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G
編:K
圖:City Echo(Facebook)
近日高等法院應時代廣場要求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這不僅是私人業主保障其業權的行為,亦是牽涉表達自由人權的問題。
臨時禁制令不是結局
臨時禁制令未必代表事件的結局。要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申請人只需要證明與訟雙方存有應予審訊的認真議題(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以及平衡對雙方造成的不便(balance of (in)convenience)之下是適宜發出臨時禁制令。今次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只是認為時代廣場能夠證明街頭表演者是否侵犯了時代廣場的權益(包括是否違反了時代廣場地契的「靜態康樂」(passive recreation)條款)是一個「應予審訊的認真議題」。因此,理論上法庭仍有機會在案件審訊之後拒絕頒下最終禁制令並撤銷臨時禁制令的,法庭也會行使酌情權決定頒下最終禁制令是否合適。即使臨時禁制令已頒令,其他人亦可以以第二被告人的身份在案件審訊時加入訴訟。
時代廣場的地契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