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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夾萬藏自製手槍 39歲銀行經理上訴獲減刑至5年 官:原審量刑有不公之處

住所夾萬藏自製手槍 39歲銀行經理上訴獲減刑至5年 官:原審量刑有不公之處

【獨媒報導】警方2020年6月持搜查令到元朗洪水橋一個住所調查,搜獲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39歲銀行經理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監禁8年。他不服刑期過重,經上訴後獲減刑至5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和法官薛偉成今(3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控方確認住所檢獲的零件不足以組裝成第二把手槍,惟原審法官卻假設或推斷上訴人有組裝第二把手槍的風險,對上訴人不公。上訴庭又指原審未有恰當地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以致採用12年監禁作起點,因此批准上訴,撤銷原審刑罰,改判一個可以使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

上訴人陳立明(39歲,銀行強積金經理)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陳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在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上訴人:原審法官錯誤地考慮加刑因素

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考慮他斬件式地從網上購買槍械部件,是為了逃避當局偵查,又考慮他管有額外數量的部件,有製作更多槍械的潛在風險,乃致錯誤地把上述視為兩項加刑因素。

上訴人又指,涉案手槍存放於上鎖的夾萬內,也從未被使用或發射過,子彈的包裝更未被拆開過,故不可能落入其他人手中。上訴人堅稱沒有意圖使用手槍和子彈作不法用途,量刑起點不應超過12年監禁。

上訴庭:控方既已確認零件不足以組裝第二把槍 原審法官推斷對上訴人不公

上訴庭頒下判決理由書,指原審法官雖然有依賴整體案情,以評估上訴人利用額外零件製作另一把手槍的可能性,惟律政司一方既已確認了上訴人住所檢獲的零件不足以組裝成第二把手槍,加上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曾經購買更多零件,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假設或推斷上訴人會組裝第二把手槍,是對他不公平。

再者,上訴庭認為對於一名著迷於組裝槍械的人而言,從外國購入槍械零件而不是完整的手槍,難說得上構成加刑因素。

上訴庭:原審法官未有恰當地考慮本案實際情況

上訴庭指,本案在同類型案件之中並不算很差劣,一般來說對於案情嚴重的案件才會採用監禁12年作為量刑起點,然而原審法官過於側重一般性地採用12年為起點,卻未有恰當地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

上訴庭認為,對於本案應採用中等程度的刑罰,量刑起點不應超過7年,由於上訴人及時認罪,可獲扣減刑期至4年8個月。按照原審的刑期,上訴人未服的刑期相等於3年3個月,與上訴後獲得的刑期減幅非常接近,因此批准上訴,撤銷原審刑罰,改判一個可以使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

案情指,警方根據搜查令搜查上訴人的住所,在他睡房內的夾萬發現一支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警方另於上訴人的櫃桶內搜獲槍械零件的包裝,及於書桌上發現射擊會「Double Tap」的證書、關於自製半自動手槍的說明書和手提電腦等。

案件編號:CACC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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