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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夾萬藏自製手槍及390子彈 39歲銀行經理自稱「槍械迷」 上訴獲減刑至5年

住所夾萬藏自製手槍及390子彈 39歲銀行經理自稱「槍械迷」 上訴獲減刑至5年

(獨媒報導)警方2020年6月持搜查令到元朗洪水橋一個住所調查,搜獲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39歲銀行經理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被判監禁8年。他不服刑期過重,又指原審法官拒信他為「槍械迷」的說法,上訴庭今(8日)處理其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和法官薛偉成聽畢陳詞後,批准上訴,把刑期下調至5年,並表示會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人陳立明(39歲,銀行強積金經理)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陳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在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的村屋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

上訴人母親所撰的求情信指,兒子自小喜歡收集舊硬幣、郵票、LEGO積木和氣槍等物品,惟原審法官李素蘭拒絕信納陳自小是一名「槍械迷」,因警方從沒有在他睡房搜獲氣槍。法官又指,陳特意在網上從外國購買槍械零件,再進口入香港,之後自行組裝成手槍,以避過當局追查,可見被告經精心計劃而去管有槍械,此構成加刑因素。

上訴人:原審法官拒信是「槍械迷」 欠足夠基礎

劉偉聰指,至少沒有任何證據反駁母親的說法,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是一名「槍械迷」的可能性,但原審法官卻在沒有足夠基礎下便完全拒絕母親的求情信,不信納上訴人是「槍械迷」,使他不能獲得減刑。

律政司代表則指,法庭考慮上訴人是否一名「槍械迷」時,須視乎不同情況,他有可能確實是「槍械迷」,懷著合法目的而收藏槍械,但忘記了向當局申請牌照;然而本案有足夠證據指稱上訴人有意管有槍械作非法用途,否則他不會購買零件再自行組裝,以避開當局注意。

律政司代表又指,若果上訴人是一名「槍械迷」,他理應擁有很多氣槍,但警方搜屋時只搜獲涉案的手槍、子彈和自製手槍的說明書等,卻未有發現其他氣槍。他指案中同一套事實,可以得出兩種截然不同的推論,一是上訴人為「槍械迷」,二則是他懷有不法意圖。

律政司代表確認沒證據顯示有其他不法意圖

不過後來律政司代表亦確認,對於上訴人聲稱是「槍械迷」的說法沒有反對。再者,購入槍械部件自行組裝也有風險,包括手槍有可能運作不到、未能發射子彈,或有機會產生爆炸等,上訴人可能純粹為了滿足收藏的欲望,除了無牌管有槍械本身是非法之外,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另有非法意圖。

法官薛偉成一度指,上訴人住所藏有合共390發子彈,可反映他的心思意念,問為何要管有如此大量子彈。劉偉聰則回答指,大量購買可減低價錢。

法官又提及原審法官採用監禁12年為量刑起點,僅比控罪的最高刑罰少2年,因這是一直以來的慣例。律政司代表回應指,找到至少4個高院原訟庭案例,就無牌管有槍械控罪採取少於12年的量刑起點。

案情指,警方根據搜查令搜查上訴人的住所,在他睡房內的夾萬發現一支可發射9x19mm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警方另於上訴人的櫃桶內搜獲槍械零件的包裝,及於書桌上發現射擊會「Double Tap」的證書、關於自製半自動手槍的說明書和手提電腦等。

案件編號:CACC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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