會上訴至高等法院,因為成本太高。

場內有觀眾引用蘋果日報一篇文章《版權大戰》,反問版權不一定是至高無尚真理。又言林峯歌曲若非遭人惡搞,他根本不會知道。可惜,全球質疑版權的趨勢似乎並未被官員或嘉賓聽懂及留意。而官員和版權業界代表一如既往,強調保護版權的重要性,力勸市民相信條例修訂並沒有政治動機,二次創作並非針對對象。到底香港網民能否像美國網民般,逼令當地版權惡法SOPA擱置?本網會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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