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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香港法律的細緻和嚴謹

體驗香港法律的細緻和嚴謹

928當日因為警方對金鐘區的人流封鎖管制,迫使我毅然走上金鐘海富橋邊緣用行為藝術進行藝術抗爭,實施了名為「高舉抗爭的拳頭2047次」這個作品(下稱:作品),我因此而被檢控,主控官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罪名把我送上法庭。在面對法律程序,接連上庭的期間裡,令本人對香港的執法者和司法制度有所體會。

首先,我想說明一個事實,928當日上午警方的人群管理才是引發阻礙的最大元兇。香港人享有遊行、集會的自由和權利,928早上大量市民自發到金鐘進行集會,當時天馬公園有足夠空間容納集會人士,但警方對政總一帶進行封鎖,只限市民離開,不准進入,令市民發表意見的權利被剝奪,更導致金鐘地鐵站出口一帶大量市民聚集,我也因此義憤填膺做出藝術抗爭,最後市民亦唯有迫出行車道。

其次,我十分質疑警察的「意識形態」,三位作供的警員不約而同地供稱我在走上橋邊時高呼訴求和口號,卻講不出內容;實情是我在唸詩而非叫口號。這現象反映了警察的「意識」中植入了所謂「滋事份子的範式」,這內化現象對如何評定違法、權力的行使、價值判別等都會產生偏頗情況。所以辯方以警方的處理措施過度/敏來抗辯,這是有這文化因素需要考慮。

而在審訊期間,法庭用了不少時間和案例去釐清「endanger」這個詞在該法例上的含意,是否釋用於本案,由此可見在本港司法制度的操作中,一條法例的演繹並不是由掌權者任意而為,而是有統一性、合理性、具案例支持、合程序公義、有系統依循,可以評定為先進、嚴謹、細緻和獨立的司法體系,本人即使罪成也會欣賞和讚揚香港這樣出色的司法制度。

反之,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最高依據的中國法律,根本不能稱之為法治,人大成員大多沒有法律背景、沒有人民的選票授權,由他們這批既得利益者會議產生的決定,竟成為了解釋法律的權威,當權者的權力可以無限放大,這有遺憲法亦是「制衡統治者權力」的真正法治體現。這樣的「集權法制」法律條文即使寫得如何清晰,但在操作上也甚為不足,法官判案時會受黨的支配、官員的左右、人脈關係的影響、被告權勢的掣肘等阻礙判決結果,我只能以落後、粗疏、輕率來評價。人大831的決定,明顯展露出中國法制當中的無理,「可參照」被解釋為「要參照」,當權者只會按他們有利的方向纂改法律,哪兒是真正的「法治」!

可惜,先進的香港司法制度要屈從於落後的中國法制之下,令人感到可悲!敢問「可」是等於「要」的話;若「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條文按照人大邏輯被纂改成「…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要)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主控官如何用這條法例控告一個只是站在橋上,除了阻礙了空氣流動,沒有直接造成公眾阻礙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