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2020年6月持搜查令到元朗洪水橋一個住所調查,搜獲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39歲銀行經理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監禁8年。他不服刑期過重,經上訴後獲減刑至5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和法官薛偉成今(3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控方確認住所檢獲的零件不足以組裝成第二把手槍,惟原審法官卻假設或推斷上訴人有組裝第二把手槍的風險,對上訴人不公。上訴庭又指原審未有恰當地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以致採用12年監禁作起點,因此批准上訴,撤銷原審刑罰,改判一個可以使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
上訴人陳立明(39歲,銀行強積金經理)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陳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在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上訴人: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加刑因素
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考慮他斬件式地從網上購買槍械部件,是為了逃避當局偵查,又考慮他管有額外數量的部件,有製作更多槍械的潛在風險,乃致錯誤地把上述視為兩項加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