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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講座 戴耀廷:法治不宜純粹用法律理解

法治文化講座  戴耀廷:法治不宜純粹用法律理解

活動為1月15日中大通識講座法治文化

戴耀廷教授說,最近法律年度開幕禮,袁國強、石永泰、馬道立都談法治,顯示政府開口埋口的法治,司法界不同代表有不同理解。他不會在課堂判斷哪一個法治觀對,哪一個錯。關鍵是法治不同於法律,何謂法治,不宜純粹用法律理解,更牽涉當地社會,當代的人如何理解法律。

他認為我們不宜武斷,究竟此時此刻一地有沒有法治。法治會隨時間演變,以對應社會。

他援引“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解釋學者歸納歷史,得出法治流變,往往有三大階段。

壓制之法:視法律為維持統治的工具。如不守法便損害法治,袁氏法治觀傾向此類。

自成體系之法:獨立的法院分掌司法權,以制衡權力,防止政府腐敗。石氏、馬氏法治觀傾向此類。

回應人民之法: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架構,制定、行使法律時,會回應人民訴求,以保障權利和公義。石氏、馬氏法治觀亦傾向此類。

戴說袁氏法治觀,正是壓制之法的代表;至於石氏、馬氏法治觀,都傾向獨立分權,以制衡政府。並稍有超越司法獨立的思想,回應公民訴求,以法達義。

戴說若法治觀停留於司法獨立,司法便難以檢視法律背後是否符合公義。例如香港在91年制定人權法,此後法官判案時,才能據人權法,對權利有較大詮釋空間。

接下來,戴便提出「法治演化論」背後的問題:


為什麼法治會發展?並由「壓制之法」走向「回應人民之法」?


演變有沒有規律?會不會有相反或例外?


過渡的階段會怎樣?


有什麼因素促使或阻止法律文化演變?


回應人民之法,是否終極的法治層次?有沒有其他可能?


如何掌握一地的法治文化去到什麼階段?

戴指出一地實行什麼法治,需要當地有相應的法治文化承托。例如英國移植其法制到眾多殖民地,很多殖民地因自身沒有相應的法治文化,殖民統治結束後,英國留下的法治便隨之消亡,香港是少數的成功者。

他援引另一本“Modernization, Cultural Change, and Democracy”,解釋隨著現代化與全球化,社會對何謂「正當」的法律,亦隨之嬗變。

戴指合法是法律正當性的一個條件,但不是正當性的充分條件。七八十年代的香港,就如今日內地,搵錢至上,政權和民眾便會塑造、擁護但求果效的壓制之法(689正是追求績效的典型)。但當民心思變,進而追求公正等公民權利,便會追求更高層次的法治。

戴說法治文化不會突變,轉變的過程會出現張力。例如查理周刊屠殺,正反映有文化希望法制反其道而行;中國模式亦是頗多人吹捧的例外。戴說中國其實希望從壓制之法走向自成體系之法,卻遇到樽頸無法突破。而公民抗命等社會運動,正是推動文化轉變的方式之一。而戴笑說自己不會再搞運動,會從另一方面的教育著手。

戴提到將來會否有更高層次的法治文化?他說審議式民主是其中一可能,但國際的實踐還少,尚在未知之數。

至於最後一個問題,戴說正準備做實證研究,向受訪者詢問七十條問題,並選其中十題詢問在場者。

在場觀眾的答案甚為一致,戴笑說這裡作不得準,若在公屋搞,結果便很可能大不同。過去有過小型的類似研究,反映香港的法治文化,只介乎壓制之法,與自成體系之法之間,例如市民抗拒司法覆核。然而經過雨傘運動,港人對法治的理解很可能有變,正是時候驗證。戴說他想研究同時在內地進行,比較兩地法治文化差異,不過十九無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