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警方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檢獲約1公斤烈性炸藥TATP,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承認一項存有炸藥意圖危害人命或財產罪,去年4月被高院法官陳慶偉判囚12年。盧申請刑期上訴,惟高院今(25日)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法官潘敏琦不認同上訴方稱,原審官錯誤指上訴人罪責與葉繼歡相似,她同意葉繼歡為求財,而本案為針對香港政府,潛在傷害更大。潘官亦反駁上訴方指,上訴人手機內有爆炸品特性的檔案,顯然其角色是關鍵,法官有權認定他是主謀。
上訴人盧溢燊(28歲) 報稱無業,他於去年5月申請刑期上訴,並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今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拒絕。
上訴人指管有罪責應比製造輕 官:當存在意圖時兩者沒分別
由大狀馬維騉代表的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陳慶偉以18年為量刑起點過重,他指法官在以下三方面出錯,包括指製造及保存爆炸品的罪責相同;指上訴人為主謀;以及指上訴人的罪責與葉繼歡相似。
上訴方舉例指,在毒品案中,通常製造者會比販運或管有者的罪責更高。而本案上訴人是承認「管有」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