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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溢燊藏爆炸品囚12年 不服刑期提上訴 高院拒批

盧溢燊藏爆炸品囚12年 不服刑期提上訴 高院拒批

(獨媒報導)2019年7月警方於荃灣一工廈單位檢獲約1公斤烈性炸藥TATP,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承認一項存有炸藥意圖危害人命或財產罪,去年4月被高院法官陳慶偉判囚12年。盧申請刑期上訴,惟高院今(25日)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法官潘敏琦不認同上訴方稱,原審官錯誤指上訴人罪責與葉繼歡相似,她同意葉繼歡為求財,而本案為針對香港政府,潛在傷害更大。潘官亦反駁上訴方指,上訴人手機內有爆炸品特性的檔案,顯然其角色是關鍵,法官有權認定他是主謀。

上訴人盧溢燊(28歲) 報稱無業,他於去年5月申請刑期上訴,並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今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拒絕。

上訴人指管有罪責應比製造輕 官:當存在意圖時兩者沒分別

由大狀馬維騉代表的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陳慶偉以18年為量刑起點過重,他指法官在以下三方面出錯,包括指製造及保存爆炸品的罪責相同;指上訴人為主謀;以及指上訴人的罪責與葉繼歡相似。

上訴方舉例指,在毒品案中,通常製造者會比販運或管有者的罪責更高。而本案上訴人是承認「管有」炸藥罪。

惟潘官反駁指,此罪行中不論「製造」或「管有」,其意圖均為危害性命及財產,當存在這意圖時,親身參與製造或管有已不重要。因此上訴人承認控罪時,亦代表他承認有上述意圖。

上訴人指沒證據證明其為主謀 官:手機有炸藥特性檔案

上訴方又指,即使在上訴人家中搜出政治傳單,亦只能證明其政治立場;而他曾出入大廈亦只能證明他知悉有關計劃,並非實質參與。由於相關物品未能證明上訴人的角色,因此法官指上訴人為主謀是出錯。

潘官則反駁指,上訴人的手機中有兩個介紹爆炸品特性的檔案。她認為無法想像一個得知爆炸品特性的人,仍然頻繁出入該管有爆炸品的地方,將自己性命置於危險之中。顯然,上訴人的角色是積極、持久及關鍵,法官有權認定他是主謀。

上訴人指與葉繼歡罪責相比不合理 官:潛在傷害比葉案更大

上訴方亦指,法官將上訴人的罪責與葉繼歡比較是不合理,至於法官將本案中的1公斤TATP炸藥,與葉繼歡案中的2公斤TNT炸藥所帶來的嚴重性及潛在危害相比,是沒有充分依據。而法官在決定上訴人罪責時,以社會事件作為考慮背景是出錯。

潘官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是有缺陷,因法官曾表示本案的爆炸品與葉繼歡案同樣能造成嚴重傷害,加上本案是在2019年動盪期間發生,上訴人亦有宣揚顛覆政府及港獨的物品。而且除炸藥外,亦同時管有製造炸藥的原材料,以及示威者常用物品。歸納上述各項因素,法官認為本案對公眾及警察的潛在傷害比葉繼歡案更大,並非不切實際。

潘官亦指,法官正確地總結葉繼歡是為求財犯案,而上訴人犯案目的為針對香港政府,意圖對社區及市民製造恐慌。因此潘官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是徒勞。

官同意律政司指判刑主要考慮爆炸品的傷害程度

另外,潘官認同律政司代表張卓勤所指,判刑時的主要考慮因素為爆炸品的實質及潛在傷害。當時控方的專家報告中,曾反駁辯方所呈交的學術期刊,指其未能反映現實情況。其後法官曾觀看引爆片段,並能夠斷定炸藥的程度為十分嚴重。

最後,潘官未能信服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為合理爭議,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陳慶偉早前判刑時指,被告行為接近向社會「宣戰」,即使被告不是被控製造炸藥,但本案正是製作過程中,與製造炸藥同樣邪惡。

根據法例,存有炸藥意圖危害人命或財產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控罪指上訴人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

案件編號:CACC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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