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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夾萬藏手槍及子彈 39歲銀行經理囚8年 官拒信自小沉迷槍械

住所夾萬藏手槍及子彈 39歲銀行經理囚8年 官拒信自小沉迷槍械

【獨媒報導】警方前年在元朗洪水橋住所搜獲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39歲銀行經理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今(31日)被判監禁8年。法官李素蘭指,被告網上購買槍械零件並從外國進口至本港,再自行組裝而成手槍,以圖避開當局追查,屬於加刑因素,又拒絕接受他自小沉迷槍械的解釋,因搜屋時沒有檢獲任何過往收藏。

被告陳立明(現39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官拒信被告自小沉迷槍械

法官李素蘭指,槍械和彈藥可用作非法的武器,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難以想像一個人無牌而管有槍械有何合法目的,因此過往案例指12年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若果意圖危害他人生命的話,更可判處終身監禁。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周嘉俊在求情時指,被告是一名槍械狂熱者,母親的求情信稱被告自7歲起收集氣槍雜誌和玩氣槍,由於過度沉迷而影響理智,導致犯下本案。辯方又強調槍械僅屬被告愛好,所以對公眾的威脅微小。

不過法官拒絕接受此陳詞,因警方從沒有在他睡房搜獲氣槍雜誌,收據顯示他於2020年4至5月從外國購買槍械零件,若果他自7歲熱愛槍械是真確,那這個興趣必定在過往31年處於「休眠狀態」,直至2020年才復甦,故拒絕被告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官:被告理應知道後果嚴重

法官指,被告睡房內還有工具箱和一本自製半自動手槍的指南,若果有足夠配件,被告隨時可以製作多一至兩支手槍。

辯方曾指被告自製手槍僅用作練習用真槍。惟法官批評,被告未了解到後果可以很嚴重,他既已是受過大專教育的人,任職滙豐強積金經理,理應知道管有槍械是違法的,加上他把手槍和大量子彈都藏在夾萬內,顯示他亦知悉這是違法。

從外國進口槍械配件再自行組裝 構成加刑因素

法官又指,被告特意在網上從外國購買槍械零件,再進口入香港,之後自行組裝成手槍,以避過當局追查,可見被告經精心計劃而去管有槍械,此構成加刑因素。縱使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但法官質疑此並非減刑理由。

辯方另提及彈匣和子彈均鎖在夾萬內,外人不容易取得,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可是法官指夾萬的密碼鎖壞了,被告以另一個鎖代替,並把鎖匙放在櫃桶內,若果被告住所遭爆竊的話,夾萬鎖匙便有機會落在別人手中,但法官認為可能性不大。

法官最後考慮被告從外國進口零件再自製手槍,加上藏有大量子彈,一步之遙就可使用,難以想像有何合法用途,採用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8年。

案情指,警方在案發當日早上到達被告住所外,並截停了他,其後進入住所內搜查,在被告的睡房內發現一個夾萬,遂使用被告提供的鎖匙開啟夾萬,內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警方另於被告的櫃桶內搜獲槍械零件的包裝,及於書桌上發現射擊會「Double Tap」的證書、關於自製半自動手槍的說明書和手提電腦等。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第3D隊高級督察譚瑋諾在法院外會見傳媒,表示歡迎法庭判刑,涉案槍械藏於民居,若果在儲存和運送的過程中稍有差池,便會造成擦槍走火,導致嚴重人命傷亡。譚又指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的「黑暴事件」,社會的人變得「偏激、自我激化,甚至乎合理化一啲暴力行為」,並且用暴力行為來達到自己目的。他重申警方會積極調查無牌管有槍械案件,若果有人藏有槍械以圖達到一些政治目的,更有可能干犯《國安法》,最後呼籲市民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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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第3D隊高級督察譚瑋諾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案件編號:HCCC1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