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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農的十日審判

香港人是善忘的,一位民間記者半開玩笑半認真的說,反貿易的南韓農民履行承諾回到香港應訊,回來後,想不到再沒什麼人理會。

 

善忘 沒有忘

 

三月一日,即是開審前夕,我帶著撐場的心態,去到SOGO。在人來人往之中有點靜,不見鑼鼓聲。再往東角道行人專用區一看,才見到警帶圍著的範圍前方,燭光晚會剛剛正式開始,兩名仍被起訴的韓農尹一權和朴仁煥正在發言。

還好,我想。場面不算冷清,因為核心支持者仍在。一張張熟悉的面孔,或坐或站,手持燭光,或者紅黃藍的傳單。連其他已被撤銷控罪的韓農,也陪著兩名曾經共患難的兄弟一起回來了,彷彿又回到一月初尖沙咀絕食燭光晚會的現場。即將上庭的朴仁煥,看來相當輕鬆,有說有笑,間中拿著從朋友那裏買來的二手攝錄機在拍攝。

 

一家五口又來了

 

與韓農打成一片的港人一家五口,小哥哥李單行坐在第一排,牽著他口中的「韓國爸爸」崔大叔的手,安靜地坐著,有一刻,他無端落淚(說一時感觸,或略嫌老積),在場的義工忙著替他找紙巾。輪到他發言時,他說,他感到開心和不開心,開心的是能夠再次看到韓國朋友回來,不開心的是仍有兩位叔叔要被起訴。晚會後,一家五口和幾位香港朋友,與韓農一起在鵝頸橋附近的大牌檔宵夜。酒酣耳熱之際,有香港朋友說,第二天開審時間太早,又山長水遠,可能起不了牀,韓農理解的說,只要有一個朋友到場,已是莫大的支持。

 

首日出庭 錄影新聞重溫

 

三月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半,我由灣仔抵達粉嶺,遲了足足一個小時。在外型似中央圖書館的法院大樓外,沒有示威人群,不過,感覺比觀塘法院闊落的五號法庭,人數不算少。忘了問,旁聽席的支持者有沒有像以往一樣,在開庭時喊一輪Down Down WTO

審訊將會持續十個工作天,聽說控辯雙方都有十多二十個證人,但第一天的審訊,只傳召了一個警方證人。控方亦花了頗長時間,讓大家重溫十二月十七日示威衝突當晚的錄影電視片段。證人與影帶所提的證供,充其量只能說是提醒大家當晚發生了什麼「騷亂」,說不上與被控的兩名韓農有什麼關係,期間也完全沒有提到他們。首次跟隨韓農來港的靚仔翻譯裴俊範,只能說第一天的審訊很「entertaining」。

Entertaining,可圈可點。不少當晚身在灣仔菲林明道現場的人,還是首次看到晚上七時半警方大放催淚彈前的電視報道。最貼近韓農的民間記者B興奮地指著屏幕,這是哪裏?他們到了會展外面了嗎?旁聽甲打趣道:「電視台的字幕叫人唔好去灣仔,即係叫人去啦,想睇下有乜睇丫嘛。」旁聽乙說,重看當晚的情況,更加質疑警方為何要封了灣仔。

 

大狀審警官

盤問證人的過程,亦彷彿被審的是警方。控方傳召上庭作供的,是十七號當晚負責警方指揮部署的港島區重案組總督察林世傑,控方傳召他來,是讓他解釋當初是如何找出十四人出來檢控。林Sir說,在十七日,示威者與警方發生過至少三次對峙(confrontation),事後近千名示威者被扣留,部分人曾經「襲擊」警方,作出「非法行為」,為了方便警方認人,當局於是把所有人被捕後在警署拍下的照片沖曬出來,共得九百二十六張3R照片,分別放入八大本厚相簿內,送去所有警察部隊以供辨認。林Sir話,結果有四十名警員報稱認出襲擊者,當局最後起訴十四名示威者(控告他們「非法集會」,而不是「襲警」)。

控方把那八大本相簿帶上庭,事後亦讓被告及旁聽者翻看,只見相簿中人人全身照,外衣及隨身包包多掛在下身,面目清晰,但驟看來每個都差不多。大狀李柱銘質疑這方法兒戲,又叫法官翻看相簿,嘗試能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李大狀更對林Sir步步進迫,反客為主,質疑警方是否知道韓農的示威文化,是否部署不足,而且明知示威者事前兩日已在電視上揚言要去會展,卻沒有在會展門外部署鐵馬。大狀又質問一些具爭議的決定,例如為何警方四面包圍示威者時,卻獨留西面防線,而當示威者在晚上八時想向東(即是合法示威區、維園那邊的方向)突圍離開時,又被警方的催淚彈阻止?為何扣留近千人?為何採取「甄別」措施(screening),特許持有香港身分證的示威者可以走?

 

警方「自發」拉人

 

Sir一一回答說,那些命令都不是他下的,都是現場指揮官在緊急情況作出的「自發的」(spontaneous)行動。李大狀於是質疑,到底當晚有多少不按照政策辦事的「自發決定」,那些指揮官怎麼敢下這樣的決定?為何他身為總指揮,卻什麼也不知道?冗長又細緻的質問,搞到林Sir灰頭土臉。由於質問實在長,接近閉庭時又在甄別措施之中打轉,法官最後不禁問李大狀,到底甄別措施與認人有什麼關係,是不是太政治化了。大狀打趣曰,都未講民主,何政治化之有?

 

審訊今日繼續,林Sir會繼續作供,未知問題會否仍如此「政治化」?其實,林Sir首天的供詞,已表明當局的檢控極具政治成分,沒有實質證據。民間監察世貿聯盟的鄧燕娥點出,林Sir已承認警方是要懲罰當日與警方發生衝突的人,而又假定在菲林明道的近千名示威者要對此負責,有殺錯有放過,這不是香港固有的普通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