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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溢燊認藏爆炸品囚12年 官:向社會宣戰 警方:憑專業勇敢引爆無傷亡

盧溢燊認藏爆炸品囚12年 官:向社會宣戰 警方:憑專業勇敢引爆無傷亡

(獨媒報導)前年7月警方於一個荃灣工廈單位檢獲約1公斤烈性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承認存有炸藥意圖危害人命或財產罪,今被判囚12年。法官陳慶偉指警方爆炸品處理課須即場將爆炸品引爆,導致拆彈人員的生存可能性不高,甚至會即時死亡;陳官又指被告行為接近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員造成危險。警方於判刑後見記者,指此案為本港近年檢獲最多的土製炸藥案,亦是首宗與反修例有關的製造爆炸品案件,爆炸品人員經十多小時引爆,冒很大生命危險,「可能命都無,但他們憑專業及勇敢引爆,沒有造成傷亡」。

官:即使經訓練人員 生命亦會被危害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提到,警方爆炸品處理課當時須即時將爆炸品引爆,並疏散工廈及附近的居民,而爆炸片段亦見石屎牆及鐵閘有嚴重結構損毀。陳官指,現場引爆令警方拆彈人員的生存可能性不高,甚至會即時死亡,即使是經過訓練的人員,生命亦會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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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組署理警司呂思灝(中)

警方:近年檢獲最多的土製炸藥案 首宗與反修例有關

警方於判刑後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組署理警司呂思灝指,此案為香港近年檢獲最多的土製炸藥案,亦是首宗與反修例有關的製造爆炸品案件,而有關炸藥不穩定,爆炸品人員經過十多小時引爆,冒很大生命危險,「爆炸品人員可能命都無,但他們憑專業及勇敢引爆,沒有造成傷亡」。警方亦指在被告單位及住所亦找到其他示威武器,當時正值反修例高峰期。警方亦透露現時共搗破17宗爆炸品案及5宗真槍案,有3宗會在高院審訊。

涉藏《香港獨立論》書 圖宣揚港獨及顛覆政府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被告房間內除被搜出爆炸品,亦有涉及分裂及顛覆國家的書本及單張等,包括《香港獨立論》書本,以及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單張,另外亦有刀及彈弓等攻擊性武器。被告的電話內亦有兩個文件檔案,分別寫着給予恐怖分子閱讀,並教授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引爆。陳官指被告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思想,另外即使被告不是被控製造炸藥,但本案正是製作過程中,與製造炸藥同樣邪惡。

官:未能證被告與7.1立法會破壞有關 惟當時社會動盪

陳官續指,2019年7月1日有大量暴動者衝入立法會,對內部造成廣泛損壞,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事件有關,但當日是2019年社會動盪的其中一件事。陳官指被告亦是行動主腦,雖然不知被告有何用途,但亦有能力造成嚴重人命及財產傷害。

官:炸藥可自行引爆、被告向社會「宣戰」

另外,控方呈交葉繼歡案例,當時他存有2公斤的TNT炸藥(三硝基甲苯),被判囚18年。但辯方引述學術研究指,TATP炸藥的威力是葉案中TNT炸藥的七成。陳官不同意辯方說法,認為前者比後者更危險,因後者要用引爆器,而前者則可自行引爆,包括由人體靜電接觸而引爆,因此本案中的TATP敏感度較高,容易引爆,對公眾造成的危險更大。

陳官又提到,雖然本案的爆炸品數量比葉繼歡案少,但被告行為接近向社會「宣戰」,亦會對公眾人士及警員造成危險,比葉繼歡案的潛在危險更大。

陳官又提到,葉繼歡的目的為求財,但被告目的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恐慌,罪責比葉案更嚴重。陳官採取與葉案相同的18年為量刑起點,唯一求情因素是被告最早時間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共囚12年。

警方因出錯要重新檢控 令被告還柙3個月 官決定刑期中扣減

辯方早前指本案在裁判法院第三次提訊時,控方稱因警方尚未獲得律政司檢控同意書,突然要求撤銷原有案件,改以新案件編號重新檢控,惟被告當時已遭還柙3個月。不過控方認為該3個月不應作刑期扣減。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馬維騉則建議應有4個半月減刑,因應假設被告行為良好而有扣減。陳官最後決定刑期從被告扣柙當日開始扣減。

根據法例,存有炸藥意圖危害人命或財產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單位搜出雙氧水及電飯煲等炸藥原材料

被告盧溢燊(28歲) 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他於2019年3月起租用該工廠大廈其中一單位的板間房。同年7月19日,警方到場搜查並截停手持行李箱及頭盔的被告。警員又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鑰匙開啟房門,並搜出爆炸品,故將被告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爆炸品處理課其後到場調查,發現單位內有18堆結晶粉末,並證實為烈性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共有約1公斤。單位內亦有雙氧水、電飯煲及丙酮等用以製作TATP的原材料,因此警方指炸藥是自行製作,並能透過熱力引爆。另外單位亦有10枚汽油彈。警方又在單位內搜到「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等。

被告手機內有爆炸品製作程序檔案

另外,警方於被告住所的睡房內搜到《反恐逃生密技100招》及《香港獨立論》等書,並有單張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而在被告的手機中則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翻查閉路電視見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逗留在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案件編號:HCCC3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