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宗涉及648.7元的店舖盜竊罪,在上訴至終審法院後,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點名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偏離「重審」的一貫標準,在上訴聆訊錯誤採用民事上訴標準,沒有考慮控罪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獲證明,未有妥當進行重審職責,導致案件出現明顯和嚴重不公。
案件源於一名41歲家庭主婦許麗琪,於2021年7月12日接種首針新冠疫情後感到不適,翌日得悉9歲女兒因成績差須留班一年,母親同日入院接受腸道手術。許在7月14日接送母親出院後前往銅鑼灣 SOGO 超市購物,因為未付款而離開被截停,她立即表示因為心事重重、注意力被分散而忘記付款。
被告許麗琪的辯解於原審時遭東區法院暫委裁判官朱文瀚拒絕,最終判處感化令12個月。上訴方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13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由法官陳慶偉處理,陳官駁回上訴,並指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依賴的事項,並指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忘記付款的解釋,「是可以達致的結論」,陳官又表明除非裁斷「明顯出錯、不合邏輯或内含不可能性」,否則不會干預。
錯用民事標準 未盡「得出自己結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